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许经营合同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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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特许经营合同范文 编号: 甲方(特许人): 住所: 联系 :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经营范围: 乙方(被特许人): 住所: 联系 :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经营范围: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老实信用原那么,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包括效劳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根底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

2、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商标”,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商标。 “专利”,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创造、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 “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效劳,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效劳品种、方式等。 “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乙方开业和经营的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

3、资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 “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直营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直营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直营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

4、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住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 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 直接特许 区域特许 复合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 具有独占性 不具有独占性 第三条特许区域与营业地 一、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省(市)县(区)东至路、西至路、南至路、北至路的区域。(见附件一:特许区域附图)。 二、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效劳的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为。 三、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

5、变更其加盟店的营业地,如经批准乙方仅可在特许区域内变更加盟店的地址。 第四条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二、乙方申请对本合同延期的,应至少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延期合同。 第五条特许经营费用 一、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在每月每年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元; 按照加盟店当月当年营业额的,按比例

6、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三、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2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缺乏局部,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 3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收取的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或违约金外,剩余局部无息归还乙方。 四、其他约定的费用 五、本条所述之特许经营费采用以下第项方式支付: 现金; 支票; 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六条知识产权的授予与使用 一、甲方按照本合同约

7、定,许可乙方使用以下知识产权: 商标。 商标名称:商标注册证编号:。 核定使用商品或效劳工程:。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乙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专利。 专利名称:专利证编号:。 专利内容:。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并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乙方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其他。 二、乙方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和经营手册的规定,在加盟店内悬挂、张贴甲方授权使用的特许标识。 三、乙方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标准使用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

8、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申请注册与甲方商标或特许标识近似、变形或淡化的商标标识。 五、特许标识或商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且无须对乙方作出补偿。 六、乙方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商标或特许标识。 第七条商号的使用 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将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如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以配合乙方进行加盟店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加盟店的经营资格 乙方须保证加盟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

9、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取得消防许可证、环保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并具有经营特许经营体系项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 第九条加盟店的开业指导 甲方应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第十条加盟店的开业培训 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以确保乙方能够独立运营加盟店。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代表特许经营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经营模式、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会计系统、产品质量

10、标准、产品质量监测制度以及经营手册等,已确保乙方顺利开展加盟店的运营。 第十二条加盟店开业时间 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三条加盟店开业的条件 加盟店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 二、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特许人验收合格; 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 四、加盟店符合经营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四条乙方认可并同意成认和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 第十五条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经营手册的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

11、;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效劳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并公布监督 。 第十七条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地对待,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效劳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保持完整与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条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特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12、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审核乙方的交易记录、会计资料、纳税记录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次的统一培训。 第二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乙方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营销、效劳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向乙方提供促销支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甲方在每次推出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之前,应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 第二十六条乙方可自行筹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

13、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信息披露 一、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方法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根本信息资料。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予乙方使用的商标、商号、专利或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方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四、方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

14、除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二、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与接触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三、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管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双方也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九条除特许产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给商提供的货物外,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到达的质量标准,提出假设干供给商供乙方选择,但甲方不得强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货物供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乙方经营所需之特许产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给商供给及配送,假设乙方需增售不属甲方供给的产品,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核准;未经甲方书面核准,不得向其他厂商采购或自行制造。 第三十一条乙方向甲方采购特许产品,须提前天以 、 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所需产品的数量和规格,以便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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