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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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商户联保贷款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本行信贷服务的水平,根据本 行相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户联保贷款是指辖区内在同一经营区 域、同一规模市场内的商户依照本办法按类别组成联保小组,由 本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的贷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本行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 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规模市场内经营 批发、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以经营者 个人为借款主体。自然人及法人

2、成员不能交叉组合为一组。第四条 商户联保贷款实行自愿组合、共同申请、多户联保、 按需贷款、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到期还款的原则。第五条 商户联保贷款的基本程序为:成员组合j向本行申 请f支行初审f总行审核f签订联保承诺书f小组成立;申请贷 款j支行调查j总行审批j签订联保借款合同j发放贷款j支付 审核f贷款收回f小组解散。第二章对象、用途、期限及利率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营的实体须在工商部门登记,且合法存续;(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 或经营场所;(四)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经营活动,贷款用途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

3、;(五)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信誉,偿债能力 和意愿较强;(六)经济效益明显,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七)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法人类客户需开设基本结算户;(八)需在同一区域、同一规模市场内经营;(九)所有的商户联保贷款必须经由区域的经营管理主体提 供担保,另需在本行存入不低于联保小组成员贷款总额30%的担 保基金。第七条贷款用途为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第八条 商户联保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 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但最长不得超过联保协议 的期限。第九条 商户联保贷款利率标准按总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结息方式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第三章联保小组的设立

4、、终止和变更第十条 联保小组由在贷款人服务区域内的在同一区域、同 一规模市场经营的借款人组成,联保小组成员原则上为58户。第十一条 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本行提出申请,经总行核准 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本行签署联保承诺书。联保小组自联保 承诺书签署之日设立。联保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 不得超过2年。第十二条 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 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 发生挪用贷款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三)对联保小组成员中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偿 还责

5、任;(四)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五)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第十三条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 任一成员可以在书面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及本行后退出联保小 组,小组同时自动解散。因联保小组任一成员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而形成诉讼,则 联保小组解散,但联保小组的每一名成员仍继续对未清偿的贷款 本息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联保小组全体成员的贷款未全部清偿的,任一成员在还清自 己所欠的贷款本息后可以书面通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及本行后退 出联保小组,小组解散,但联保小组的每一名成员仍继续对未清 偿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第十

6、四条 联保协议期内,若联保小组解散,贷款人不得再 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贷款,但联保小组成员仍应履行偿还原贷款 本息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义务,联保借款合同至联保小组全体 成员还清所欠贷款本息后终止。第十五条 联保小组成员变更的,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签署联 保承诺书及联保借款合同。第四章调查、授信、发放与管理第十六条 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成员借款时 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支行受理后,客户经理 根据联保小组各成员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联 保小组的代偿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经会办小组会办后报总行审 批。第十七条 贷款实行“双限”授信,即核定联保小组成员的 最高贷款限额及

7、联保小组总的贷款限额,在授信期限内可周转使 用。在单户最高贷款限额之内各成员的授信金额可不同。本行每年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及经营状况适当调整贷款 的授信额度。第十八条经有权人审批后,支行应及时通知联保小组所有 成员。第十九条 联保借款合同由总行统一印制,联保小组成员必 须在合同上逐一签字。经办客户经理和审查岗客户经理必须当场双人监督联保小组 所有成员共同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成员中的借款人 本人。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按照本行信贷管理制 度的要求做好贷后管理工作,联保小组组长应负责协助本行及时 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

8、贷款使用情况,并及时告知贷款人。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联保小组任 何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联 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第二十三条 商户联保贷款调查、授信、发放与管理参照本 行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管理制度执行。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各支行信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 贷款条件,对联保小组成员进行认真的调查与审查,严格按贷款 流程发放贷款。由一名客户经理负责每组联保小组成员贷款的管 理,该客户经理即为清收责任人。第二十五条 商户联保贷款产生风险的,在界定责任后,对 照总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

9、尽事宜参照本行的相关制度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1联保承诺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部):我们名成员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向贵行申请成立联保小组,保证遵守贵行的各项信贷管理规 定,并约定如下:本联保小组每一成员向贵行借款时,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本联保小组成员自愿为贵行在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向联保小组的任二成员发放 的苫高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的贷款提供担保,并承诺: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每一联保小组成员借款均由联保小 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互相联保

10、;2、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3、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 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贵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4、不管借款人将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 任;5、因借款人违反合同或借据约定,贵行有权决定提前收回尚未到 期的贷款时,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 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贵行;7、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可由贵行 (或商请 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帐户内扣收;8、部分成员还清自己所欠本息后宣

11、布退出联保小组的,本协议继 续生效,退出成员对其退出前其他成员的贷款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直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所欠贵行贷款本息及贵行为实现债权的全 部费用后终止。申请人(联保小组成员)经办行/营业部(贷款人)54/32m6,8,曲 迪m (R 旨3)薛2联保借款合同贷款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部)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根据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的有关规 定,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订立 本合同。第一条 从_年_月_日起至 _年_月_日止,由 贷款人根据任一联保小函成员的申请和

12、贷款人的可能,对下列联保小 组成员在核定的最高贷款余额内分次发放联保贷款。名称核定最咼贷款余额(人民币大与)手续,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年 月 日,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 借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第二条 结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按_ (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_ (月/季末 月)的第20日。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 款期限计收利息。第三条 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周转 使用贷款。(二)按

13、期偿还贷款本息。(三)按约定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 保小组成员使用。(四)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行、账号 及其他资料。(五)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 督。(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 到期收回贷款。(七)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 贷款人的债务。(八)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 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九)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 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

14、成员的贷款。(十)在借款期间,借款人如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法 定代表人等,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十一)在借款期间,借款人转让、出租借款人资产或用借款人资 产对他人债务设定担保,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 书面同意,否则在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前不得为前述之行为。(十二)在借款期间,借款人经营决策的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 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合资、合作、 联营、承包租赁、对外投资、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贷 款人权益的决策,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取得贷款人 的事先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借款的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借款。(十三)

15、在借款期间,如发生与本合同的债务履行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受理了以借款人为被告的重大债务纠 纷案件、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停业、歇业、解散、被吊销营业 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法定代 表人下落不明等,借款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十四)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股票或股权投资、买卖。第四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 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 期利息、复息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或 保证人任何账户中划收,并有权商请其他开户银行(社)代为扣款清偿, 或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提前归还贷款。(三)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 款人提供贷款。(四)贷款人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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