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文化用品商商购销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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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百货、文化用品商商购销合同书甲方:乙方:日期: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合同号:销货方:(以下简称甲方)购货方:(以下简称乙方)第一条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 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

2、选 购,看样成交的方式。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 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 后,在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原则下,确需变更合同时,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 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 合同的手续。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 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 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第三条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 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

3、双方协商定价。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 定。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 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 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 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 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 方自提。对运费负担,也

4、可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 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 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 负担。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 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 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执行可在合同期的前七天或 延后十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按车站、码头收货日为 准)。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

5、它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 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自提证明;同 城调拨,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 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三分之二以上的,甲方可以发 货;有效期在三分之二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第九条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 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 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

6、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 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 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 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 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 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 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 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 用由甲方负担

7、。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 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七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 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六十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 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 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 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 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 接到“查询单”后,十日内作出答复,要在三十天内处理完毕。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二元以下、残损 在五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 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 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 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 或先收款后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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