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西露天煤矿安全质量管理考核办法[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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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露天煤矿安全质量管理考核办法5篇范文 第一篇:西露天煤矿安全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西露天煤矿安全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为强化安全质量工作的管理,提高员工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根据平庄煤业(集团)公司的要求,结合我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西露天矿2011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必备条件: (一)生产任务完不成,取消评比资格; (二)发生非伤亡三级或轻伤以上事故,取消评比资格; (三)当月评分达不到90分取消评比资格。 二、考核比例。占员工总收入的1/3。 三、考核类别:分为安全、质量两类。其中安全占2/3(即:1/32/3=2/9),质量占1/3(即:1/31/

2、3=1/9)。达不到必备条件的取消评比资格。 四、考核范围:全矿每名员工,分为 一、 二、三类:一类员工指坑下电铲正副司机、坑下电机车正副司机和司旗、坑下重型汽车司机、坑下反铲司机、坑下铲车司机、坑下穿孔机正副司机、调度室调度员(坑下反铲司机、坑下铲车司机干辅助工种的按二类考核);三类员工指矿、厂段机关和整备及后勤服务人员(不包括科级干部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二类人员指 一、三类以外的人员。 五、考核办法: (一)质量 1. 一、二类人员主要考核工作行为和工作质量。工作行为主要指是否有“三违”现象,工作质量主要指工作中是否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两项有一项不合格,取消员工的质量奖励。 2.三类

3、人员主要考核工作行为和工作态度。工作行为主要指是否有迟到、早退、班中脱岗和干私活等现象,工作态度主要是指能否及时准确的完成好本职工作,不听从分配被单位清退的,有一项不合格取消质量奖励,同时调离本岗位下岗培训。 3.如果每月检查中发现班组有20%人员不合格,扣除整个班组的质量奖励,班组长每人罚款400元,同时扣除所在队及队级管理人员质量奖励。如果检查中发现连队有10%人员不合格,扣除整个连队的质量奖励,队级管理人员每人罚款600元,同时扣除整个厂段及厂段管理人员质量奖励的1/2。如果检查中厂段有5%不合格,扣除整个厂段的质量奖励,对厂段级管理人员每人罚款1000元。对严重不负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免

4、职。 4.如果检查中发现机关科室和厂段后勤单位有10%不合格,扣除所在连队或科室全部质量奖励,主要管理人员罚款1000元,同时对严重不负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免职。 5.执行标准: 一、二类人员执行XX省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工作质量达不到90分以上的视为工作质量不合格。三类人员执行西露天煤矿后勤单位及机关科室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工作态度达不到90分以上的视为工作质量不合格。 (二)安全 1.发生一般事故。扣除责任者当月的全部安全质量奖励,取消当月的全部安全质量加奖,取消当季度安全质量加奖的1/3;扣除所在班组当月40%的安全质量奖励;事故所在的班组的班组长扣款500元,队长扣款400元

5、;安检站长扣款200元。 2.发生轻伤事故和非伤亡三级事故:取消事故所在班组的全部安全质量奖励和当月的安全质量加奖及当季度安全质量加奖;取消事故所在队安全质量奖励的1/3和当月的安全质量 加奖及当季度安全质量加奖的50%;取消事故所在单位的当月的安全质量加奖和当季度安全质量加奖的50%。对非伤亡三级事故的责任者加罚2000元,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者加罚5000元,对班组长加罚1000元,对队级管理人员加罚800元,对厂段领导班子成员加罚500元,对安检站长加罚400元,对安检员加罚200元。对确因自主保安没做好而发生轻伤事故的,取消连队、班组的连带责任(管理人员处罚不变),对责任者加罚8000元并

6、下岗培训或调离原岗位。 3.非伤亡二级事故。扣除事故所在班组,连队的全部安全质量奖励和月份及季度的安全质量加奖,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2000元;事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事故所在队的当班队长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队长、支部书记罚款1000元,其它队级干部罚款800元,段党政领导罚款2000元,其他副职罚款1500元;安检站长罚款1000元,安检员罚款500元。没有经济损失的二级事故按三级事故处罚。 4.重伤事故和非伤亡一级事故。扣除事故单位员工当月的全部的安全质量奖励和当月及当季度的安全质量加奖;对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

7、刑事责任,重伤事故的责任者罚款8000元,非伤亡一级事故的责任者罚款5000元;事故所在班组长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罚款2000元,当班队长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其他队级干部罚款2000元,队长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罚款2000元,党支部书记给予相应的党内处分并罚款2000元,厂段长、当班及分管副职根据责任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每人罚款4000元,党总支书记给予相应的党内处分并罚款4000元,其他副职罚款4000元,安检站长罚款2000元,安检员罚款1000元;矿安监科取消当月的全部安全奖励及加奖,安监科长罚款1000元,安监员罚款500元;矿领导按平煤公司规定执行。 5.死亡事故。取消全

8、矿员工当月的全部安全质量奖励和当月及季度的安全质量加奖,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刑事责任(死者系责任者不予追究)。事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罚款4000元,并根据情节对班组长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队长、支部书记和当班队长给予行政和党内撤职处分并罚款8000元,其他副职罚款6000元;厂段长、党总支书记和当班厂段长给予行政和党内撤职处分并罚款10000元,其他副职罚款8000元;安检站长罚款4000元,安检员罚款1000元;矿安监科科长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罚款4000元,安监科安监员每人罚款1000元;矿领导执行平煤公司规定。 6.对以上事故处罚根据直接连带责任(直接连带责

9、任即:与事故责任者一起在作业现场作业的人员、包机组当天出勤的人员)和间接连带责任(间接连带责任即:发生事故没有出勤或者即使出勤所从事的工作与事故责任者从事的工作无关的人员)可加重或减轻处罚。 (三)奖励: 1、为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班组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每季度矿对实现“零三违、零隐患、零事故”的班组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 一、 二、三类分别为240元人、200元人、160元人,对班组长按组员的 1、5倍奖励,(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2、对避免事故有功人员和安全工作事迹突出人员,每人次奖励500元-5000元。 (四)处罚: 1、对于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各类事故,严格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10、。 2、为了加强职工的自保、互保、联保意识,严格控制一般事故的发生,对于平时发生的一般事故(非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的连带处罚,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罚: 汽运段年度内发生1起非上报集团公司的一般事故,责任者的罚款不返还;直接连带责任、间接连带责任的罚款年末全部返还;加罚管理人员的罚款年末返还50%。汽运段年度内发生2起非上报集团公司的一般事故,责任者的罚款不返还;直接连带责任的罚款年末返还50%,间接连带责任的罚款年末全部返还;加罚管理人员的罚款年末返还50%。汽运段年度内发生3起非上报集团公司的一般事故,所有罚款都不返还。 其它单位年度内发生1起非上报集团公司的一般事故,责任者的罚款不返还;直接连

11、带责任的罚款年末返还50%,间接连带责任的罚款年末全部返还;加罚管理人员的罚款年末返还50%。其它单位年度内发生2起非上报集团公司的一般事故,所有罚款都不返还。机关各科室年度内发生1起非上报集团公司的一般事故,所有罚款都不返还。 3、“三违”人员处罚按西露天煤矿“三违”人员处罚办法执行,严重的“三违”现象;段、队管理人员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员工调离本岗位下岗培训。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西露天煤矿。 第二篇:露天煤矿管理办法XX市露天煤矿开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露天煤矿管理,保护煤炭资源,促进煤矿合理有序开采,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

12、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及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针对我市露天煤矿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市行政区域内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的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坚持环境治理和安全生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制定落实植被恢复、水土保持、植树造林、土地复垦、填沟造地、塌陷区治理等方面的综合性治理措施。 第四条露天煤矿不得危害电力、通讯、水源、交通等生产生活设施;不得危及居民安全及影响正常生活。 第五条露天煤矿在开矿程序、建设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用工管理及火工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章开矿程序 第六条煤矿开采方式由井工改变为露天开采的,必须按照审批权限报各级管理部

13、门审批。 第七条露天煤矿开工前须按要求编制并审批地质报 1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煤炭开采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等。 露天煤矿开工前必须办理征占土地(林地)相关手续,必须与所涉乡镇、村、企业、农民签定相关协议。 在上述要求落实到位后,并取得开工报告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露天煤矿的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安全设施工程等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露天煤矿在建设施工中要执行招投标制。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资质的一

14、律取消投标资格。 第十条露天煤矿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与矿井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每月必须进行至少 2两次的安全自检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必须在省厅基建部门备案。施工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质检单位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露天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待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

15、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方可组织生产,严禁未竣工验收擅自生产。 第四章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露天煤矿在采剥前应对批准的采剥范围边界埋设界桩,经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组织采剥作业,采剥过程中严禁承包、切块分包、转让等不法行为。 第十六条露天煤矿应拥有自身所属的生产队伍和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在2012年2月底前,所有已投产的煤矿必须达到此项要求。 第十七条露天煤矿应根据批复的开采工艺和选用的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露天煤矿开采时须制定以下规定和办法: 1、开采技术管理办法。 2、剥离工程管理办法; 3、排土场管理规定; 4、边坡技术管理规定; 5、防排水技术管理规定; 6、运输道路技术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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