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策法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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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政策法规第一章 农业基本法律制度第一节 农业法概述一、农业法1、概念 农业法广义概念:调整农业农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农业法狭义概念: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简称农业法,本法是1993年7 月 2 日颁布,200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2、农业法的调整范围 农业法是一部具有农业和农村经济基本法律性质的,是集国家在今后一个阶段农 业和农村经济政策大成的法律,他要调整的是农业的生产过程包括生产、交换、分配、 消费等的社会再生过程。二、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1、农业的地位: 通常提法是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法中规定“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2、农业的多功能性经济功能

2、生态环境功能 社会文化功能(休闲农业、社会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等) 正是由于多功能性,所以国家对农业大力支持。3、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A、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B、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 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 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专业和城镇的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C、农村社会发展目标 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三、农业法的基本原则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

3、济的首位。(地位)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组织 制度)3、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4、科教兴农的原则5、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二节 农业的生产经营体制一、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 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二、基本组织制度:农业法第5 条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三、生产经营形式由原来的包产到户到包干到户,到现在的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以家庭承包经营 为主要形式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第三节) 农业

4、法中规定,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包括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产品行业协 会。第三节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一、采取这样体制的原因符合农业生产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二、生产经营主体第四节 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的法律制度一、农业生产法律制度1、农业法中规定了农业结构调整原则、方向。2、促进农业生产的措施 加强农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条件改善3、农产品质量安全A、建立和健全农产品质量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B、发展优质农产品C、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二、农产品流通的法律制度1、农产品市场体系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2、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 农产品流通环节多、

5、费用高以及个别地区实行封锁限制农产品在地区间流通。降低成本3、农产品进出口预警和进口损害救济制度4、农产品流通主体和营销主体多元化第五节 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一、对农业支持保护的必要性二、农业支持保护体系:(9 项)1、加强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持。2、多渠道增加农业投入。3、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4、建立和健全农业保险制度。5、在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的前提下,明确促进农产品出口的扶持措施。6、鼓励和支持开展农业服务。7、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8、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9、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三、国家财政投入和其他的保护制度 第六节 农民权益保护 农业法中专门规定了一章 1 、保

6、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2 、减轻农民负担 3 、保护农民在农村公共事务中的权益。 4 、保护农民在出售产品和购买生产资料的利益。 5 、对农民权益受损害时的行政和司法救济。第七节 农业资源的法律制度 一、自然资源的概念 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 二、农业法中关于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1 、建立农业资源区划和检测制度 2 、保护耕地质量 3 、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沙化土地 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 4 、保护森林资源 森林法 5 、保护草原资源 草原法 6 、保护渔业资源 渔业法 7 、保护农业生物物种资源 8 、保护农业环境第二章 农业土地承包法

7、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1、2002年8 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 承包法2、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适用范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 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3、农村土地承包的形式A、家庭承包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经营体制的基础,具有以下特征: 承包方主体的特殊性承包期限长承包经营权有物权属性 适用的原则不同(家庭承包以公平原则为主,其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B、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关系 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四荒4、家庭承包经营的原则 坚持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

8、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原则 保护农村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性原则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原则第二节 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1、按户承包,按人分地,每个集体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2、农村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关于保护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4、承包程序合法A 程序:工作小组 承包方案 讨论方案 实施方案 签订合同B 关于承包合同的内容 发包方、承包方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二、保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 条

9、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限分别作了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 年,草地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限为30-70年。关于承包期限的起算,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 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2、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原则3、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原则4、承包方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5、家庭承包的继承三、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依法使用承包地的权利 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2、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 条 发包方的义务: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为承包方提供服务组织农业

10、基础设施建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 条 发包方的权利:发包权 监督权 制止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和行为的请求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4、承包方的其他法定权利国家、集体建设征用、占用承包地,应当依法给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第三节 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概念 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取得承包方将其所享有的 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人的行为。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转包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

11、间) 出租(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互换转让(经发包方同意,原承包关系消灭) 其他方式(主要是针对“四荒”)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33 条规定)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 流转的期限应当限定在承包期内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主体、登记制度第三章 农业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自然资源概述一、自然资源及其分类 自然资源是自然界中人类可以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的总称。 自然资源的可再生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恒定性自然资源三大类二、自然资源的特点整体性动态稳定性区域有限性多样性三

12、、自然资源的保护农业法第 8 章 对农业资源和环境问题进行了规定土地管理法草原法 森林法渔业法 水土保持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节 耕地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一、必要性二、特点 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 耕地总体质量差 耕地退化严重 耕地资源贫乏三、措施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土地与节约用地开发未利用土地第三节 森林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一、森林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1、森林保护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2、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及权属证书 发证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森林种类的划分森林法第4 条 防护林 用

13、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 特种用途林五类4、林业建设方针森林法第5 条 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5、森林资源保护性措施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二、森林经营与管理1、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流转的对象和范围流转的标的和形式 流转条件的限制2、林业的长远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3、林权争议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县级以上或乡级以上4、征用和占用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 占用或征用的程序: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有用地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三、森林保护1、

1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委任的护林员2、森林公安机关3、各级林业主管部门4、一般行为人5、特定对象-自然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外的珍贵树木四、植树造林五、森林采伐第四节 草原法一、草原法的调整范围草原法第2 条第 1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 适用本法第二条第2 款规定了草原的范围(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原)二、草原的利用方针草原法的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 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三、草原的权属1、第9 条规定草原的权属有三种形式: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草原的使用权2、

15、草原的承包家庭承包经营或联户承包经营3、草原争议解决的问题四、草原的规划五、草原的建设六、草原的利用1、草畜平衡制度2、建设征用使用草原和临时占用草原七、草原保护第五节 渔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一、适用范围 渔业,是捕捞、养殖和加工水经济动植物区生物水产品的产业。渔业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二、渔业生产方针渔业法第3条第1 款 国家对渔业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 各有侧重的方针。三、渔业养殖1、国家对水域养殖的统一规划2、养殖使用制度 养殖使用证制度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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