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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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代表诉诉讼当事事人制度度实务研研究在现代代公司制制度下,公公司作为为多元利利益主体体的统一一体,具具有独立立的法律律主体人人格,当当公司受受到他人人的不法法侵害时时,依据据传统的的公司法法理论,只只有公司司内部机机构和人人员才有有权以公公司名义义就公司司所受侵侵害对致致害人提提起诉讼讼。然而而,当拟拟被诉的的公司董董事、经经理、监监事或其其他公司司成员掌掌握公司司重权,或或大股东东控制股股东大会会、董事事会等公公司机构构,或拟拟被诉的的民事主主体与公公司之间间存在某某种利害害关系,以以致于公公司甘愿愿承受此此不利益益时,在在上述情情况下,利利益受损损公司的的内部机机构或人人员以公公司名义义

2、追究致致害人赔赔偿责任任的可能能性极小小,甚至至不可能能。1有有鉴于此此,产生生了股东东代表诉诉讼制度度(或称称派生诉诉讼)。股股东代表表诉讼制制度的设设立对公公司法律律的运作作具有十十分重要要的现实实意义,有有学者称称:“股股东派生生诉讼(及代表表诉讼)制度为为法院提提供一种种机制来来为那些些因公司司被不忠忠实董事事,管理理人员及及多数股股东所控控制而投投诉无门门的受欺欺压的小小股东主主持正义义。”22我国新新公司法法第1552条首首次明确确规定股股东代表表诉讼制制度。这这一规定定对于及及时追究究公司董董事、监监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和和其他人人责任,保保护公司司及中小小股东的的利益,加加强对

3、公公司经营营管理的的监督,保保护投资者者利益33、完善善公司治治理都具具有非常常重要的的意义。一、引引言股东代代表诉讼讼制度的的产生与与发展有有其必然然的因素素,是随随着现代代公司制制度由“股股东会中中心主义义”向“董董事会中中心主义义”转变变的过程程中产生生出来的的,由于于企业的的所有权权与经营营权相互互分离,公公司的董董事、经经理、监监事等人人员的经经营管理理权日益益增大。为为了督促促公司的的董事、高高级管理理人员忠忠诚地履履行义务务,维护护股东尤尤其是小小股东权权益,股股东代表表诉讼也也便应运运而生。综综观各国国,股东东代表诉诉讼制度度在普通通法国家家如英国国、美国国、加拿拿大、澳澳大利

4、亚亚、新西西兰等都都得到了了创设,尤尤以美国国最为发发达。大大陆法系系各国的的股东代代表诉讼讼制度实实际上是是在英美美法的影影响下建建立的。法法国法院院于18893年年准许股股东发动动代表诉诉讼;日日本在其其19448年的的证券券交易法法中开开始引入入股东代代表诉讼讼制度; 19966年年,我国国台湾地地区规定定了股东东代表诉诉讼制度度;德国国、西班班牙、菲菲律宾等等国亦规规定了此此制度44。我国国虽已确确立了这这一制度度,但相相对于以以上国家家,我国国新公司司法有关关股东代代表诉讼讼制度的的规定显显得比较较稚嫩,在在制度设设计上的的疏漏导导致司法法实务操操作上的的混乱,本本文试通通过以下下几

5、个问问题的分分析,对对股东代代表诉讼讼制度的的当事人人制度作作一简单单阐述。二、股股东代表表诉讼的的诉讼主主体资格格(一)关于代代表诉讼讼的原告告主体资资格认定定从理论论上讲,每每个股东东都应享享有提起起股东代代表诉讼讼的权利利,这种种权利首首先来自自于股东东出资者者的地位位,其次次来源于于股东享享有的公公司代表表权,即即使某股股东持有有的股份份只有一一股,也也应允许许其提起起代表诉诉讼,只只要其符符合代表表诉讼本本身的要要件即可可,而无无须对股股东的持持股资格格有所拘拘束,因因为一股股即有一一股之利利益。但但是为了了防止股股东滥诉诉,各国国法律一一般都对对起诉股股东的资资格从持持股期限限上进

6、行行了限制制,有的的国家对对股东持持股的数数量提出出了要求求。英国作作为股东东代表诉诉讼的起起源国家家,始终终坚持“福福斯诉哈哈博特尔尔”案例例确定的的原则,对对股东代代表诉讼讼事由规规定的相相对保守守,但对对原告资资格规定定的比较较宽松,没没有最低低持股数数量和持持股时间间的限定定。其理理论观点点为,股股东代表表诉讼的的结果属属于公司司而非给给原告股股东,限限制股东东资格没没有太大大意义。美国国标准公公司法第第 7.41 条规定定:一个个股东,除除非满足足下列两两个条件件,否则则不能开开始或者者继续股股东代表表诉讼程程序:(1)在在被追究究的行为为或者不不法行为为发生时时就为公公司股东东,或

7、者者依法从从当时的的股东那那里受让让取得股股份而成成为公司司的股东东;(22)在执执行公司司权利方方面,能能公正和和充分地地代表公公司的利利益5。第第(1)个条件件被称为为“当时时所有原原则”66,即不不法行为为发生时时至诉讼讼期间持持续持有有公司股股份,或或者依法法从当时时的股东东那里直直接受让让取得股股份,如如果是经经再次转转手受让让的股份份,不符符合这一一条件。第第(2)个条件件规定的的能够公公正和充充分的代代表公司司利益,并并没有统统一标准准,但如如果能够够证明股股东提起起诉讼有有个人的的直接目目的,或或者参与与了不法法行为的的,不能能够提起起股东代代表诉讼讼。日本商商法 2267 条

8、的规规定,“自自6个月月前起连连续持有有该股份份的股东东,可以以以书面面形式请请求公司司提起追追究董事事责任的的诉讼”(第1款款),“自自有第11款请求求日起660天内内,公司司不提起起诉讼的的,进行行第1款款请求的的股东可可以为公公司提起起诉讼”(第3款款)7。只只有满足足上述要要件的股股东,才才有权利利对董事事提起股股东代表表诉讼。可可见,日日本商法法关于股股东代表表诉讼中中原告股股东的主主体资格格,必须须满足下下列要件件:(11)原告告股东必必须有连连续6个个月的持持股期限限。如果果公司自自设立后后未满66个月,但但从公司司设立以以来一直直是该公公司股东东的话,通通常也被被认为是是满足本

9、本款的适适用要件件8。该该规定的的目的在在于防止止滥诉的的发生。(2)原原告股东东至少必必须持有有该公司司1股的的股份。其其目的在在于强化化对中小小股东利利益的保保护。为了确确保提起起代表诉诉讼的原原告股东东具有一一定程度度的代表表性,大大陆法系系的国家家和地区区除了日日本外大大都有持持股比例例的要求求。如法法国规定定原告股股东应持持有公司司股份的的5%以以上方可可提起代代表诉讼讼。德国国则规定定得更高高,要求求占100%以上上。我国新新公司司法关关于股东东代表诉诉讼的起起诉股东东资格,对对有限责责任公司司和股份份有限公公司作出出了不同同的规定定。根据据我国新新公司司法的的规定,对对有限责责任

10、公司司股东代代表诉讼讼提起权权采单独独股东权权说,未未对股东东持股数数量进行行限制,持持一股的的股东即即可以提提起股东东代表诉诉讼;但但对股份份有限公公司股东东作为股股东代表表诉讼原原告在持持股数量量方面限限制为百百分之一一以上,采采少数股股东权说说。关于有有限责任任公司,本本文不再再赘述。而而对于股股份有限限公司,新新公司法法第1552条作作出了限限制性规规定,股股份有限限公司股股东必须须连续1180日日以上单单独或者者合计持持有公司司1%以以上股份份,才有有权提起起代表诉诉讼。即即提出了了两个条条件:一一是数量量条件。其其中合计计持股11%以上上指在某某一时间间点上两两个以上上股东所所持有

11、公公司股份份的数量量之和,而而非某一一股东在在某一段段时间内内买入股股份之和和。二是是时间条条件。要要满足至至起诉时时其已经经连续持持有该数数量的股股份达1180日日以上。实实践中,该该连续期期间的起起算点如如何确定定存有争争议,即即要不要要坚持“当当时持股股”原则则。当时时持股原原则要求求股东在在侵权行行为发生生时就已已经满足足持股的的数量要要求并且且同时满满足连续续持股时时间条件件,才具具备起诉诉的资格格;反之之,如在在侵权行行为发生生以后才才买入该该公司股股份的股股东,就就不具备备提起代代表诉讼讼的条件件。笔者者认为,对股股东代表表诉讼的的限制性性规定应应当考虑虑到我国国目前公公司制度度

12、的发展展现状,同同时也应应联系审审判的实实际,坚坚持当时时持股原原则等于于在提起起股东代代表诉讼讼的程序序上又增增设了一一道门槛槛。在股股东利益益保护的的制度供供给资源源本就贫贫乏的中中国,过过多限制制股东行行使权利利的条件件,无异异于引导导股东消消极地放放弃股权权而不是是积极地地促进公公司获得得发展的的机会。因因此,股股东起诉诉的条件件不宜过过于严格格,确定定连续期期间的起起算点应应采取简简单方便便且放宽宽计算的的方法,即即自股东东起诉之之日起向向前推算算,其已已连续持持股满1180日日即符合合持股时时间的条条件。此外,在在这一问问题上对对有限责责任公司司和股份份有限公公司的区区分和在在股东

13、持股股比例问问题上对对二者的的区分同同样没有有道理。尽尽管两种种公司形形式在公公司规模模、股东东关系、治治理结构构等多方方面均有有不同,但但就单个个股东而而言,公公司形式式对其追追求股东东权实现现的心理理影响和和现实权权利的行行使并无无实质性性差别。有有学者提提出,如如果对股股东持股股时间不不加限制制或者限限制时间间过短,一一方面股股东不可可能全面面了解公公司的经经营情况况而提起起有效诉诉讼,另另一方面面容易怂怂恿图谋谋不轨者者发动滥滥诉。而而客观上上,对于于那些在在获知公公司遭受受侵害后后却故意意买入股股票,意意图通过过诉讼而而牟取利利益的人人,由于于现时法法律并未未要求原原告在其其所诉的的

14、不正当当行为发发生当时时即成为为股东,因因此他只只需等上上一百八八十日即即 可具具备提起起代表诉诉讼的资资格,并并不足以以杜绝滥滥诉9。综上,笔笔者以为为,我国国公司法法可根据据本国实实际做如如下进一一步完善善:1、起起诉股东东的资格格限制。起起诉股东东不得参参于侵害害行为,即即所谓的的“净手手原则”。它它是指提提起代表表诉讼的的股东,必必须是那那些没有有支持、批批准或者者追认公公司董事事会等实实施侵害害行为的的成员,并并“在提提起诉讼讼时能公公正地、充充分地代代表公司司的利益益” 110。22、持股股时间限限制。可可采美国国立法例例,规定定原告须须在追究究的行为为或不法法行为发发生时,即即为

15、公司司股东,或或者依法法从当时时之股东东处直接接受让取取得股份份而成为为公司股股东。因因为适用用“当时时股份拥拥有规则则”有利利于尽快快救济公公司权益益。3、持持股比例例的限制制。我国国宜采用用单独股股东权的的立法例例。可规规定,即即使只持持有公司司的一个个股份,只只要符合合其他条条件的均均可提起起代表诉诉讼。因因为这样样可以鼓鼓励小股股东监督督公司董董事、经经理等的的活动,从从而维护护公司整整体利益益。同时时只要与与其他相相 应的的措施配配套设置置,防止止滥诉也也是可行行的。44、持股股性质的的限制。宜宜采美国国立法例例,不作作过多限限制。可可规定提提起代表表诉讼的的原告既既可以是是记名股股

16、东,也也可以是是无记名名股东,还还可以是是股份表表决权信信托的受受益人。因因为这些些人在公公司的利利益均受受到了损损害。(二)关于代代表诉讼讼的被告告主体资资格认定定根据股股东代表表诉讼制制度设立立的宗旨,为为真正达达到监督督公司运运营,维维护公司司利益,保保护股东东自身正正当权益益之目地地,从理理论上讲讲,对公公司实施施侵权行行为而对对公司负负有义务务或责任任的人,包包括公司司的董事事、经理理等内部部人员,公公司以外外的第三三人均在在股东代代表诉讼讼的被告告之列。但但实际上上,各国国的立法法有不同同考虑。在美国国,代表表诉讼的的被告范范围十分分宽泛,与与公司自自身有权权提起的的诉讼范范围相同同,凡是是大股东东、董事事、职员员、雇员员和第三三人对于于公司的的不适当当行为的的禁止、撤撤销和恢恢复均属属此例,法法律对被被告的范范围未加加任何限限制。显显然,实实际侵害害公司利利益的行行为人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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