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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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电大芜湖分校2003-2004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法律专业 国际私法试题(A卷答案)一、填空题1双重反致 2属人法 3法人登记地 4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5意思自治6营业地 7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8旗国法9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10仲裁申请二、单项选择题1D 2C 3A 4D 5C 6A 7C 8D 9A 10. A三、多项选择题1AD 2ABCD 3ACD 4ABC 5ABCD四、名词解释题1准据法: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既得权说:英国法学家戴西所创立。该学说认为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

2、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这一理论自身包含着很大的矛盾。3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储仲裁的书面协议。4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五、简答题1.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主要有哪三种?我国如何规定?答: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无依职权调查的义务,如法官已经知道的外国法,也可直接认定。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无须举证。法官依职权调查,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义务。我国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中规定对于应适用的外国法,可通过下列途径查

3、明: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有司法互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2.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如何?答: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有主张区别依法律行为而变动的依事实行为而变动而分别定其准据法的。物权的保护方法。3.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了哪几项保留?试简单说明。答:(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依据公约的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该条规定与我国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适用的涉外

4、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该法要求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因此,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尽管我国现在合同法已允许涉外合同采用口头形式,但在中国没有撤销有关的保留前,该保留仍然有效,即仍应采用书面形式。(2)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这是因为公约的这一规定限制了缔约国有关国内法的适用,并易使公约的适用产生不确定性。六、论述题:1. 论述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答: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国际私法所包括的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都可见于国内立法之中。国内判例。我国不承认我国国内判例具有法律拘束力,不承认我国国内

5、判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是,我国承认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是法的渊源。因而国内判例也是我国国际私法的一个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现行国内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法律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中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表明,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现已加入和接受了与国际私法有关的主许多国际条约。七、案例分析题1. 案情:A,男,现年23周岁,是中国公民。B,女,现年19周岁,美国公民。A与B在我国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登记结婚,并且AB都具备了我国有关规定要求持有的各种证件。试析:我国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应准

6、予他们登记结婚,为什么?答: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允许A与B登记结婚。因为我国民法通则147条规定,本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本案中,A、B二人在我国境内结婚,则应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而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分别为22周岁和20周岁。本案中女方B年仅19周岁,不符合我国规定,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A、B二人不能结婚。2. 案情:A国某公司与我国一公司订立了购买我国某种商品的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在A国该公司所在地谈判并订立。合同履行后A国公司在我国法院就所购商品质量问题提起诉讼。合同中无法律选择条款,双方也没有进行协议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问:应该怎样确定

7、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答:在本案中,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未能就法律适用达成一致协议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我国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按下列情况适用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在地谈判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布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因此案中合同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A国谈判订立,所以应适用A国的有关法律处理该合同

8、纠纷。安徽电大芜湖分校2003-2004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法律专业 国际私法试题(B卷答案)一 填空题:1涉外 2. 巴托鲁斯 3.冲突规范 4.反致 5.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6.物之所在地法 7.合同的准据法 8.与被抚养人有密切联系的 9.同等的 1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二、单项选择题1.B 2.A 3.D 4.C 5.B 6.C 7.C 8.A 9.C 10.D 三、多项选择题1. ABCD 2.AB 3.ABC 4.ABD 5.BC四、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有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

9、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创立。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认为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各国的法律也形成了一种法律的共同体,而每一种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他将涉外关系氛围“人”、“物”、“契约”、“程序”等几大类,分别找出它们的本座,根据本座去指导法律的选择。他的学说,对于推动冲突法典的建立,起了积极作用,但他的观点站在唯心主义立场上,是不科学的。3.冲突规

10、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4.CIF: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价格条件。在此价格条件下,货物价格构成包括货物成本,运费和保险费。五、简答题1.简述最惠国待遇的一般适用范围答: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通常根据两国之间的关系和经济情况加以确定。一般的适用范围包括:(1)国家之间的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2)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3)彼此的公民和法人在对方定居、法律地位和经营活动;(4)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5)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2简述重叠性冲突规范与选择性冲突规范的主要区别。答:前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要求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这两

11、个或两个以上连接点指引的法律。而后者虽然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接点,但它只允许选择其中之一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前者是在适用上比较严格的冲突规范,而后者则在法律适用上比较宽松。后者有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与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之分,而前者没有。3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它与国际民事诉讼有何本质区别?答: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虽然它与国际民事诉讼都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方法,但二者有本质区别。国际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而且有国家司法的性质。而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任意和民

12、间的性质。国际仲裁机构也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管辖权依赖于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没有任何强制的意义。六、论述题试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适用范围的主要规定。答:1。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惟一的标准是当事人营业地必须在不同国家,至于国籍如何,则不予考虑,也就是说两个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即使其国籍相同,他们所订立的合同也属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0条还对营业地的冲突作了规定,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公约排除了某些货物的买卖。2。公约第2条规定

13、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4)股票、股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3。公约第3条还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合同。因为这两类合同不是以货物交易行为来实现,不具有货物买卖的特征,故亦非公约的适用范围。七、案例分析题1 案情:某国的公民A与我国B公司签订一项买卖合同,A的本国法规定公民年满二十岁为成年,取得完全行为能力,而A订立合同时刚刚年满十九岁。试分析此案中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冲突?应如何解决?A与我国B公

14、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岁的我国公民即为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而A国规定需年满二十岁。因此此案产生了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对于外国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我国规定,如果依其本国法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其民事行为在我国领域所为,则应认为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此案中A应被视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其所订立的合同有效。2 案情:中国公民A在B国因病死亡且未立遗嘱。A在中国留有一笔动产,在B国则留有几处不动产。A死亡前在B国有固定住所。其亲属在中国法院因继承纠纷提起诉讼。问:此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答:本案应适用B国法律为准据法。因为,A未立遗嘱,也因属法定继承。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定继承的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之时住所地法,而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此案中,死亡时住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匀在B国,所以应适用B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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