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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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 2009 295 号) 精神和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加快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 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也是落实我省“保增长、 扩内需、 调结构、 惠民生”战略决策、 实现经济社会“三 个发展”的有效途径。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2、, 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步伐, 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让人民群众20102012 年解决 68 13 万户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编 制 2010 2012 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 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资源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2010-2012 年基本完成我省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含林区、垦区、铁路) 棚户区改造,解决 3239 万户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 2010 年改造 10 08城市棚户

3、区改造。共需改造 20 14 万户,其中: 2010年改造 6 52010年基本完成, 解决 11 38 万户煤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10 48 万户,其中: 2010 年改造 3林区棚户区改造。共需改造11690 户,其中 2010 年改造 4000垦区棚户区改造。共需改造 6096 户,其中 2010 年改造 18302010 年新建 720102011 年新建 11.47 万套廉租住房,完成我省廉租住房建设目标。其中:2010-2012 年新建 16 万套经济适用房。其中 :2010 年新建 4 万套20102012 年改造农村危房 8 27 万套,完成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目标。其

4、中 :2010 年改造 15 万12 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 ,3 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城市和国有工矿 (林区、 垦区)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应本着原址改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 土地利用规划的工业、农业、林业用地,各市人民政府可以变更为住宅用地,在符合各方条件的情况下允 许建设单位边改造边办理用地性质变更手续。对远离城镇的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可采取土地 增减挂钩置换办法,把棚户区改造小区建设用地调整到城市近郊区

5、域或周边地区,便于基础设施的配套。新建安置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建设的商的配套,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不低于20%的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4 规范操作、管控风险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设立合规的融资机构,建立贷款 担保平台,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市、县可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城市和国有工矿 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 20%5 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按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6、,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切实让被拆迁群众得到实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实行原址改造和异地建设相结合,异地建设的,要选择1 金额。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与山西省城 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4 482原则上在 45平方米到 90平方米。拆除面积不足 45平方米,安置 45平方米; 45平方米以上 60平方米以 内按成本价格购买; 60 平方米以上 90 平方米以内按市场价格购买。各级房产部门要及时为安置住房的棚棚户区改造要统筹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 造要

7、适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也要有计 划地安排建设部分职工公寓,供服务于本单位的单身职工使用。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就 近和当地县(市、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相结合建设,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资源。同时,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危旧房整治和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保护结合起来,旧住宅区整治与有保要在保障性住房新建小区内配置一定规模的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为小区投入使用后的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创造条件。同时,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开发就业岗位,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负总责,将城市和

8、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 设列入各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的主要内容,对各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各市 人民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 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国有工矿企业是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实施主体,负责本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 组织实施。(二)落实工作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订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负责政策制定,并对保障 性住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中央下达廉租房建设资金和棚户区改造补助资 金打捆

9、使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债券和廉租房货币化补 贴资金的落实, 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省国土厅负责将保障性住房新征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办理土地供应手续;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负总责;省农 业厅、省林业厅分别对垦区、林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 政部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省监察厅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相关工作负责监督 检查;省审计厅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安全等环节的监督;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经济适用住 房销售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监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做好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要坚决制止保障性住房建设特别是棚户区改造 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监督检查工作,每月月 底报送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并会同当地统计部门于每年 6 月底和 12 月底报送半年报和年报, 将保障性住 房建设进展情况、 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各类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等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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