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债券品种讲解及项目承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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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品种介绍及项目承揽标准概述二 0 一五年七月目录第一章 企业债券品种介绍及项目承揽要求 - 3 -一、企业债券总体要求- 3 -1、发行主体资格要求- 3 -2、发债企业指标要求- 3 -3、发债规模与净资产的比例要求- 4 -4、发债规模与盈利能力的关系要求- 5 -5、募投项目要求- 5 -6、申报财务报告期内企业合并及模拟报表的使用- 6 -7、担保要求 - 6 -8、对发行人高利融资相关要求- 6 -9、对发行人应收款项要求- 6 -二、项目收益债的要求- 7 -三、专项债的特殊要求- 8 -1、基本要求 - 8 -2、适用行业 - 9 -四、绿色债的特殊要求- 10 -1、适用项

2、目 - 10 -2、放宽条件 - 10 -五、平台债的特殊要求- 10 -1、主体资格认定- 10 -2、收入结构要求- 11 -3、发行规模认定- 11 -4、其他要求 - 12 -六、保障房债券的特殊要求- 12 -七、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要求- 13 -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分类管理的规定- 14 -第二章 交易商协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比较及项目承揽标准概述 - 16 -一、交易商协会主要债务融资工具比较- 16 -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项目的一般性承揽标准- 17 -三、部分特殊行业的项目承揽标准- 17 -1、房地产行业 - 17 -2、地方融资平台- 17 -3、钢铁行业 - 17 -

3、第三章 公司债券主要品种比较及项目承揽标准概述 - 18 -一、公司债发行总体要求- 18 -二、公司债券主要品种比较- 19 -三、公司债券发行项目的一般性承揽标准- 19 -1、公募产品的承揽标准:- 19 -2、私募产品的承揽标准:- 20 -四、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特殊要求:- 20 -五、城投平台发行公司债券的特殊要求:- 20 -第一章 企业债券品种介绍及项目承揽要求一、企业债券总体要求1、发行主体资格要求(1) 发行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A股上市公司 和 H 股上市公司除外。(2)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 他

4、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6,000万元。(3) 发行人成立时间须满 3 年,判断依据为是否能够提供最近3 年连审报 告(一般不得使用模拟报表)。( 4 )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5) 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6)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已募足。( 7 )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根据 20153127 号文的规 定“允许债券资金按程序变更用途,其中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债券资金,确需 要变更用途的,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征求省级住建部门意见后,由发行人召开 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方可实施”)2、发债企业指标要求(1) 对于债项评级AA

5、+以上,以及主体评级AA,使用自身合法拥有的资产 进行抵质押或由担保公司担保,或项目收益确定、回报期较短的债券,取消指标 限制。(2) 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 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 量指标的限制。(3)县域企业发行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即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 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的优质企业债和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4)只要是已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城投公司开展规范的 PPP 项目发债融资, 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在参加PPP项目招投标时,可将发行企业债券纳 入项目融资方案一并考虑

6、,并同时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企业债券申请材料, 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前预审。(5)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评估发债主体资金使用绩效、偿债压力和风险 状况,企业债券连续发行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 1 年。(6)债项级别为AA及以上的发债主体(含县域企业),不受发债企业数量 指标的限制。 (发改办财经20153127号文)3、发债规模与净资产的比例要求(1)累计债券余额的内涵:累计债券余额包括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债券和中 期票据等。(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 40%的核算依据净资产以申报的三年连审财务报告中最近一年的合并报表数据为依据,且应 按下列规则核算:a. 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

7、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含少数股 东权益)的 40%。b. 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均不 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含少数股东权益) 40%。若拟发债企业母公司发行过 债券,则该企业及该企业的母公司均需满足此条件。c. 对于城投企业注入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 产,以及存续不满3年合并进入公司的资产,在计算发债规模时需要从净资产规 模中扣除。假如发债规模为x,累计债券为y,净资产为A,公益性和存续不满3年的资 产为 B,则 x= (A-B) *40%-y4、发债规模与盈利能力的关系要求净利润以申报的最近三年连审财务报告中的合并报表数据为

8、依据,且应按下 列规则核算:(1) 拟发债企业最近三年连续盈利。(2)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发行人自身发行本期债券一年 的利息。(3)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可按照“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孰高者测算净利润指标。5、募投项目要求( 1 )募投项目范围筹集资金的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70%,支持企业利用不超过 40%的募集资 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20153127 号文,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主体信用评级没 有要求)对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发行债券专项用于偿还为在建项目举借且已进 入偿付本金

9、阶段的原企业债券及其它高成本融资:a.符合国发201443号文件 精神,在建募投项目具有稳定收益,或以资产抵质押、第三方担保等作为增信措 施;b.企业主体长期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不低于原有评级;3、新发行债券规模不 超过被置换债券的本息余额。(2)募投项目为拟发债企业参股项目发债资金用于参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按照发行人直接与间接持股比例之 和作为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计算其投资数额。未纳入发行人最近3年连审报表的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发行人出资设立的除外),原则上其作为法人主体的项目不得作为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6、申报财务报告期内企业合并及模拟报表的使用原则上,拟发债企业不得用模拟报表方式申请

10、发债,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 可申请豁免:(1)实质性合并、合并前主体资产运营已满 3 年。(2)由于行业性原因(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企业合并的。7、担保要求(1)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2)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 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 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4)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 求分别放宽至65%和75%;主体评级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0% 和80%;主体评级A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

11、和85%。(5)资产负债率在 85%以上的企业,暂不受理企业发债申请,特殊情况经 司专题会研究同意再予受理。8、对发行人高利融资相关要求(1)城投类企业需出具不进行与项目投资收回期限不匹配的短期高利融资 的承诺性文件。(2)在2013 年以后仍进行高利融资的企业,其高利融资的融资综合成本达 到银行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 2 倍以上,累额度超过企业总资产的 9%,其中关 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下发后进行的高利融资规模比例超过 总资产的 4%,不在受理企业债券发行申请。(转自财金司证券处)9、对发行人应收款项要求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净资产 规模 4

12、0%的企业,要重点进行关注,对企业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以及在建工程 扥该科目进行详细的风险分析,风险较大、政府有关部门违规调用资金或未履约 付款等情况严重的,且上述科目涉及金额和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涉及资金、应由相 关地方政府出具详细可操作的偿债计划和资金支付安排说明文件。二、项目收益债的要求发行方式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须经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方可发行,非公 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即可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可申请一次核准或注册,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进度分期发行,但 应自核准或注册起两年内发行完毕,超过两年的未发行额度即作废。发行主体项目公司,负责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根据

13、约定享有项目的收益 权,也是保证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对于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资产规模、盈利情况没有硬性要求发行规模根据项目的未来收益情况确定,不受不超过净资产40%的限制,不超过募 集资金投向项目的总投资额度减去资本金发行期限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 相匹配。信用评级应有专业评级机构做债项评级,试点期间,非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的债 项评级应达到AA及以上。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债券,还应按有关要求对发行 人进行主体评级和跟踪评级。账户安排项目实施主体应在监管银行处分别设立“债券募集资金专户”、“项目收入归 集专户”以及“偿债基金专户”,分别用于监管募集

14、资金的使用情况、接收项目 收入以及准备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增信措施应设置差额补偿人,在偿债资金专户内账户余额在当期还本付息日前20个 工作日不足以支付本期债券当期本息时,差额补偿人按约定在5个工作日内 补足偿债资金专户余额与应付本期债券本息的差额部分。在设置差额补偿机制基础上,也可以同时增加外部担保。募集资金投 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和 运营,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也不得用于其他 用途。项目原则上应为已开工项目。未开工项目应符合开工条件,并于债券发行后 三个月内开工建设。现阶段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城市综合管廊、天然气储气设施等项

15、目,不 支持自身没有任何盈利能力,单纯依靠财政补贴建设运营的项目发行项目收 益债。项目经济效 益评价在项目收益债券存续期内的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应该能够完全覆盖债 券当年还本付息的规模,项目内部收益率(稅后)应该大于现阶段社会折现 率8%。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债券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比例超 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年的项目,社会折现率的要求可放宽至不低 于6%。项目建设资 金来源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项目,除债券资金外,其他资金来源必须全部落实, 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需符合国务院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 的有关要求项目收入的 认定与项目有关的直接收入和规范的间接收入,都可认定为项目收入,比如经 营收入、收费收入、产品销售收入。涉及财政资金的,要求程序合法合规, 直接财政补贴比例不超过存续期项目总收入50%。项目可研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公司编制。项目收益和 现金流应由独立第三方(包括不限于具有咨询、评估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咨询公司等)进行评估,并对项目收益和现金流覆盖债券还本付息出具专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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