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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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1、党政“_”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党政“_”不直接分管、审批财务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数额较小的由分管财务领导的审批,数额较大的开支须经领导班子_审批。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2、党政“_”不直接分管_人事工作。_人事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机关中层干部提拨任用、干部人事调动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和下属_领导的任免等,要经班子_讨论决定。机关中层干部提拨任用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_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3、党政“_”不直接分管单位建设工程

2、招投标工作。按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国家、省、州、县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领导班子_研究决定,不允许个人内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等一些重大问题要经班子_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工程建设及招标_工作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_”要对_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党政“_”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工作。确定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_”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但不干涉行政审批的具体业务工作。5、党政“

3、_”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二)根据_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发言制度进行专项检查_(郴区纪文_号)要求,我单位对贯彻执行“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发言制度进行了自查。近年来,我单位领导班子结合实际,对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坚持_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领导末位发言的原则议事决策,无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特点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_局党支部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发言制度高度重视,通过_会、_专题学习等形式,在全体干部中进行广泛宣传,贯彻传达市、区相关文件的重要内容和

4、精神,结合实际,及时贯彻落实。切实把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区委的工作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制约,特别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_现象的发生。2、理清职责分工区委_局党支部召开全体会议,对班子成员分工进行了重新调整,明确规定“_”在领导班子分工中实行五不直接分管,而由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凡涉及人事、财务、大宗物品采购、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的工作事项,属一般问题的由各科室提出意见建议,报分管副职同意后,执行落实。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经_研究作出决定后,_末位发言,执行落实。形成了“_领导、民主决策、副职分管、正职监管

5、、”的工作机制,将较好的预防“_”一言堂和_行为的发生。同时使局主要负责人能够更好的集中精力开展全面工作。3、强化监督责任为确保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工作中,规定分管副职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人事、财务、大宗物品采购、工程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对“五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等,在“区委_局公开服务承诺”公开栏上进行了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对照查摆情况1、涉及财务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有财务编制详细预算,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经局党支部会议审核,通过后上报区委主要领导同志请示,通过后再报

6、往财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做到公开、公正。重大决策有会议记录,财务预算有台帐。2、去年以来,我局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开展档案_选拔工作,按民主推荐、全面考察、_讨论、内部公示等程序进行,实现了规范化操作。3、重大项目_决定。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实行重大事项会议_讨论,_最后发言,根据会议民主讨论结果决定。近三年来,区委_局无重大建设项目安排。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_决定。对机关办公设备的配置、固定资产配置做到_讨论、民主决策,通过政府采购购买,并有台帐记录。三、存在不足与下步打算1、还应强化制度建设,推行“五不直接分管”工作机制,必须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发展党内民主,完善党内

7、监督制度,通过完善制度使监督真正落到实处。2、要严格遵守“正职监督、副职分管、程序规范、民主决策”的工作原则,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要因为不直接分管而不_此项工作,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防止推诿扯皮现象发生。3是实行项目化管理,通过建立台帐、跟踪督察,定期通报等形式形成强力实施长效机制。“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三)县环保局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_市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施办法_市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_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和

8、_县党政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正职监管、副职分管、民主决策、监督制约、程序规范”的原则,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由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主要领导负总责。第三条按照“_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研究重大项目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末位表态”。第二章工作原则第五条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由副局长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要严格执行_公务员法_领导_

9、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制度。凡涉及本单位编制管理、工作人-12作领域内,实行_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一条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一)对分管副职领导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监督缺位和管理失控;(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等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分权制权,规范业务运行流程;(三)加强对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突出权力运行的关键

10、环节,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和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四)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监督。第十二条分管领导的责任:(一)严格执行班子_做出_决定,按照_决定和工作分工正确履行职责;(二)主动接受党政主要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做到慎重用权;(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并适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汇报分管工作情况,根据工作特点及工作需要,每月向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报告分管工作情况;(四)严格执行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五)按照分管工作的业务流程、工作权限履行职责,严禁越权做出决定;(六)加强

11、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党政主要领导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提交领导班子会议_研究决定,调动、借用干部职工的;(二)不执行账户、资金归口统一管理,私设“账外账”的;(三)财务开支票据不执行“三人会签”制度的;(四)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不召开班子会议_研究的;(五)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六)指使、授意财务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的;(七)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八)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采购方进行协商谈判的;(九)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十)工程建

12、设项目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的;-56当利益的;(十八)在采购、招标过程中与供应商、投标人或者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协商谈判或者串通的;(十九)工程建设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的;(二十)工程建设发包、工程量变更,未经_讨论、民主决策或拒不执行班子_作出决定的;(二十一)开标前泄露标底的;(二十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二十三)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二十四)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是指内容协议的;(二十五)其他违反人事、财务、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纪律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将“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落实情况列为领导班子_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和

13、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六条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_、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本单位执行“四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部门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五个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制度(四)态”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程序严密、制约有效、运转协调、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促进权力公开、公正、规范、透明运行。根据中国_党党内监督条例

14、(试行)和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五个不直接分管”是指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项目备案、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五项工作。实行一把手监管督查,分管领导负责落实执行的管理体制。“末尾表态”具体指在班子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及其他重要会议上,一把手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或全体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第三条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执行内容:(一)局长不直接分管人事。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干部任免、聘任、人员调动等人事工作。有关干部推荐、任免、聘任、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调动等事项,应在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分管局领导签发相关文件。局长

15、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局长“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局领导负责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1、工资、津补贴等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制表,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局领导审批。2、日常办公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局办公室主任核准,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的经费支出由局长审批)。3、业务专项经费的支出。由经办人签字,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核准,分管局领导审批。4、项目资金的支出。根据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经办人签字,经办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核准,分管局领导审批。5、大额资金的支出。根据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经办人签字,经办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核准,分管局领导审批。(三)局长“不直接分管行政事项审批”。确定一名局领导分管行政事项审批工作,并签发相关文件。局长对行政事项业务申报、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行政事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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