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及人员管理制度(五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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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及人员管理制度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1特种设备细指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生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_公司所有压力容器(含各种气瓶)、行车、叉车以及公司内使用的机动车辆等均属特种设备。1.3特种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使用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1.4设备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备台帐、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位置、起用时间、试运转及验收记录、设备大修或项修记录、设备事故记录及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有关技术文件资料。1.5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各种防护设施必须齐全、灵敏

2、可靠。1.6特种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除日常使用进行检查外,要列入计划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正常完好。1.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问题,应立即进行修复,不得带病运行。1.8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在明显部位悬挂醒目警示标志。1.9对国家和公司要求建立管理制度的特种设备,必须健全完善相应的制度,并严格遵守。1.10特种设备必须按国家规定要求,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报告应存入设备档案。1.11检验周期为:(1)行车每二年一次,叉车每年一次。(2)公司内机动车辆每年一次。(3)压力容器年度检验每年一次,其他部位检验按有关规定执行。1.12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要按有关

3、文件的规定进行校验,安全法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后铅封,并定期对安全阀进行手动的排放试验。压力表的校验和维修应符合计量部门规定。1.13设备部门应向安技部门提供特种设备变动情况,安技部门掌握设备状况,做好监督检查工作。2、特种作业系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2.1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电工作业:运行电工、维修电工、内外线电工。(2)压力容器操作:从事压力容器操作的人员。(3)起重作业:行车工、起重工(含电梯工)。(4)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电焊工、使用气瓶从事气焊、气割作业人员。(5)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4、。电瓶车司机、叉车司机及其他厂内机动车辆司机。(6)其他符合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2.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从事本工种作业职业禁忌的人员。2.3有特种作业禁忌症之一的不得从事对应的特种作业。职业禁忌症的范围见国家卫生部发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2.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2.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2.6特种作业操作证每_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复审前应进行复训教育,连续从事本工种_年以上的,经公司培训部门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迟到每

5、_年一次。复训时要同时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临行安排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复训不合格者,可在_天内再行复训,仍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由于个人原因而未按期复审,其证件自行失效。2.7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操作证必须妥善保管,便于检查,发现丢失,应立即向安技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2.8脱离特种作业岗位_个月以上人员,需重新进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原岗位作业。2.9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违章作业达_次以上的,调扣或吊销其操作证,并按公司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10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及时组织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

6、员参加培训或复训,不得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_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的发放等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及人员管理制度(二)1.目的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2.范围适用于对特种设备购买、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管理及对特种作业人员适应岗位要求。3.内容3.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3.2企业所购买及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必须带有相应的随机证明文件。3.3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7、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3.4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3.5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规定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检测检验报告,颁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3.6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转交与发包方,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3.7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

8、案。3.8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检测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3.9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3.10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3.11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锅炉工、焊接工、水处理工、起重工、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安全技术的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特种作业管理部门颁发

9、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引进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特种设备及人员管理制度(三)岗操作,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并且有专人现场监护。5.1.6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督促使用单位每年进行检验。5.1.7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操作前,要严格检查所有工具是否符合标准,保持完好状态。5.1.8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所引发的突发事件或事故,进行应急性处理,并迅速上报有关部门。5.1.9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发现未经检验许可,违法使用,违规操作的,及时向区安监办或质监局举报。5.2主要内容:_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本企业特种作业的劳动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安全环保部负责

10、监督协助工作。5.2.2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方可独立作业。5.2.3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统一印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5.2.4本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根据工种分别委托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市锅炉检测所、市电业局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费用自理。5.2.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

11、吊销其“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第2页,共3页版本号:1变更号:0特种设备及人员管理制度(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厂所属各车间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_第3_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4、运输索

12、道;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6、其他有关设备;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

13、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1l、建筑防水作业。12、其它有关作业。第四条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第二章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

14、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第六条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各项目分部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第八条特种设备在安

15、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4、设计文件;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第九条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第十条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过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_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_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三章特种设备使用第十二条使用特种设备的各项目分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_日内,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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