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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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_(请自填)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请自填)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如下: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已普遍推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大量发生。为了解决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各地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提出

2、意见如下: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处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发挥有关农村基层组织以及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作用,绝大多数纠纷可以由它们调处。当事人不服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有些农村承包合同的履行因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季节性很强。因此,人民法院对此类合同纠纷要及时立案,尽快审理,必要时可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无效农村承包合同的确认和财产处理问题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首先要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认合同无效:(一)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违背民主议定原

3、则的;(四)采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五)发包人无权发包的;(六)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承包合同以及转包渔利的。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产生的财产问题应当依照法律、政策合理解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农村承包合同的转让与转包问题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包是指承包人把自己承包项目的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条件发包给第三者,由第二份合同的承包人向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履行,

4、再由第一份合同的承包人向原发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否则转让或转包合同无效。承包人在履行承包合同中有安排劳务的经营自主权,某些临时性的劳务,如季节性的农活,果子的摘收、销售等,可以不经发包人同意包给他人。承包人承包后自己既不从事经营或生产活动,又不承担任何风险,坐收管理费或者高价转包的,属于转包渔利。如果转包的价额超出承包价额,而其超出部分大致接近于承包人的投资(包括劳务)加上由于投资(劳务)应当获得的正常利润,可以视为合理;如果悬殊过大,则应作为转包渔利论处。转包渔利部分应当收归集体或追缴国库。承包合

5、同的变更和解除问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允许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二)订立承包合同依据的计划变更或者取消的;(三)因国家税收、价格等政策的调整,致使收益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四)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五)因发包方或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六)承包人丧失承包能力的;(七)承包人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人劝阻无效的。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但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因自然灾害而产生的责任免除问题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6、的外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审理涉及这类问题的案件,必须查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和承包人对自然灾害的抗御情况,然后决定对承包人的责任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如果承包人已经尽了自己应尽的责任,仍不能避免标的物遭受损失,可以全部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如果既有自然灾害的影响,又有承包人经营不善的原因,则应按两个因素所占的比例,酌情免除承包人的部分责任。发包方单方任意毁约问题有些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是因为发包方任意毁约或有关行政部门违法干预造成毁约而引起的。审理这类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原合同的效力。承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应予支持。发包方毁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

7、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因行政部门违法干预而毁约的应由行政部门承担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先由发包方赔偿,再由应负责任的行政部门负责处理。发包方无力赔偿的,如果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可以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缴交的承包金额;如果承包合同已经到期,可适当延长承包期,并在承包期内按赔偿数额抵除承包人应缴交的承包金额,或者延期给付赔偿金。承包指标过高或过低问题审理因承包指标过高或过低而发生的纠纷案件,应对承包指标的高低作具体分析,主要审查指标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承包指标一般可根据承包前三至五年平均产量(或产值)并考虑合理增产比例予以确定。目前,农村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指标一般都以投标方式确定。有的

8、承包人为了取得承包权,违背客观实际,盲目地提高承包指标,导致指标明显过高而无法履行。对于因此而发生的承包合同纠纷,应当通过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实事求是地确定合理指标。但对指标基本合理,主要由于承包人本身不努力而完成不成指标的,应当维持原合同的承包指标。对于发包人因缺乏经验,导致指示明显过低而发生的承包合同纠纷,应当通过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合理的承包指标。如果承包指标基本合理,承包人通过积极努力和科学管理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发包人为此要求提高指标的,则不予支持,而应维持原合同的承包指标。对于承包指标的调整,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承包人搞破坏性京夺性生产问题承包人在

9、承包期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注意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例如:承包土地不得破坏地力;承包山林不得乱砍乱伐;承包矿业生产不得乱开乱采;承包果园不得为短期收益而破坏果树的长期生长。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搞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人劝阻无效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加倍赔偿,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村的乡镇企业承包中对外发生债务的承担问题承包人对于企业在其承包前的债务,如果在承包合同中规定由其承担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如果承包合同中未作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亦可酌情由承包人先予偿付,然后从应向发包人缴纳的承包金中扣除。承包人对于企业在其承包期内所欠的

10、债务 ,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发包人应负连带责任。承包人逃匿或无力清偿债务的,由发包人负责清偿。合伙承包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合伙承包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作为共同诉讼人对待。合伙人众多的,可由他们选派代表(须经法院认可)参加诉讼。参加诉讼的代表人一经确定,其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或合伙组织的全体成员有效。执行问题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的,可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丧失给付能力的,可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或者故意拖延履行的,应传唤其到庭,责令自动履行,仍不履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十七章的

11、规定,强制执行。拓展阅读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4日公布了该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已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解释的精神和内容,笔者作为该司法解释起草的参与者之一,结合起草过程中的各种讨论,在此作一些情况介绍,并探讨一些自己的体会。 一、解释起草的背景 起草解释的基本背景是,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

12、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技术合同法的内容基本已被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第十八章技术合同所取代或者涵盖。技术合同法废止后,技术条例相应废止,但该条例的有关内容基本没有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承继。依据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制定并于1995年4月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科技规定)也于20_(请自填)年7月25日被废止。技术合同审判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新的亟待明确或者解决的问题。为重构和完善人民法院技术合同审判法律适用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起草计划,由该院民三庭(原知识产权庭)负责起草了有关技术合同部分的司法解释。 在解释起草过程中,注意贯

13、彻了以下指导思想:一是秉承立法原意,严格遵循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合同法总则对技术合同的统领作用的同时,充分体 现技术合同的特点。比如,贯彻了合同自由、约定优先原则;尽量维持合同效力,保证 交易安全;体现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特性,重视并强化合同的技术性因素,对技术秘密 明确赋予知识产权的特性和地位;科学合理地把握利益平衡,决定价值方向和保护取舍 。二是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三是合理继 承技术条例和科技规定的相关内容,保证技术合同法律适用体系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四是坚持与TRIps协议和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原则。 解释起草的基本做法是:根据合同法和专利

14、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需要解释的问题,包括在适用合同法时存有疑义和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作出规定。对原技术条例和科技规定中的部分内容,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以修正、补充后,予以合理继承。在行文体例上,解释前四部分是依照合同法第十八章第一至四节的顺序,即一般规定、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五部分规定了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性问题,最后一部分涉及合同法未明确提及的特殊标的技术合 同的法律适用和解释的生效问题。 解释的起草工作于合同法施行前的1999年8月启动,当年11月即提交全国法院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座谈会进行讨论

15、。20_(请自填)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科技部共同召开技术合同法律问题研讨会,就解释稿征求了部分地方科委、科协组织、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和专利代理人的意见。20_(请自填)年7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8部门和部分专家书面征求意见。20XX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形式将该解释稿内容印发,供各级法院参照执行。以后又经过专家论证和多次修改,于20XX年底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就解释稿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社会反馈意见,并考虑司法实践中技术合同审判的相对成熟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于20XX年11月对解释稿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条文压缩,提出正式送审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关于技术成果及其权益的界定 技术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标的,(注: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关于技术合同的标的是什么,争论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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