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补缴社会保险管理细则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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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补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范社会保险补缴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社会保险补缴行为,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细则所指“申请人”为申请社会保险补缴的用人单位。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缴审核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缴由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屡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

2、等相关部门。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补缴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受理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索取材料。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经办人员应当回避。(一)与申请人、代理人或补缴当事人之间有亲属关系;(二)与申请人、代理人或补缴当事人之间有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社会保险补缴审核公正实施的。经办人员的回避,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不得停止社会保险补缴审核。第二章申报第七条 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制

3、发养老保险补缴告知书(见附件一),将办理社会保险补缴的依据、审批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星期四、五为申请受理日。第八条 申请补缴养老保险的,需填写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补缴审批单(见附件二)。非法定事由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补缴养老保险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未经补缴当事人确认的,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第九条 申请补缴养老保险应提供下列材料(见附件三):(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四);(三)委托授权书(见附件五);(四)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五)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六)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补缴审批单;(七)养老保险补缴书面申请;(八)养老保险补缴职工名册(见附件六);(九)养老保险补缴职工确认书(见附件七);(十)劳动关系等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十一)补缴期间历年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十二)职工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十三)本市有失业经历人员,由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出具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证明;(十四)劳务派遣企业为被派遣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及用工单位相关资质;(十五)东城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除提供细则第九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向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补缴相关公示材料

5、。(一)申请人在本区累计补缴养老保险三次(含)以上;(二)申请人或补缴当事人曾出现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补缴决定的;(三)东城区人力社保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将补缴当事人基本信息在本单位(用工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包括用人单位名称、补缴当事人姓名、出生年月、用工起始时间、养老保险补缴期限、举报电话等情况。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见附件八)。劳务派遣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分别在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公示。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向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交证明公示过程和内容的影像资料。公示结论须由单位负责人、工会组织负责人、劳资(人事)部

6、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公示地点应为本单位职工上下班途经处。公示证明材料应体现出补缴当事人知悉公示内容和公示地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已实施公示程序材料的,应由申请人和补缴当事人共同签署公示声明。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 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

7、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人为补缴当事人补缴同一时段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一并受理。 第三章核准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应分初审、复审及审批三个环节,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初、复审,并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养老保险补缴有误的,补缴审批程序中止。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分别对补缴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对申请人或补缴当事人进行约谈(见附件九、十、十四)。第十七条 有下列

8、情形之一的,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均需将补缴材料转移至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实地检查。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实地检查的,均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转办(见附件十一)。(一)申请人为外埠人员申请补缴五年以上(含五年)养老保险,经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初审通过的;(二)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申请人涉嫌违规补缴养老保险的;(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认定需要进行实地检查的。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接收相关补缴材料后,应联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申请人申报社会保险补缴材料是否属实,申请人与补缴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是否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

9、、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对补缴当事人进行笔录调查。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实地检查结果反馈至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具体内容如下:(一)职工总数(含本市城镇、外埠城镇、本市农村、外埠农村);(二)劳动合同订立情况(含补缴当事人);(三)考勤类型、考勤记录情况(含补缴当事人);(四)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时间及标准);(五)已缴费人数、未缴费人数、未缴费原因;(六)发薪时间、周期、发薪形式;(七)补缴人入职时间、岗位、工资标准;(八)东城区人力社保局规定其他需反馈的内容。第四章审批及备案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应建立统一审核管理台帐,将办理

10、养老保险补缴的申报单位、职工基本信息、补缴年限以及初审、复审及审批意见等相关情况登记备查。第二十一条 建立集体研究与联合审查机制,对于养老保险补缴工作中遇到的较大争议、难以认定的疑难问题,充分发挥民主和监督,经养老保险行政部门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报社会保险补缴联合审查小组审议(信访、法制、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监督等部门)(见附件十二)。联合审查小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局长办公会审议。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或补缴当事人书面提出终止补缴申请的,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终止补缴程序。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养老保险行政机构能够

11、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补缴决定。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持加盖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公章的养老保险补缴申请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约补缴:(一)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补缴决定的;(二)用人单位为外埠人员申请补缴五年以上(含五年)社会保险,通过了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部门核准、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地检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备案的。(三)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或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申请人涉嫌违规补缴社会保险,移交至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地检查无误,并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备案的。(四)东城区人力社保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2、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应作出不予补缴决定:(一)申请人与补缴当事人未建立劳动关系,证据确凿的;(二)申请人或补缴当事人伪造、变造有关账册、材料,弄虚作假的;(三)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实地检查,认定申报材料不属实等;(四)东城区人力社报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补缴情形。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补缴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补缴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八条 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初审、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核查、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基金监督部门备案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养老保险

13、补缴不符合规定的,统一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九条 需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申请备案的养老保险补缴材料,均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申报。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审核处理流程是否符合规定,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准确。对符合规定的,在签署意见后,将补缴材料通过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转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第三十一条 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备案通过后作出准予或不予补缴决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三十二条 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保险补缴审核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见附件十

14、三)。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稽核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准时限自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转交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十三条 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应对补缴审核情况进行动态分析与监控,通过对申请人申报补缴数量、未通过核准比例、原因和存在的问题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申请人实行全面监控,加大审核力度;对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可暂停该单位养老保险补缴申请三至六个月。对于违规补缴经查属实的,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应将申请人及补缴当事人基本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十四条 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申请人及补缴当事人的信息保密,不

15、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及补缴当事人应当自养老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补缴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手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申请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经办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当年社会保险补缴办法另行规定的。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一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补缴告知书依据市、区有关文件要求,现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补缴1992年10月至今期间(历年)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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