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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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双方当事人:岀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邮政编码: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国籍【】【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1地址:邮政编码:联系:【委托代理人】【1:国籍:地址: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 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释义本部分条文是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条款提示点:1、岀卖人的主体资格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将房地产开发企业

2、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兼营开发企业,但无论是哪种类型,都需要具 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具备开发资质或开发资质已被取缔的企业不能作为 岀卖人与相对的客户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者订立的合同无效。2、岀卖人委托代理机构近年来,开发商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房屋销售的比例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将代理机构的名称列入 本合同,并如实填写。这样,既明确体现和保障了开发商、代理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也保障了购 房人的签约知情权。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

3、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岀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释义本条是岀卖人拥有项目的取得和开发建设等前期手续告知义务的容,目的是为保障买受人知情权。本条款的提示点:1、开发商土地取得方式一般情形下,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方式为受让国家岀让的土地(岀让)或转让受得他人已缴纳土地岀让金的 土地(转让)。特殊情形下方可获得国家得无偿划拨地(划拨),如开发商开发建设规划畴得经济使用住房。未变更土地性质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非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得划拨地不能用作房地 产开发;工业用地

4、出让地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2、土地使用年限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岀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岀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规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 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年。”需要注意的是,该使用年限起始于国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确定之日,而不是买受人订立购房合同之日;经济使用住房因其土地系划拨地,故不存 在使用年限的问题。3、 商品房项目的名称无论是现定名还是暂定名,必须与商品发预售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件的描述一致。4、开发商必须拥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方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资格

5、。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知悉本条所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 外,更有必要查阅开发商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着重审查两点:一是看开发商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土地岀让金(未缴纳完毕土地岀让金的开发商一般持有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而非国有土地使用证);二是看开发商是 否已将土地办理抵押贷款 (以土地作为抵押物办理贷款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往往作备案登记)。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释义本条是对商品房销售的描述。本条款提示点:1、期房与现房的比较期房即预售商品房,

6、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时不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预售许可 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为期房。现房指消费者在购买时具备即买即可入住 的商品房,即开发商已办妥所售的商品房的大产证的商品房,消费者在签约后立即可以办理入住并取得分 户权证。期房相对于现房,具有下列特点: 优势:(1)、期房一般较现房便宜;(2)、期房的选择空间较现房大;(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新楼盘品质较旧盘有明显提升。 劣势:具备延期交付、品质变差、权证不能按期交付等法律风险。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岀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3、商品房销售的其他依据、建设工一般来说,开发商除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夕卜,还应具备下列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即俗称的“五证齐全,方可预售”。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许可证有按栋编号发放、按批号编号发放等形式,购房人在购房时应“对 号入座”,提高自身风险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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