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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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地区】北京市【失效日期】【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1. 11.09【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E文】 第一章总则笫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人民生活和歼都建设发展的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避守水法和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仃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届集体所有。本市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焚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木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开发利用

2、与保护和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地衣水与地卜水和结合,全 面嫌划,统落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木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并采取措施涵养水源。第六条 本市水资源管理,贯彻执行水法规定的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贵本市水资源综合管理工作。市地质矿产陌、市城山规划管理局、市公用局和市人民政府其他,关部门,按照木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贡,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区、县水利局(含水资源局)是本区、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其他有美部门按照区、县人民政 府嫌定的职责,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

3、源管理工作。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R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生产用水,控制城山规模,限制耗 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其他建设项目的发展。计划部门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B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项I规划设计方案时, 对直接从河流、地下取水的,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矿部门参与意见,对取水方案有重大争议的,报同级人民 政府审核决定。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评价。全市水资源综合评价,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地质矿产局及市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第九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按流域或区域避行统一规划。规划的编制应当服从防洪和城市供水的

4、需要,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地表水与地卜水联合调度,就顾1:卜游、 左右岸用I地区之间的利益.第十条 市、区、县水利局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地矿、公用、环保、节水等部门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 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规划.分别纳入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或者区、县域规划方案。第十一条修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综合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木市兴建水E程.开发利用地表水资源和防治水告.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木建设程序和其他仃关 规定.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地质矿产局负责地卜水资源调位、评价和规划;协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卜水

5、资源;负责地F水资源的勘查管理及监测、统计、分析、开发利用的监瞥管理。市地质矿产局会同水利部门及其他仃关部门按区域或自然地质单元进行地下水资源分区评价,划分严重超采 区、超采区和未超采区,报市人此政府审定后,作为制定地下水资源开采计划的依据.第十五条开凿机并必须按卜列规定进行审批:(一)在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T矿区(含新开发区)以及1990年1月底以前设 立的建制镇开凿和更新白备井的,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卜.水资源分区评价进行审查,核发苗井许可证。(二)在前项规定范I刊以外凿井的,由市、区、县水利部门根据地卜.水资源分区评价进行审查,核发凿井许可 证。(H)农村更

6、新机井的.必须到原批准机关领取凿并许可证。第十六条严格限制在下列地区开凿机井:(-)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二)城巾自来水管网供水范围内地下水超采的地区:(=)水利工程保护区;(四)自来水J水源保护区:(五)风保游览区、文物保护区.因特殊需要在上述地区凿井的,必须报巾水利局或者布城巾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查批准。第卜七条 开凿机井工程竣JL,必须经批准苗井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用井单位应将苗 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同级水利部门和地质矿产部门备案:属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机井,应 同时报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务案。第十八条 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

7、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 名个人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卜措施涵养水源:(-)营造利保护水源洒养林,严禁乱砍滥伐:(-)植树造林,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地:(三)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进行小流域治理:(四)严禁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五)城市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第二十条鼓励仃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充分利用雨洪和符合标准的弃水进行回灌、补充涌养水源。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怀管理。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 美水污染防

8、治的法律、法规、规竟的规定,保护和改善水质。第四章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 本市对直接从地I、或者河流取水的,实行取水许诃制度。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蜀 取水的,不需要巾请取水许可。实行取水许W制度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二十三条 本市水中长期和年度供求计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地质矿产局、市公用局、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煽 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十四条市水利局和甘约用水办公室根据ibAK政府批准的全市水年度供求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向用水中 位下达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城小节约用水按照

9、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 条例*执行。农村节约用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使用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E缴同级射 政部门,由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用于水资源勘测、评价、监测、保护、管理和地卜水资源养蓄以及采取H约用水措 施的补助。第十七条 区、县或者乡、镇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有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箱神协商处理:协商不 成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处理。由水事纠纷解决之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名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的 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徂单方面改变水

10、的现状。第二十八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爪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 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跨区、县的.由市 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立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主管部门 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I起十五口内.向人氏法院起诉。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二十九条 小、区、果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 必须服从。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 对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节约用

11、水和进行仃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凿井或名直接从河流取水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机井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格擅口使用的,血H水利局或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封井,并处以罚款。第三十二条木条例规定的罚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三条 当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I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 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W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H起十五II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 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LI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巾清史议或者不向人氏法院起诉乂不履行处 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七管部门和其他有美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由其所在映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邢的,依法追究刑环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I-五条本条例具体应川中的问他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2年I月1 II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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