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交通法规新规定交通法规新规定2020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12641625 上传时间:2022-08-14 格式:DOCX 页数:36 大小:27.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瓶车交通法规新规定交通法规新规定2020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电瓶车交通法规新规定交通法规新规定2020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电瓶车交通法规新规定交通法规新规定2020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电瓶车交通法规新规定交通法规新规定2020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电瓶车交通法规新规定交通法规新规定2020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瓶车交通法规新规定交通法规新规定2020》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瓶车交通法规新规定交通法规新规定2020(3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电瓶车交通法规新规定交通法规新规定2020(一)交通法规新规定 20XX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 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 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 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

2、证明等业务。条件具 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 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 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 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 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

3、定的有关办理机动 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 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 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 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第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 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 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 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 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车辆管

4、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 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 动车驾驶证无效。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 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 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 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第七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 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 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 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

5、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 1)。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 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 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第二节申 请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 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以上、70 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

6、托车、普通二 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 18 周岁以上,60 周 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 车型的,在 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 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 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 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 下。(二)身体条件: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 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 155 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 车型的,身高为 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7、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 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 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 4.9以上;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 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 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 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 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 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 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 厘米。但左下

8、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 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 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 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 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 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 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

9、成犯罪 的;(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 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 的;(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 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 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 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 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

10、电 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 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 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 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 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分记录。 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 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 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 周期内没有记满 1

11、2分记录;(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 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 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 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 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 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 托车、轻便摩托车。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一

1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 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 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 所提出申请:(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 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

13、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 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 明。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 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 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 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

14、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 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 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 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 文翻译文本。第三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 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 常识

15、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第二十三条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 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第二十四条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 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 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二十五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 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 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 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

16、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 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 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 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 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第二十六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 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 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 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 车、直行通过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