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12663063 上传时间:2023-08-31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 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 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 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 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 业务受理、分析评价、 授信决

2、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 动。(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 第四条 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 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 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

3、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 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 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 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条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 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第二章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 户。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 并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

4、求。 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客户调查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 料,建立客户档案。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 资料清单提示”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 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 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第十八条 客户资料如有变动,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第十九条 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

5、之间应主动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 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则上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客 第二一条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商业银行应立即派员实地 调查,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必要时,授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督促授信管理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 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 真实性建立相互沟通机制。 对从其他 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 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第三章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 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

6、, 有效识别各类风险。主要授信品种的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 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 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 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 别,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 载。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

7、及本行信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 性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 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各环节授信分析评价的结果,形成分析评价报告应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 环境等状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 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需作原则性更改,应另附说明。 第三十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 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第三一条 商业银行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

8、,应随时进行审查,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第四章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 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 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第三十五条(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 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第三十六条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第三十七条 冏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

9、信条件发生变更的, 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 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 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 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 附 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第四十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 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 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 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 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第五章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

10、职要求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 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 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 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 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 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管理

11、。第四十六条(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第六章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 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第四十

12、九条 商业银行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须进行尽职 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 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发现的问题,经过第五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的调查结(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 未及时实地调查的;第五十二条 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 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 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第七章附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

13、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中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据本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附录一、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一)票据承兑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是否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否严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据承兑的相关程(二)贴现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是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 况进行评估;是否对客户有无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三)开立信用证是否对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予以核实;申请人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要求填写有关书面材 料;受理因申请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汇票时,是否按照票据法(四)公司贷款是

14、否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认真独立计算客户的现金流量,并将有关情况存入档案,提示全部问题。(五)项目融资除评估授信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未来 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外,是否对质押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 严格调查,防止关联客户无交叉互保。(六)关联企业授信是否了解统一授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七)担保授信是否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 证人,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 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是否就开设担保扣款账户的余额控制及银 行授权主动划账办法达成书面协议;是否对抵(质)押权的行使 二、客户基本信息提示(一)营业执照 ( 副本及影印件 )(二)

15、法人代码证书 ( 副本及影印件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 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 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十二) 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 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原件)(十三)其他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 对于中长期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 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 三、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一)流动性短期资金需求应关注:1. 融资需求的时间性(常年性还是季节性)2. 对存货融资,要充分考虑当实际销售已经小于或将小于所预 期的销售量时的风险和对策, 以及存货本身的风险, 如过时或变3.4.(二)设备采购和更新融资需求应关注:1.2.3. 其他提供资金的途径: 长期授信、资本注入、出售资产4.(三)项目融资需求应关注:1.2.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