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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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d.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附: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目录1 总则- 1 -2 安全管理- 1 -2.1 一般规定- 1 -2.2 安全生产责任制- 1 -2.3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 -2.4 安全检查- 3

2、-2.5 安全教育- 3 -2.6 特种作业管理- 3 -2.7 安全警示标志- 3 -2.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4 -2.9 应急预案- 4 -3 文明施工- 4 -3.1 一般规定- 4 -3.2 现场围挡- 5 -3.3 封闭管理- 5 -3.4 施工场地- 5 -3.5 材料堆放- 6 -3.6 临时建筑- 6 -3.7 办公与生活用房- 6 -3.8 施工现场标牌- 7 -3.9 现场防火- 8 -3.10 保健急救- 8 -3.11 综合治理- 8 -4 脚手架- 8 -4.1 一般规定- 8 -4.2 施工方案- 9 -4.3 脚手架材质- 9 -4.4 使用要求- 10 -4

3、.5 落地式脚手架- 10 -4.6 悬挑式脚手架- 12 -4.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3 -4.8 卸料平台- 16 -5 基坑工程- 16 -5.1 一般规定- 16 -5.2 支护构造- 17 -5.3 土方开挖- 17 -5.4 降排水- 18 -5.5 坑边荷载- 18 -5.6 基坑监测- 18 -5.7 作业环境- 20 -6 模板工程- 20 -6.1 一般规定- 20 -6.2 支撑体系的构造要求- 21 -6.3 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 22 -6.4 模板及支撑体系撤除- 22 -6.5 检查验收及使用- 23 -7 “三宝“四口防护- 24 -7.1 一般规定- 24

4、 -7.2 安全帽- 24 -7.3 安全网- 24 -7.4 安全带- 25 -7.5 楼梯口防护- 25 -7.6 电梯井口防护- 25 -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25 -7.8 通道口防护- 25 -7.9 临边防护- 26 -8 施工用电- 26 -8.1 一般规定- 26 -8.2 外电防护- 27 -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27 -8.4 配电箱、开关箱- 28 -8.5 现场照明- 29 -8.6 配电线路- 29 -8.7 电器装置- 30 -8.8 变配电装置- 30 -9 货用施工升降机- 31 -9.1 一般规定- 31 -9.2 安全装置- 31 -9.3

5、根基及导轨架- 32 -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32 -9.5 吊笼- 32 -9.6 安装、拆卸及验收- 33 -9.7 使用管理- 34 -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 34 -9.9 电气与避雷- 34 -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35 -10.1 一般规定- 35 -10.2 安全装置- 35 -10.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35 -10.4 根基及导轨架- 36 -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 36 -10.6 使用管理- 37 -10.7 电气与避雷- 38 -11 塔式起重机- 38 -11.1 一般规定- 38 -11.2 安全装置- 39 -11.3 信息

6、标识- 39 -11.4 根基- 39 -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 39 -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 40 -11.7 使用管理- 41 -11.8 电气与避雷- 42 -12 起重吊装- 42 -12.1 一般规定- 42 -12.2 施工方案- 42 -12.3 起重机械- 43 -13 施工机具- 43 -13.1 一般规定- 43 -13.2 常用施工机具- 44 -13.3 其他施工机具- 45 -14 高处作业吊篮- 46 -14.1 一般规定- 46 -14.2 安全装置- 46 -14.3 安全防护- 46 -14.4 安装与拆卸- 47 -14.5 安装验收- 47

7、-14.6 使用管理- 47 -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1.0.2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开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实现企业行为标准化、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为管理目标。1.0.3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基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本规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8、标准化管理的 根本依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1.0.4 积极推广使用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中的施工安全技术及设备。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采用已淘汰的施工安全技术和设备。1.0.5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本规定高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时,以本规定为准。2 安全管理2.1 一般规定2.1.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1.2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1.3 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

9、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1.4 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职务,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1.5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识别标识牌,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 根本信息。2.1.6 施工现场应建设安全台帐,及时、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2.2 安全生产责任制2.2.1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工程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

10、任制度应挂墙。2.2.2 建筑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工程部、总包和分包单位、工程部和班组之间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方法。2.2.3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设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必须有书面记录。企业对工程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工程部对班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2.2.4 建筑工程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施工现场工程工程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以下要

11、求:房屋建筑工程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 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配备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设置,并组成安全管理组。市政根基设施工程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2.5 施工现场应配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和标准等,工程工程部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齐全,主要工种的施工操作岗位,必须张挂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2.2.6 建筑施工企业对列入建筑

12、施工预算的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及安全施工等措施工程的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及文明施工,建设费用使用台帐,不得挪作他用。2.3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3.1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工程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2.3.2 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管理方法的要求,在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展论证。2.

13、2.3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方案、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2.3.4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报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工程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前方可组织实施。施工过程中变更方案的,必须经原流程审批,批准后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应当通过专家论证的,应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按上述程序办理签字手续前方可实施。2.3.5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进展识别、评价,确认重大危险源,建

14、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人,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应急预案。2.3.6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设健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展。2.3.7 各分局部项工程及各工种施工作业前,工程部的技术人员应当向班组作业人员进展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资料,双方履行签字手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参加并检查实施情况。2.3.8 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程工程的作业环境、作业特点和危险源,针对危险源的预防措施、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安全本卷须知、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安全技术交底应具体、明确、通俗易懂。2.4 安全检查2.4.1 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部应建设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整改、处置措施和复查等内容。检查次数企业每月不应少于一次,工程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天巡查,每次检查应有书面记录。2.4.2 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签发整改通知,定人、定时、定措施进展整改。整改应有复查记录。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顿施工,进展整改。2.5 安全教育2.5.1 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应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教育时间等。2.5.2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应每年至少一次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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