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户籍政策: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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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547号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昆山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为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使人口规模和经济社 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一条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 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 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 之

2、间的户口迁移,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福利 待遇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 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的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 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 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 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 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 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 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各类 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有一 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 障

3、,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昆山市平均水平(根据 录用单位证明)。第四条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无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记录。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的人员;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 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学历,且年龄 在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人才绿卡)已参加社保、医保, 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昆工作大专 满3年,中专满5年,并拥有固定住所的人员;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受安置的昆山市生源的大中 专毕业生;(六)在本市有合

4、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被评为昆山市级 以上劳动模范的;(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 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经市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和需人事局审批准入 的其他人员。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 理: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 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具有中高级技工或技 师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受安置毕业的昆山市生源技、 职校毕业生;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

5、,由公安机关受理:在本市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经营3年以上累 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 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面积 达80平方米以上,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录用5年以上(劳动 合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定意见),参加社保、医保3 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面积 达80平方米以上,且经商、兴办产业连续三年以上、累计交 纳税金2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允许其本人、配 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结婚三年需投靠的外

6、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父母、城镇无业和农村55周 岁以上的父母(子女必须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必须在当 地或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七)本市居民迁往合法固定住所的;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第八条凡被苏州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 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 迁,均待其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 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非昆山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 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 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第十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 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 示。第 十一条 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迁入昆山市 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市公安局开具户 口准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市公安局开具户 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 局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 续。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户口准入 登记规定及昆政发(2003)5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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