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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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襄工商高新处字2015120号行政处 罚当事 人基本 情况个人姓名(名称)注册号单位名称人福医药襄阳有限公司注册号420600000188279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姓名张红杰违法行为类型商业贿赂行政处罚内容罚款2万元,此外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15年7月28日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襄工商高新处字2015120号当事人:人福医药襄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杰;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10年12月8日;住所:襄阳市高新区团山大道17

2、5号;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 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 剂、肽类激素(含冷藏冷冻药品)的批发(有效期至2019 年12月14日止);一、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仅限许可 证所列项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 方可经营)。2014年年底,本局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卫计委、工商总 局等九部门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 工作实施意见以及襄阳市工商局关于深入开展治理医药 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及虚假广告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 对辖区药品和医疗器械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给相关业务单位赠送采集卡及

3、 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涉嫌商业贿赂局于2015年1月依法正式立案。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0年12月,主要从事医疗器 械及药品的购销,2014年11月当事人与神农架林区人民医 院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将一台超声波诊断仪销 售给该医院,同时向该院赠送一台CDAP VP -1200 -ST, 后来该院要求将赠送的仪器换成采集卡,当事人为促成该笔 交易,于2014年12月从武汉镁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6800 元购买了一台采集卡,赠送给该医院。此外,当事人分别于2013年7月1日向业务单位河南 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南羚锐公司)收取2178 元,2013年7月15日向业务单位上海信谊

4、联合医药药材有 限公司(以下称上海信谊公司)收取5750元,当事人以“服 务费”名义给这两家公司分别开具发票未提供服务,当事人 将这两笔款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这两家公司为维持 与当事人的购销关系,向当事人交纳了上述费用。以上事实,由下列主要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变更 信息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和经营主体资格。证据二:当事人与神农架林区人民医院签订的购销合同 书、该院向当事人支付诊断仪货款的汇票和记账凭证、当事 人购买采集卡的发票、当事人购进超声波诊断仪的销售合 同;证明当事人向该医院销售超声波诊断仪时,赠送采集 卡。证据三:当事人收取

5、河南羚锐公司和上海信谊公司服务 费的发票、记账凭证和银行汇票;证明当事人以“服务费”名义收取上述两家公司财物。证据五:对当事人总经理刘鹏程询问笔录、对当事人财 务部长王敬询问笔录、对当事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向有关医院赠送采集卡,向有关业务单位索 取“服务费”的情况。当事人在医疗器械购销过程中,为争取交易机会,谋取 竞争优势,通过向神农架林区人民医院赠送价值6800元的 采集卡,给付好处,来销售超声波诊断。此外,当事人作为 一个药品销售企业,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含服务, 其合法收入就是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销售收入,当事人却向河 南羚锐公司和上海信谊公司收取“服务费未提供服务,这两 家

6、公司为维持与当事人的购销关系,向当事人交纳了上述费 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 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之规定,已构成商业贿赂。2015年7月23日,本局已按程序对当事人下达了行 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 权利。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 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 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

7、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 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由于当事人缴纳的 税款和购销活动中合理支出无法核实,故当事人违法所得 无法计算,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经研究,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罚款,此外,责令当事人改 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 国银行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襄阳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帐号:*。逾 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 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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