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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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权利能力的涵义。私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一种主体性资格,是法律赋予私法主体从事私法活动、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一般法律前提。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赋予的,它是公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体享有权利、承当义务的前提。 公司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与自然人有所不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司终结时消灭。那么,公司何时成立、何时终结,就是拟定公司权利能力产生和消灭的核心。国内民法通则规定,公司法人应自其依法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并注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终

2、结其民事权利能力。具体而言,根据国内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权利能力获得之时。同样,根据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示公司终结。因此,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较大不同。公司权利能力多属于特别的民事权利能力,往往受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自身性质的限制。重要有: ()性质上的限制。公司毕竟为拟制人格,其自身并非为具有新陈代谢功能的生命体,故凡与自

3、然人自身性质有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也许享有。如前所述,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公司都不享有。 ()目的范畴的限制。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其所持续经营的事业或业务记载于公司章程,登记于公司营业执照,称为经营范畴,亦即公司设立的宗旨和目的,其意义表目前如下几种方面:其一,公司的经营范畴必须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公司不得经营;其二,公司的经营范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公示的效力;其三,公司的经营范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还必须依法进行批准,否则,公司不得经营。如经营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须经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批准;

4、其四,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五,公司需要变更其经营范畴的,必须根据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才可以变更其经营范畴。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化经营范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批准。” 由此可知,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有差别性的,即不同的公司具有不同的主体性资格,亦即具有不同的权利能力,这是由公司的目的事业或者说经营范畴所决定的,因此一种服装公司与一种房地产公司的权利能力是不同的,一种证券公司与一种保险公司的权利能力也是不同的。

5、(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1.公司行为能力的涵义。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达,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获得权利和承当义务的能力。 根据通说,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不仅表目前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步产生、同步终结,并且表目前公司行为能力的范畴和内容与其权利能力的范畴和内容也是相一致的,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合用于公司行为能力。这也是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制度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制度不同的地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都是一致的,但行为能力各有不同涉及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涉及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就存在差别,不同的法人享有不同的权利

6、能力,而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一致性,因此不同的法人也就具有了不同的行为能力。法人行为能力的差别是由于其权利能力的差别导致的,而不像自然人那样其行为能力的差别是由于年龄、智识状况决定的。2.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团队人格,它在按照自己的意志实行行为时,与自然人有所不同。一方面,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它必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达。公司的法人机关就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公司的法人机关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成,它们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互相配合又互相制衡,进行公司的意思表达。另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能力体目前对外行为的实行上,公司的对外行为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实行,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13条)。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的意思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法律行为、为公司获得权利和承当义务。在公司权利能力范畴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所实行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自身实行的法律行为,其后果涉及权利和义务由公司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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