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内容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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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2、新安全生产法具体内容有多少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新安全生产法的10 大重点内容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的10 大重点内容: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3、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4、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5、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7、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2、。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9、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0、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3)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内容扩展资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宣传与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杨占科 做客人民网就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与网友在线交流。谈到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的目的时,杨占科说,法治的过程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建设 依法636f70797a6431333431343062治安,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始终坚持下去。杨占科说,这次我们组织安全生产法宣传周,主要是为了提升四个观念:1、安全的法治观念。安全生产需要依法治理,只有通过依法治理,才能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保障措施

3、。2、政府的执法观念。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特别是 安监部门被纳入政府执法序列,赋予执法职能。3、提升企业的守法意识。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4、提升职工的法权意识。职工的权利是安全生产法授予的。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同时,还赋 予职工一些权利,比方拒绝违章作业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的权利,检举的权利,还有依法得到补偿的权利。4、新安全生产法共有几章,其内容分别是什么中百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有七章,其度内容分别为: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4、产问保障第三章从业答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内救援与调查容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5、最新安全生产法修改了哪些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 社会监督的机制。”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 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

5、全生产。”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 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 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6、产状况的监督检 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五、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 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计划”。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 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 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 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

8、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 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

9、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 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

10、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 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 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 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十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

11、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 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矿山、

1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 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 检验结果负责。”十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 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 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

13、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 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九、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 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 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 查及处理情况应

14、当如实记录在案。“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 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 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 改。” 二十一、将

15、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 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制定。”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 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二十三、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 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 以查封,并在15 日内依法作

16、出处理决定。”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 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 紧急情形的,应当提前24 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二十五、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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