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商品交易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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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管理和场内经营行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举办者,是指依法投资建设市场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品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接受市场经营管理者的服务和

2、管理,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服务和监督。第三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管理。页脚内容市场规划,必须符合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防止重复建设、恶性竞争、无序发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工商、卫生、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城管(市容环境卫生)价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

3、立或加入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和信用商户。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市场举办第八条本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坚持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和发展。第九条专业市场需要编制专项布局规划的,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商务、规划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专业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市场布局规划。第十条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市场布局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营性土页脚内容地政策。专业市场布局规划已公布

4、实施的,专业市场的选址还应符合专业市场布局规划。第十一条申请开办市场的,应当向市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市场名称使用规范参照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管理规定执行。未经核准登记的市场名称不得招商、招租。第十二条市场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市场管理”的字样,其经营范围应当与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

5、册,领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不得开业。第十四条市场开业前应当取得消防安全开业检查合格文件。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十五条商品交易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市场举办者或者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还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或者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经营管理机构;未设立市场经营管理机构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对市场进行经营管理。委托经营管理的,市场举办者应当对市场经营管理企业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市场内产权为两个及

6、其以上的市场为联办市场,应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组成委员会,对市场的经营管理负责。市场举办者在对外销售商铺时,为便于市场的统一管理,在合同中已就售出商铺的市场管理问题进行了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以通过的管理制度为准。第十八条在市场经营管理过程中,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市场商品经营范围内,开展市场招商活动;校验进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与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二)按照专业经营的原则,对市场进行划行归市、分区经营。根据市场发展环境,及时对市场布局结构、商品经营结构进行调整

7、、改造、升级,不断提升市场价值。原市场建设规划如需变更或调整,规划建设部门应予支持;(三)协助城管部门严格控制市场内的占道经营,对商品经营进行划线定位管理;严格控制擅自改变店铺、摊位原设计外貌等违章行为;(四)协助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控制市场内的车辆占道停放、超速行驶,对市场内车辆(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进出、行驶、停泊,实施划线定位停放、限速行驶,确保车辆安全、交通畅通、组织有序,停放整齐,创造井然有序的市场交通环境;(五)协助公安、消防、交通、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市场内消防、治安、交通、经营等社会秩序和经营秩序管理,为场内经营者的经营和生活提供良好环境。(六)负责市场内建筑公共

8、部位、道路、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和维修,保障设施设备使用状态良好;(七)负责根据进场经营商户的依法经营需求,及时提供咨询、求助、保洁、保安等服务。第十九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办公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各类经营许可证,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栏,公布其机构名称、管理人员职务和分工、市场管理制度、公约及管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第二十条:市场经营管理者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自身的经营服务状况,收取市场经营综合管理费。市场经营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确定前要充分征询行业协会代表和经营户代表的意见。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管理制度,倡

9、导诚信经营、文明经商。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场内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二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与场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消费者在市场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场内经营者要求赔偿。场内经营者离场或者市场已关闭的,有权向市场经营管理者要求赔偿。市场经营管理者赔偿后,可以向场内经营者追偿。第三章场内经营者第二十三条场内经营者应持证、照合法经营,

10、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交通、城管、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管理,依法经营。遵守与市场举办者或市场经营管理者约定的经营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第二十四条场内经营者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场内经营者应按规定依法纳税,并遵照与市场经营管理者的约定,向经营管理者按时交纳市场经营综合管理费。第二十六条场内经营者到市场承租商铺经营时,应当向市场经营管理者登记备案手续,签订市场经营管理协议和市场公约场内经营者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房、摊位,确需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房和摊位的,应经市场经营管理者书面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场内经营

11、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索取商品的质量合格证明;购进并销售需持许可证件生产的商品,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查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场内经营者购进并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的商品,应当负责对商品进行检验、检测,对商品质量承担责任。经营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以及重要的生产资料商品,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购货销货台账,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十八条场内经营者对场内管理秩序和安全隐患问题,有权向市场经营管理者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场内经营者有权拒绝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监督检查,拒绝各种形式的摊派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收费。第二十九条场内经营者出售

12、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品购买者开具购货凭证或者统一发票,但农民销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除外。场内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具统一货物销售发票的,不得另行加价。第三十条场内经营者对经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经营管理者约定的使用权等权利。第四章市场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市场,根据需要可组建由工商、税务、商业、建设、公安、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市场联合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做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

13、并回复举报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先予受理,并负责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同时通知举报或投诉人。第三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内公布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联系方式等信息。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在市场内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抽检结果、市场经营应当注意的事项等信息,在场内设立的公示牌上予以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未经注册登记擅自设立、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五条市场举办者或市场经营管理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场内经营者的无照经营行为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14、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场内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保存证明货物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未建立购销台帐和索取供货方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要求索取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有关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场内经营者不履行上述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以外其他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部门、布局规划、设置条件和监管职能等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局。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年X月X日起施行。页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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