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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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避税筹划案例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世界上已有 140 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据统计,1991年,全世界20 多个低收入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 总收入的平均比例为9.3,个别发达国家达40以上,而我国 1998 年仅占到3左右。因 此,人们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 (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由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发展趋 势的看好,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方法对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这里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利用纳税

2、人身份认定、利用附加减除费用、利用分次申报费用、 利用境外扣除费用、利用捐赠抵减、利用账面调整、利用资产处理、利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 算等八种避税筹划法的案例。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个人避税的主观愿望必 将十分强烈。这里正是符合个人的这一需要,为纳税人提供了许多参考。同时,科学的例证 也能有效地避免逃税行为的发生。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 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

3、税负。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 一次离境超过30 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 日的,简称90 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 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一位美国工程师受雇于美国总公司,从1995年 10 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帮助 筹建某工程。1996 年度内,曾离境60天回国向其总公司述职,又离境40 天回国探亲。这 两次离境时间相加超过90 天。因此,该美国工程师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他从美国总公司 收取的 96000 元薪金,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征

4、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该美国 人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从而节约了个人所得税5700元,即:12X (96000/ 124000) X 15 % 125 = 5700(元) 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800元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但 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将再享受减轻3200元的附加减 除费用。主要范围包括: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 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

5、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例某纳税人月薪 100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的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10000 -800 = 9200(元)应纳税额=9200 X 20 % 375 = 1465(元)若该纳税人为天津一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假定为非届民纳税人),月取得工 资收入10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3200)=6000(元)应纳税额=6000 X 20%375 = 825(元)1465825=640(元)后者比前者节税 640 元。利用分次

6、申报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谅按次计算 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 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 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 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 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

7、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 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例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 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 人所得税。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 6 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 X 20%=48000(元)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税额如下:应纳税额=48000X20%X(1+50%)=14400 (元)如果该人以每个月

8、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 税额如下:每月应纳税额=(5000 - 5000 X 20 %) X 20 %= 800 (元)全年应纳税额=800X 12 = 9600(元)144009600= 4800(元)这样,该人按月纳税可避税4800元。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走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 税额。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准予扣除的税额?请看以下案例:例:某中国纳税人,在 B 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 B 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

9、资收入60000 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工资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 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该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的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 抵减限额)如下:1工资所得:每月应纳税额=(50004000)X 10%25 = 75(元)全年应纳税额=75X12=900(元)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30000 X(120%)X20%=4800(元)抵减限额=9004800=5700(元)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人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 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国只需缴纳差额部

10、分500元(57005200) 即可。如果该人在B国已缴纳5900元个人所得税,超出抵减限额200元,则在中国不需再 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B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 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 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 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例某人获10000元的劳务

11、报酬,将2000。元捐给民政部门用于救灾,将1000元直接 捐给受灾者个人,那么,此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捐给民政部门用于救灾的2000元,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捐赠范围,而且捐赠金额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30%:捐赠扣除限额=10000 X(120%)X30%= 2400(元)实际捐赠 2000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应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直接捐赠给受灾者个人的1000元,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得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劳务报酬一次性收入超过4000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X(120%)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一允许扣除的实际捐赠额)X20

12、%根据上式计算,该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下:10000 X(120%)2000 X 20% = 1200(元)利用账面调整的避税筹划案例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把纳税人的账面利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起点,通过计算,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额,将账面利润调成应纳 税所得额。在调整时,有些企业纳税人由于不懂调整公式和方法,任凭征管人员调整,更谈 不上利用调整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这里就是通过举例,让避税者掌握如何调整,并通过调 整的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调整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账面利润额+调增利润额一调减利润额一税前弥补亏损额举例:某企业1994年底账面利润额为200

13、万元,已预交所得税额为45万元,该企业委托税务 代理人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额。税务代理人站在企业避税的角度计算所得税额的程序如下: 第一,计算调增额和调减额,并作为挖掘调减额,缩小调增额。1审计营业收入账户,发现该年取得国债利息为1 万元。从国内企业取得投资分回已 税利润 9 万元,按税法细则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分回已税利润再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2审计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现该年支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 万元。3审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发现,企业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规定年限,经计算本年 多提折旧 8 万元。4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领用企业商品产品没有作为收入处理,经计算该部分利润额为5

14、 万元。根据上面审计结果,该企业所得调整额为:调减额=1+9=10(万元)调增额=2+8+5 = 15(万元)第二,计算弥补亏损额。税务代理人根据历年亏损弥补情况有关资料确定 1994 年以前尚未弥补亏损额共计 55 万元,其中1993年30万元,1992年10万元,1991年8万元,1990年3万元,1989年2 万元,1988年2万元,由于1988年亏损对1994年来说弥补期已超过5年,因此不应弥补。1994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552 = 53(万元)第三,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汇算所得税。1994 年应纳税所得税额=(200+15 1053)X33%=50.16(万元)汇算应补所得税额

15、=50.1645=5.16(万元) 实例分析案例 1王某每月工资收入为2300元,其中800元为每月的房费支出,剩余的1500元是可 用于其他消费和储蓄的收入。若王某所在单位每月向其支付2300元,依据个人所得额法, 则王某个人应纳所得税为:(1500500) X 10%+500 X 5% = 125(元)但若企业为其提供住房,而每月仅付其工资收入1500元,则其工资收入应纳所得税为:(1500800500)X10%+500X5%=45(元)王某可少纳税:12545 = 80(元) 这样对企业来说没有增加额外负担,而职工本人在消费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也规避 了一部分税收。案例2 张某拥有一项专利权,若单纯将其转让,可获收入8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80 万X(1 20%)X10% = 6.4 万元税后利润为:80万6.4万73.6万元 若将该专利权折合股份投资,其专利折股80万元,当年获股息收入8万元。应纳 个人所得为:8 万X(120%)X10%0.64 万元 税后所得为:8万0.64万=7.36万元 通过专利权投资,每年仅需负担0.64万元税款。且经营10年以后,可以收回全部 转让收入。而且,张某还可得有80万的股份。案例 3 王某月收入1200元(包括各类津贴和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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