论墨家的孝道—以儒家孝道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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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墨家的孝道以儒家孝道为参照孙君恒陈丽(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81)摘要: 墨家主张孝道在于生“利亲”、死“节葬”、祭“明鬼”。其孝道实质在 利,其孝道方式强调节约,其孝道心态主张虔诚。我们认为: 墨家生之孝道着重 于“事之”、“利亲”,轻视甚至忽视了“礼之”、“乐之”、“尊之”等精神 享受,是极端的功利主义;在“爱人父母”与“爱己父母”的广泛孝道关系处理 上存在矛盾; 墨家节葬之孝道可取之处多,但是需要合适方式的语境和前瞻,不 能一概而论; 墨子对祭祀的功利价值进行了论证和直接的辩护,以鬼神作为孝敬 学说宗教上最后的制裁,则是虔诚和迷信的混合。我们从孝的三大方面生、死、

2、祭,详细说明了孝道的表现,从当代道义论和正义论的伦理学视野,指出了它们 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尤其是对极端的功利主义进行了批评,进而强调人的生命价 值和目的价值的可贵。墨家提倡“孝子”,主张“为人子必孝”,认为“子者之不孝也,此又天下之 害也”。(墨子兼爱下)因此,墨家是讲孝的,其孝文化是值得研究的。 但目前墨家的孝道研究,主要存在三大欠缺: 第一,思路、参照问题。过去的研 究,就墨子而论墨子,缺乏与儒家的参照。儒家有非常完善的孝文化体系,孔子 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从人的 生死大事,对孝进行了明确的提炼,十分到位,完全可以作为孝道研究的指南。 我们对墨家的孝道

3、研究,也应按照这样的逻辑进行。第二,实质问题: 实用价值 和人文精神。过去的研究主要强调“节葬”、“节用”的经济、实用意义,从孝 的角度进行文化价值、人道伦理的研究不够; 从文化传统的传承思考,是否应该 “节葬”、如何安葬,是孝道传统人文观念应该着重强调的。荀子所说的墨子“弊 于用而不知文”(荀子解蔽),从孝道方面进行反思,很有必要。我们认 为,过去的研究没有运用当代伦理学理论加以分析。罗尔斯的正义论,作为对近 代功利主义批评的新见解,完全可以用于认识墨子功利主义的局限性,包括在孝 问题上的欠缺,墨子的局限在于过度强调实用价值,忽视甚至否定人文精神。第 三,在孔墨对立问题上绝对化。以前的研究将

4、墨子与孔子对立,似乎墨子反对孔 子繁文缛节的礼乐,抛弃了中国的人文主义传统,忽视了墨子的反对是有保留的、 有限度的。例如,冯友兰将墨子作为“孔子的第一位反对者”。 郑杰文先生 的中国墨学通史也有类似的看法。 再如,将墨子的“天志”(敬天)、“明鬼” ( 法祖) 作为宗教迷信,梁启超认为“墨子的天志、明鬼、非 命三义,组成墨子的宗教”。学者较少注意到墨子思想中祖先的崇拜、祭祀 等孝文化的独特道德内容。墨子特别注重敬天法祖的祭礼,在祭祀的礼品、时间、 场景、人员、作用等方面都非常讲究,这方面的礼仪其实并不亚于儒家,墨子甚 至要人们虔诚地深信“人鬼”( 祖先等)的存在,而不是如孔子的“祭神如神在”

5、的假设。我们将分别从生、死、祭三个方面,来论述墨家的孝文化内容,对其合 理性和问题进行审视。一、生: “利亲”“孝,利亲也。”(墨子大取)墨子将孝敬亲属的实质归结为利,主张其 实际内容,反对空虚的、形式的、表面的东西。孝敬不是虚假的,一定要有客观 的、实际的内容,墨子强调了物质方面的、基本的生理需要,抓住了关键。从反 面来说,伤害父母的情况,不是孝子应有的。“意不忠亲之利,而害为孝子乎?” (墨子明鬼下)问题在于如何认识作为孝的“利”。( 一 ) “利”的内涵墨子强调“利”( 利益) 等于“用”( 效用) 的思想,认为有用、有利才体现了 善,或者说善就是有用、有利; 恶则表现为不利、灾祸。利益

6、是人们喜欢的,损 害是人们所厌恶的 它根源于人们的需要。脱离实际利益的道德是不存在的“义, 利也。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墨子经上)一切行为的价 值评价,就看它的利益效果,对利益的道德属性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道德的 善恶判断在于它是否带来利益,是否具有“仁之实”,因为“仁人之事者,必务 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墨子兼爱下)。国家的法律作用在是否利 民,“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 ( 非命上 ) 。孝的实质在于 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 新世界出版社, 2004 年,第 53 页。 郑杰文中国墨学通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8页。 梁启超梁启超论诸子百家墨

7、子学案,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 165 页。有利于亲人。效用是决定人的选择的根本依据。“用而不可,虽我亦将非之。且 焉有善而不可用者?”(墨子兼爱下)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讲究最大多数 人的最大利益,往往容易忽视正义,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造成不平等和 多数人的暴政。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此进行了有说服力的论证,可以用来对墨 子狭隘效用观进行剖析。罗尔斯所说: “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 不可侵犯性,它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福利都不能凌驾其上的。”【作者胡说八道, 实孝与功利主义风马牛不相及】“利”里面既包含物质利益,又包含精神利益。墨子比较多地强调实际的、物质 的利益和效用,主张孝道

8、在于对亲人的效用,在“生事之以礼”的方面,着重于 “事之”、“利亲”,轻视甚至忽视了“礼之”、“乐之”、“尊之”等精神享 受,导致了极端的功利主义。如果仅仅包含物质的效用,那么这样的“利”就是 很狭隘的价值。尽孝道有很多方面,不应该只是满足物质上的、生理的基本需要 【墨子反对的是虚伪的、伪善的、表面的孝,价值是相对的,“利”亲各有各 的“利”法,很实际,恨人道,儒家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孝法逻辑上就假定人们 关于孝爱的价值标准和尺度是一致的,忽略了价值相对性】。孔子就曾经指责仅 仅满足物质利益和生理需要的局限性: “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 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孔子指出对于

9、老人应该按照高规 格的礼仪对待:“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这 样有礼仪的行为才是孝应有的目标。赡养父母、照顾父母,是孝的基本条件,但 不是孝的全部,孝是出于对父母的爱心的恭敬行为。曾子指出:“孝有三: 大孝 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礼记祭义)对照墨子的言论,这里明显 忽视了孝道的精神方面。子女对于老人的孝敬,不仅仅是物质方面即吃、穿、用 度方面的孝敬,更需要有精神方面的孝敬,即需要尊重、安慰、呵护老人。人高 于一般物品和一般生命的地方,恰恰是在于人的尊严和精神需要。康德指出,人 是目的不是手段,人的存在就意味着价值。这样的道义论思想,对于我们反思人 的价值、实践孝

10、道,有重要意义。正因为如此,胡适指出墨子学说的实质: “作 为一个思想体系,墨子与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又有很多共同之处。”罗慈在轴 心时代的孔子伦理学中,把墨子学派作为一节,专门论述了墨子伦理的重点和 局限性: “儒家学派与墨子学派争论的焦点在于家庭和功利主旨的作用问题 墨翟主张绝对互惠的伦理学。”( 二) 孝的“兼爱”、互利问题 墨子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强调家庭的慈孝,认为它是天下和谐的重要因素。 天下变得混乱的根源在于兄弟不和调、父子不慈孝、君臣不惠忠。墨子认为,每 个人做到爱别人要像爱自己一样,孝敬别人的父母也要像孝敬自己的父母一样, 是治天下的根本之一。“父慈子孝,为人君必惠,为人臣

11、必忠,为人父必慈,为 人子必孝,为人兄必友,为人弟必悌。”(墨子兼爱下)这是做人的基本 原则,依此而行方可万民大利。墨子强调,父亲对孩子要慈,孩子对父母要孝,不仅父母对自己的孩子慈,也要 对别人的孩子慈,孩子不仅要对自己的父母孝,也要对别人的父母孝,对待别人, 就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人们所具有的爱,应该是不分你我的,是一种无差别 的爱。在熙熙攘攘、利来名往的社会,墨子以慈孝为基础的圣王之道,是大利天 下黎民百姓的。但是,突出问题是: 其一,在家庭慈孝上互利的双向反馈,有时 无法行得通。实际上,家庭成员的爱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并不讲究 利害。例如,孩童、老年人在某种程度上,并不直接带

12、来正效用,甚至带来负效 用,他们带来培养、赡养负担,增加许多护理、看病麻烦。可是,家庭关系中仍 然进行大量投入,互相尊重( 尊敬) 、互相帮助,不计较利害得失,体现真诚的 关爱、精神的满足。这样的情况没有互利的考虑, 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第3 页。 姜义华主编胡适学术文集(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 年,第817 页。 Heiner Roetz,Confucian E thics o ft he Axial Age. (Albany,N. Y. :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1993) , p234 中文译

13、文为本文作者据原著 英文所译。或者说是很少有互利的考虑。其二,孝爱在社会范围引起的互利问题。在更广大 的社会中,人际联系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互利有时没有完全对应的连贯性,也 无逻辑上的必然性、普遍性。在狭小的封闭系统内,人与人之间才能进行一对一 沟通; 即使如此,也不能完全地、随时随地进行沟通,人的工作岗位不同、爱好 不同等很多因素,造成不可能都完全地走到一起产生互利关系,更不用说开放的、 复杂的人际关系了。许多慈善家行善( 例如资助贫困大学生) ,也不见得受惠者 会及时反馈( 即使写封感恩信) ,更无从谈起给予慈善家对等的回报了。墨子认 为互利有必然性的判断,把互利作为社会基本规律,有一定的

14、道理,但是存在问 题。事实上,由于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做好事的人并不必然得到好报, 有时甚至反而会伤害自身、牺牲自我。墨子主张对等的互利: “爱人若爱其身, 视父兄与君若其身,视人之室若其室,视人身若其身,视人家若其家,视人国 若其国。”(墨子兼爱上)他希望利益平等,但他也知道人与人之间的利 益交往不可能完全对等,所以他用了一个“若”字。墨子又说: “天必欲人之相 爱相利”(墨子法仪),“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 利之。”(墨子兼爱中)从人际关系发生和延续的可能性、概率性来说, 没有绝对的、强制的、严格意义的、规律性的前后因果联系性。这样的判断和主 张,从理性上来审视,是有

15、漏洞的。这些都是墨子兼爱互利思想的理论局限。( 三) 孝的对象与范围:“爱人父母”与“爱己父母”的矛盾 墨子很强调孝的普遍化,以实现“兼爱”。“智( 知) 亲之一利,未为孝也,亦 不至于智不为己之利于亲也。”(墨子大取)他主张爱人父母如爱自己父 母,“使天下兼相爱,爱人若爱其身,犹有不孝者乎? 视父兄与君若其身,恶 施不孝?” (墨子兼爱上)这样的“兼爱”推广到孝敬方面就面临着很多 问题。例如,这样的爱符合人之常情吗? 如何分配对自己父母的孝与对其他人父 母的爱? 如果将对自己父母的孝与对其他人父母的爱,以半斤八两、等量齐观进 行同样对待,是否可行? 一个人播撒和释放他的爱和孝敬的能量,按照能

16、量传递, 是否能够均衡地分布?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孟子针锋相对地抨击墨子把对于父 亲的爱和他人同样对待,是泯灭人之常情的无人性做法,违背了“推己及人”的 逻辑“杨氏为我,是无君也; 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 孟 子滕文公下)孟子强调爱有差别,有其个别性、特殊性,从父子、家庭关系 延伸,讲究血缘上的亲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有其更 切合实际的人性、家庭和社会方面的道理。二、死: “节葬”墨家主张节约,把功利主义标准贯彻于丧葬上,并且强调这是“先王之道”,应 当效法。同时,他认为丧葬因为地方、民族和风俗有很多差异,不能只有一个模 式。( 一 ) 薄葬墨子认为应该薄葬,反对厚葬久丧: “棺三寸,足以朽骨; 衣三领,足以朽肉; 掘 地之深,下无菹漏,气无发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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