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房屋安全鉴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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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平安评估与鉴定治理方法?的通知来源:首都之窗 日期: 2021-07-14京建发 202120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标准我市房屋建筑平安评估、鉴定活动,增强房屋建筑平安评估、鉴定活动监督治理,市住 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平安评估与鉴定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平安评估与鉴定治理方法?二o年五月九日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平安评估与鉴定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本市房屋建筑平安评估、 鉴定活动, 增强房屋建筑平安评估、 鉴定活动的监督 治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治理规定? 建设部

2、令第 129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平安治理方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综合治理方法? 京政发 202117 号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平安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治理, 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房屋建筑平安评估、 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平安鉴定机构 以下简称鉴定机构 接受委 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 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平安评估、平安鉴定报告的活动.第三条 房屋建筑平安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那么.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平安评估

3、、鉴定活动,并依法承当相应责任.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平安评估、 鉴定活动的监督治理, 具 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平安治理事务中央组织实施.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平安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治理.第二章 平安评估与鉴定的委托第五条 房屋建筑的平安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第六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 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 按 照以下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平安评估: 一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

4、 5 年进行一次平安评估; 二 使用满 30 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平安评估,以后应当每 10 年进行一次平安评估; 三 到达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 2 年进行一次平安评估; 四 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 5 年进行一次平安评估; 五 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 满 30 年应当进行首次平安评估,以后应当每 10 年进行一次平安评估; 六 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 年进行一次平安评估.第七条 房屋建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平安鉴定: 一

5、 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 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 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 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 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 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平安的; 七 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平安的; 八 经平安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平安隐患需要进行平安鉴定的; 九 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平安鉴定的.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平安鉴定机构进行平安鉴定.第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根据规定对房屋建筑进行平安鉴定的, 以及未根据规定对人员密 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平安评估

6、、 鉴定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催促所有权人依法委托 平安评估、鉴定,拒不委托的,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平安评估、鉴定,费用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 承当.第三章 鉴定机构备案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平安评估、 鉴定活动的机构, 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机构具有的相关部门批准的现场检查检测水平、 鉴定能 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状况,核定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具体核定标准及业务范围见附件1.第十条 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北京市房屋平安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 二 本方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 应当提供本市房

7、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成立房 屋平安鉴定机构的文件、 鉴定资质等级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证实复印件, 非独立法人机构, 本方法规 定由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由机构负责人提供; 三 申请从事房屋建筑平安评估、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提供以下证书复印 件:独立法人证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及副本、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实验 室认可证书及附件、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附件、司法鉴定许可证; 四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 鉴定机构授权签署鉴定报告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提供任职证实文件原件及土建类高级技术 职称证书复印件,鉴定负责人应当提供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 机构法定代表人

8、及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 毕业证书、 职称证书、 资格证书复印件和 社保证实原件; 七 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平安评估、 鉴定水平和专业知识, 熟悉掌握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取得平安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证实复印件; 八 机构治理制度及质量限制举措.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 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 原件核验 后退回申请机构.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本方法附件 1 核准申请机构的业务范 围,必要时可到申请机构所在营业场所核实情

9、况.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机构的审核, 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 对符合备案标准的申请机构应当予以备案, 统一启用“房屋建筑平安鉴定专用章, 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备案事项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 30 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 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变更; 二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鉴定人员变更; 三 专项检测资质证书、 计量认证证书、 检查机构认可证书、 实验室认可证书或司法鉴定许可 证变更.备案事项变更导致鉴定机构不符合相应业务范围的, 鉴定机构必须即时停止涉及不符合项的安 全评估、鉴定业务,并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待批准变更后再开展相应业

10、务.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备案, 予以通 报,不得参与本市房屋建筑平安评估、鉴定活动: 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许可的; 二 严重违背公开、 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原那么, 或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大投诉事件的; 三 其他不适宜从事房屋建筑平安评估、鉴定活动的.第四章 平安评估与鉴定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平安评估、 鉴定活动, 应当严格根据备案 的业务范围进行.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与房屋建筑平安评估、 鉴定的委托人签订房屋建筑平安评估、 鉴定合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推荐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11、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 房屋建筑权属证实; 二 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档案资料.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平安评估技术导那么?、 ?北京市房屋建筑平安 鉴定工作导那么?等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开展房屋建筑平安评估、鉴定活动,并及时、准确、真 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平安评估、平安鉴定报告,同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应当依据本市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并在作出 鉴定结论后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房屋建筑属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平安评估、 平安鉴定报告, 应当使

12、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载有唯一编码的文本.房屋建筑平安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 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的房屋建筑平安评估、平安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建筑平安鉴定专用 章,并有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平安评估、平安鉴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平安评估、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平安评估、平安鉴定报第十九条 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平安评估、 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按以下

13、规定处理: 一 委托人有异议的, 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鉴定机构应当在合 同约定期限内对委托人予以书面答复. 二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 日内对异议人予以书面答复. 三 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平安评估、 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在评 估、鉴定结论有效期内,向市房屋平安治理事务中央提出评估、鉴定程序符合性审查或评估、鉴定 结论可靠性审查.市房屋平安治理事务中央负责对评估、 鉴定异议工程进行程序符合性审查, 发现问题的, 责令 鉴定机构根据规定程序改良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鉴定.异议工程涉及评估、

14、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的,异议人可以在市房屋平安治理事务中央的组织下,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与房屋平安鉴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对评估、鉴定过程采用的技术路线、测试方法、计算方法、评定方法的适用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专家组审查费用由 异议人先行支付.经审查发现问题的,由市房屋平安治理事务中央责令鉴定机构对评估、鉴定报告进行完善,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鉴定.评估、鉴定结论改变的,鉴定机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鉴定报告,并承当专家组审查费用;评 估、鉴定结论不变的,市房屋平安治理事务中央应当向异议人出具书面答复.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涉及社会公益的房屋建筑平安评估、鉴定活动第五章监督治理第二十

15、一条 市房屋平安治理事务中央应当增强对鉴定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治理,及时记载房屋建筑平安的相关信息,定期组织平安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鉴定机构信用信息治理系统,记录并及时公布 鉴定机构的备案信息和信用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鉴定机构的信用记分情况, 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 施.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 鉴定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鉴定机构信用信息治理系统: 一 未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载有唯一编码文本的; 二 超出备案业务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平安评估、鉴定业务出具报告的; 三 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标准、规程进行房屋建筑 平安评估、鉴定的; 四 转包或非法分包房屋建筑平安评估、鉴定业务的; 五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备案机构编码的.第六章 附那么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 房屋建筑的平安评估与鉴定由实际 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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