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试题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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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试题二及答案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1简单地说,法律关系即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所形成的。因此,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即电子商务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它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 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包括:、内容和。3. 在证书颁发中认证机构应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数字证书失效后。4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 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_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5、是税务领域里处于领先地位的国际组织

2、,1997年,其受国际委托制定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框架条件,提出了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 架条件的报告。该报告制定了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务原则。6、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种类大致可以分为:在线商店、在线商城、在线交易中心、。二、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1.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2. 网上拍卖3. 电子认证法律关系4. 电子自我救助5. 电子商务犯罪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 请简要叙述电子商务法的特点。2. 请简要叙述电子商务的七类应用类型。3. 请简要叙述经过公证的数据电文直接作为证据时应当具备的条件。4. 请简要叙述在制定或修改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四、论述题

3、(每小题10分,共20分)1. 以 B2B、B2C 两种不同交易的类型来分析电子错误对电子合同效力的影响2、谈谈网站经营者与特定用户之间的网络信息服务合同义务?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5分,共25分)1999年9月28日,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星公司)与金贸 网拍公司订阅委托拍卖合同书,由金贸网拍公司承办公开拍卖海星公司9台电脑 金贸公司从拍卖成交总价中收取15的佣金。上网拍卖的9台电脑中,型 号为海星冲浪810400CRA电脑保留价为7290元;海星巨浪7500K7型电脑保留价 为13000元;海星巨浪7600K7型电脑保留价为19800元。国安五龙公司则作为 电脑网络拍卖专场

4、会的主办者。被告金贸网拍公司于次日在网页上发出拍卖公告,展示了主拍师情况、所拍 卖物品的型号和数量、拍卖周期和竞买客户须知。因拍卖程序故障,在公示的拍 卖日期未到之际自行从启动阶段进入点击程序。该网站注册用户张岩在1999年 10月1日5日内通过网上竞拍报价,并得到了拍卖软件程序的确认,仅以1000 元、3000元和5750元的价格便购得前述三台电脑,均低于拍卖委托方海星公司 的保留价,而拍卖网站在显示张岩的竞拍应价为最高应价并确认成交后,并未揭 示竞拍者的报价因低于保留价而无效。原告将货款计9570元汇到拍卖方后发现被告仍将,且有新报价上网。一周 后,中国商品交易拍卖市场网站向张岩发来Ema

5、 il,解释其使用的软件程序发 生故障,在公示的拍卖日期未到之际自行从启动阶段进入点击程序,因而张岩的 竞拍结果是误认,拍卖无效,深表歉意,愿派人登门致歉。原告诉请法院确认拍 卖有效并判令被告给付拍卖标的。问题: 该拍卖是否有效?标的应归谁?试题二答案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20分)1. 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活动参与方2. 主体 客体3. 五年4.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5.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6. 企业网站和网络公司等二、名词解释题(每小题3分,共15分)1.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即电子商务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 形式。它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确

6、认和调整的以电子商务活动参与人的权利和 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 网上拍卖,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互联网技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通过计算机显 示屏上不断变换的标价向购买者销售产品的行为。3. 电子认证法律关系:是以认证机构为核心、沟通证书用户与证书信赖人而在三 者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4. 电子自我救助:是在被许可人侵权或违约使电子合同被取消后,许可人依法定 条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而进行自我保护的行为,电子自我救助的规定目的是限制 许可方以电子的方式对阻止对方对许可信息的继续使用和占有。5. 电子商务犯罪:刑法学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犯罪应指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利用电 子商务信息系统特点危害电子商务正常秩

7、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以 及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 请简要叙述电子商务法的特点。(1)技术性:电子商务的基础是电子工具的使用,而这些工具的使用和相 应的技术规范是分不开的。体现在电子商务法中,即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 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2)开放性:因为电子商务的基础是互联网,是国与国之间,网路与网路 之间所串连成的庞大脉络,实现的是全球性的信息互通。(3)复合性:这一特点是源于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复杂性和对技术手段的 依赖性。体现在电子商务活动经常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协助或参与才能完成交易。 例如由第三方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在线电子支付服务或

8、电子签名认证或密匙等 等种类繁多。因此电子商务法也不能忽略广泛参与商事交易的第三方主体。2. 请简要叙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哪些?(1)在线自然人用户(2)电子商务企业(3)网络服务提供商(4)网络交易中心(5)电子认证服务商(6)在线金融服务商3. 请简要叙述经过公证的数据电文直接作为证据时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一,公证机构介入必须是数据电文生成之时,或者必须是进行网上交易或 其他法律行为之时,公证机构参与或见证行为过程或者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可以达 到这样的效果。第二,保存和封存数据电文,其保存方法可以是磁盘或其他电子介质,也可 以直接打印成书面文件。第三,对整个取证过程、当事人资格及其所

9、生成数据电文出具公证书,证明 其真实性和合法性。4. 请简要叙述在制定或修改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税收中立原则2税收公平原则3简单透明原则4税收高效原则四、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以B2B、B2C两种不同交易的类型来分析电子错误对电子合同效力的影响。由于技术本身的限制,在线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会因系统本身出现故障,造 成信息被错误传递或在传输途中丢失,引发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的争议。我们把 这种由于数据传输等原因形成的错误称之为“电子错误”,如在一个交易过程中, 如果买方的电子合同系统出现问题,在实际不需订货或在双方当事人并不知晓的 情况下,而计算机却自动发出订

10、货要约并经对方承诺,又如商家规定的买卖的有 效时间已过,但消费者发出购买要约,自动交易系统仍然与之订约等情形。它并 非表示内容发生的错误,而是表示行为的错误,这也是导致电子合同不合意的原 因之一。在 B2B 电子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事先就错误检验程序达成了协议,那么, 不按照约定的错误检验程序行事的一方就应当承担因错误造成的不利后果,而遵 照约定程序行事的另一方则可以不受错误的影响。遵守方可以撤销变动或错误的 电子信息所产生的效力,不论合同是否已订立或履行。但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 定错误检验程序,若一方采用某种程序检测到对方所发出信息有变动或错误,应 即时通知相对方,相对方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确认

11、的,任一方均可撤销该变动或错 误的电子信息所产生的效力;相对方未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确认的,接受方可以撤 销该变动或错误的电子信息所产生的效力。在 B2C 交易中,自动交易系统都是由商家提供的,如果该系统没有给对方提 供防止或更正错误的机会,那么,由于电子错误而产生的责任就不能由交易相对 人承担,而应当由商家承担;如果商家在收到对方的信息后,按照预设程序将对 方提交的信息再次向对方出示,要求对方在交易成立之前再次予以确认,这就能 防止对方最终发出错误信息。对方得知错误的存在后,应及时将错误告知商家, 并且说明其不愿受错误数据电文约束的意图;同时采取合理措施,如遵照商家的 合理指示将所有的信息拷贝返

12、还给商家,或根据商家指示取消收到的信息拷贝以 及根据错误情形采取其他措施;保证未使用或从该信息中获利或使该信息由他人 获得;交易相对人在理应知道或在已知的情况下仍然出错,那么承担错误所造成 的不利后果的就应当是出错的对方,基于该错误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的,交易相 对人应当返还因错误所带来的利益,不能返还的应给予补偿。因电子错误导致商 家受到损失的,若错误或变动可归责于一方的,由该方赔偿损失;不可归责于任 一方的,该损失由自己承担。民法通则第 61 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 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 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

13、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传统的交易 法律制度可以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在电子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 当事人也应进行财产返还、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承担。 2.谈谈网站经营者与特定用户之间的网络信息服务合同义务?几乎任何一个网站经营者,特别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均可以为网络用户实现 网上信息展示、传输、存储、交流等提供基础性服务;有偿传输电子邮件、信息 检索和查询等均是向特定用户提供某种以网络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服务。提供服务的一方和接受服务的一方,在法律上必然存在着合同关系,可以暂 且称之为网络信息服务合同。从信息服务的内容讲,网络服务者提供的服务大致 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信息发

14、布,即接受他人委托在网站上发布针对不特定受 众的某种信息(可能是商业性的信息,也可能是非商业的)。第二种是信息传输, 即将某甲的信息传递给某乙。与前一种不同,其受众是特定的,如发送电子邮件、 发送订购单或确认函等即属于传输服务。第三种是提供信息服务,即向特定的消 费者提供其索取的信息,如学术文献、产品信息等有偿查询服务即属于向特定用 户提供信息服务。另外,在所有这些信息服务过程中,均存在一个共性的网上信 息服务,即信息储存服务。所有这些信息服务既可能是通过明示的合同建立起来 的,也可能是通过用户(消费者)的注册登记而建立的。一般而言,如果用户请 求网站提供某种信息或者提供某种信息传输服务,一般

15、必须进行登记或注册,将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登记于网站的信息 库中,这种注册或登记意味着消费者通过注册登记和网站之间达成一种信息服务 合同。这种信息服务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但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 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都构成一种信息服务关系。作为一种合同关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合同 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规定。而且,对于特定的服务,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合同加以 约定。例如,作为传输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不迟延地或在合理的时 间内将信息传递给相对人,并且负有不删节、不遗漏、不篡改信息的义务。作为 一般规则,信息服务中网络公

16、司的义务和责任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确定,在没有明 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行业惯例和法律规定执行。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信 息服务或信息交易方面的立法,而现行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义务也没有明 确的规范,实践中主要根据法律一般原则、行业习惯,网站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 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因此经营者必须遵守合同法第 3941 条的规定,合理地提示格式合同的存在,如果格式合同中存在免除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5分,共25分) 被告中国商品拍卖市场网站上公布的拍卖公告、拍卖规则,详细规定了拍卖 程序,参与拍卖的办法,拍卖的方法、付款提货办法、雇金手续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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