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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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无权自 行建立。分支行因业务发展,需要对外扩建、新建代理行关系,可从实际 出发,将申请及名单上报总行,由总行统一掌握,分期分批对外联系,办 理有关手续。第六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职责具体如下:(一)代理行的选择、建立以及维护;(二)集中管理和执行外汇业务代理行授信额度;(三)代理行关于我行总体情况XX地区发生的国际结算业务等的查询查复;(四)代理行各类调查问卷解答;(五)代理行的账户开关等日常管理;(六)与代理行间进行全行层面上的业务接洽、业务交流、互访安排 等事宜;七)代理行资信评估、考核,提供代理行或新开证行的资信参考。s)才聚血 issOI- 遢 Mp帀 HBS1 (川) - ffl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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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总行国际业务部人员收集整理代理行有关资料,如年报、服务品种介 绍、为我行专门设计的服务方案等,专柜保管。分支行收到境外银行寄送 的资料,应转交总行处理。第十三条代理行的考核总行国际业务部人员根据代理行的财务状况、工作效率、收费情况、 出现差错频率等,对代理行进行分类(A、B、C三类),定期进行考核, 按需不定期向分支机构下发代理行业务使用指引。A 类:往来业务频繁、财务状况良好、服务好、效率高、极少出现差 错、收费合理。B 类:往来业务较多、财务状况一般、服务一般、效率较高、出现差 错较少、收费一般。C 类:往来业务较少、财务状况一般、服务一般、效率一般、出现差 错较多、收费不低。第四章代理

5、行在业务中的使用及账户管理第十四条 对外开证选择进口国外转递或通知行时,应掌握以下原则:一)既要重点使用,又不能过分集中; 二)可适当多选择经营方面有特色、规模稍逊于大银行的代理行去证;三)对与我行关系良好,业务合作较多的代理行要适当多去证,如与我行有账户关系的代理行;四)随时注意国外代理行来证统计情况,在不影响业务处理的前提下,对来证较多的代理行也要适当地选择其作为转递行或通知行;(五)要尽量选择与受益人在同一地或在受益人所在地有分支机构的 代理行作为转递或通知行;(六)对受益人指定转递行或通知行的,如其指定行为我代理行可予 接受,否则,一般应予拒绝,并与进口企业沟通,告知情况。若进口企业

6、坚持,则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第十五条 以下特殊情况须加以注意,谨慎选择:(一)信用证上的卸货地点与代理行所在国家属制裁与被制裁关系。(二)中东国家信用证中无列明“反以色列条款”等。第十六条 我行有关业务部室、分支行、我进出口企业查询有关代理行 或新开证行的情况时,应积极提供资料,但该资信情况中须注明“只作为 参考意见”的字样,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纷争。我进出口企业需递交要求进行资信查询的书面申请到总行国际业务 部,业务部室或分支行则则真写XX银行外汇业务内部审批单由总行根 据有关情况和调查结果,经审批后出具资信情况书。对来证银行情况不了解或了解不多时,总行可立即向其他银行发函、 电查询,做好登记,随

7、时翻查,如超过合理时间未获答复的要催复。一旦 答复,将调查结果告知有关审证、转证人员。第十七条国外代理行或国外厂商直接来/函电要我行介绍贸易客户时,原则上不予答复。我行进口企业要求调查国外商户资信时,则选择与我已建立关系的代理行查询,接答复后,即将原件转有关部门,做好登记,留存复印件。如 果为电报查询,收取进出口企业电报费,其他免费。第十八条掌握外国银行来证的受证额度情况。接受外国银行来证,应 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全面考虑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实力大小、经营作风、收汇方式、与我行的往来关系, 对外业务。以及开证行的资信情况等因素,灵活掌握,既保障收汇安全,又可发

8、展对外国银行来证额度的受信额度,可:(一)对国有化或国家资本占用控制股权的银行,在正常情况下,其 来证可不受限制。(二)对私人资本的外国银行来证,一般可按其资产总值万分之十五 掌握。但对资信可靠、经营作风良好的大银行或财团银行来证可不加限制, 对其附属银行或受其控制的银行,也可视参股比例及公开承担的债务责任 而适当放宽。对于关系良好的主要代理行也可视实际情况放宽限制。(三)对于原油、成品油、煤炭及成套设备等大额来证、应作为特殊情况慎重对待,经审查开证行与开证人资信可靠,收汇安全有保障,掌握 可以从宽,不受额度限制。第十九条选择代理行建立账户行关系,应从国际业务的实际需要出 发,兼顾外汇资金效益

9、和收付款路线的合理性,合理设置和布局,谨慎稳 妥地与代理行建立账户关系。选择账户行时,需根据以下条件综合考虑:一)原则上是国际公认的大银行,资信可靠、经营作风正派,连续 三年经营业绩良好,评级较好等;(二)能够提供较广泛的业务合作范围,服务质量优良;(三)已与我行建立代理行关系,且与我行业务往来密切,关系良好;(四)该银行国内外分支行网络较多,具有先进的通讯手段,较高的 工作效率;(五)开户条件优惠,各项收费合理;(六)一般选择清算货币所在地银行。开户的货币一般为国际通用货币,账户开立后可收可付,账户余额可 自由调出入,不受限制。对外开立外汇账户由总行统一办理,各分行统一使用总行的账户处理 业

10、务。账户开立后一般不得随意关闭。只有在国外账户行机构变动,风险 上升,或成本过高,服务质量极差,使用率过低的情况下才可考虑关闭账 户。第五章代理行授信第二十条 我行根据国际标准普尔、穆迪和银行家年鉴、权威网站 信息等对银行具有较为权威的评估结果,给予代理行授信额度。代理行授 信额度以发生额累计计算。第二十一条 代理行授信额度由总行国际业务部定期拟定、调整,建立 相关台账,跟进、控制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 境内代理行代理行授信分为以下几个类别:(一)国有股份制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类别(包括工、农、中、建、国 开、农发、进出口银行,含其海外分支机构)。该类别代理行授信总额度控-zsi盛me谢i

11、 KiN-CNnwm 曲、sslsi-mOQa、() 二osiN-oHW8 塾()Ihml獗osi -SIROOOH 二聚 OSIN- 羈 ssliwsiR ,lhmBm (川)OS -SIROOO nwsm lhHMw 二蜃餐聚 OSIN-sffifis ii OKiN HWSBU 7-SIN nwsm lhHMw二mwo OSIN-Oi单家银行代理授信额度控制在 3000万美元以内,可以建立代理行关系, 办理汇款、信用证通知、托收、咨询等业务,但对于贸易融资、外汇担保 等涉及风险业务,须审慎办理。第二十四条根据代理行考核分类结果为A类代理行可适当提高代里 授信级别;对B类代理行维持现有代里授信级别;对C类代理行适当降低 授信级别。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XX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修改f和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XX市商业银行代理行业务 暂行办法(穗商银发字2003249号附件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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