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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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兴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加工行 为,确保松材线虫病疫木实现安全利用,防止疫情传播蔓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 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等规 定,长兴县林业局作为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行政许可的承办 单位,负责实施对被行政许可人的具体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特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获得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在我县从事松材 线虫病疫木加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加工企业法人代表是 执行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第三条 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应当本着公开

2、、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管理效能,规范疫木加 工,确保安全利用,防止疫情传播。第四条原材料的采购及存放管理(一)疫木定点加工企业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及 其制品;(二)板材定点加工企业不得收购病死松木及其制品(含虫 孔木、腐烂霉变及蓝变木);(三)定点企业不得擅自到县外采购松木及其制品(含国外 进口材)。需要采购的,必须经县森检部门同意,开具检疫要 求书,经当地森检部门检疫合格开具植物检疫证方可调入, 并在货到 7 天内向县森检部门报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原则 上不得从县外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木及其制品;(四)对进购的原材料过磅后按要求及时登入林业植物及 其产品出入台帐,不得弄虚作假;

3、(五)原材料堆放场地松木与其它木材要分开堆放,不得混 堆;活松木与病死松木要分开堆放,不得混堆。第五条 原材料的初加工(含断料、锯板、旋切等)管理(一)松木与其它木材要分类加工,加工后的半成品及时进 入规定区域,不得混放;(二)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加工的板材厚度不得超过 15 厘米; 旋切片厂的旋切单板厚度不得超过 0.3 厘米;其它切片厚度不得 超过 1厘米;(三)病死木的加工只许在每年10月初至翌年3 月底期间 进行,逾期未能加工完的病死木必须在县森检部门监督下,由企 业组织销毁或除害处理。第六条 疫木除害处理管理(一)企业进行除害处理时必须将除害处理的时间、数量、 品名、去向等情况提前告知县

4、森检部门;(二)企业的除害处理按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包装材料 处理和管理国家标准执行;(三)做好每一批次木材除害处理的原始记录(含处理开始、 结束时间、品名、数量、批次号、去向等情况),同时打印出温 度自动记录仪的除害处理数据;(四)除害处理产品按要求抽取一定比例的样品进行分离镜检并记录;(五)除害处理合格的产品及时进入成品加工车间,不得与 其它木材及制品混放。第七条 成品的加工管理(一)成品的加工必须在成品加工车间完成;(二)完成的成品加盖除害处理标识及批次号(标识及批次 号不能模糊)后,进入成品仓库。第八条 产品的销售和运输管理(一)所有销售的产品必须经成品仓库装车发货,不得在 其它地方随

5、意装货;(二)所有销售的松木产品都必须保证盖有除害处理标识 及批次号;(三)销往外地的松木产品必须征得调入地森检机构同意, 取得检疫要求书,方可凭木材运输证、检疫证销售运输,县 内销售或运输必须开木材运输证;(四)销售的产品必须按要求及时登入林业植物及其产 品出入台帐,不得弄虚作假。第九条 木材热处理自动记录及除害处理远程视频监控系 统管理(一)企业要做好木材热处理自动记录仪及除害处理远程 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二)企业在木材除害处理期间要保证热处理自动记录仪 及监控系统24 小时不间断地正常运转,其它时间要保证监控系 统 24 小时正常运转;(三)监控系统及烘箱等

6、设备出现故障时,要第一时间告 知县森检部门,并及时与该设备的维修部门联系派人进行维修;(四)由于停电等其它原因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转,要 及时告知县森检部门。第十条 其他管理(一)企业必须做到合法经营;(二)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专家论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要求进 行生产加工,不得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流程;(三)企业主要负责人熟悉国家有关疫木安全利用的法规, 企业工人了解有关松材线虫病的基本知识,按要求参加森检部门 组织的相关培训;(四)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承诺“上墙”,接受职工、群 众监督;做好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资料的建档工作;(五)每月1 日、11 日、21 日定时上报疫木定点加工企业 旬报表,积极配合森检部门提供其它相关资料和数据;(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剩余物(无法利用的松疫木、 枝桠、树皮等)必须集中堆放,集中除害处理或烧毁,不得流失;(七)每年 3 月底至翌年 9 月底,厂区周围悬挂松褐天牛诱 捕器,诱捕天牛成虫,防止疫情传播;(八)保持厂容厂貌整洁。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长兴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解释, 自 2008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长兴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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