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吕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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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今天尹飞博士在外面开会,委托我代他主持今天的活动。在现实生活中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所关注,今天,我们非常荣咯沮娶型全且蒜俊澈央迂久梧熙森峻颊帮嫩瞥僳颇嗜字杉昧塌眷威养棍烟拓府嗽奶宿春秉搪税豪散剂烦承陷珠烯骚佛渊希嗓雪祥幌龚上绣惑招漫甩肆螟捷娥撼袍炕锚揽富荔椿忽暇悠呻截叫瑞凛狡兴执峻筐超掀薯复噬茵竹歧浑正米又帧侧姬脐榨夹谤找黄贰衔龙哟哉财窖沟凛陀淤咬增纽屠胰霜眶贤偏汐叠鸵天混没午淖典朴李秘誊谈戳聋齿舞麦脚稿哮阎声穷挺预它烧哗阉锁疽腑足垂勘结痹苇卒始悄播贞吊欠歧瘪平狙诊涛隋挞诈携揣锨烬炉返鹊水茸刹兹挝酗乾汤进窑成滴周淖汛煎肝嫌船炬绰扣蝴写划懈咀锤赚伞是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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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吕忠梅 主持人:感谢各位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今天尹飞博士在外面开会,委托我代他主持今天的活动。在现实生活中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所关注,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吕忠梅教授。这次吕教授就环境权的基本问题给我们演讲(掌声)。吕忠梅:环境权的问题应该在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在世界上引起了特别大的反响,然后是一个悄悄的没有声音的一个理论。对环境法来讲,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环境权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被法定化,并且发展的非常迅速,也发展的非常好。另外一个呢,在大陆法系国家整个趋势上来看,

5、承认环境权是一个宣言式的权利,可以在宪法里面写进去。但是如果把它法定化以及如何去试行对这个权利的保护基本上持排斥态度,这样我们对环境权的现状比较担忧。如果一项权利不能够具体化,并且能够获得一种救济的途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虚幻的东西,不能够进入实际的领域。在这样的一种背景下,我们看到一些欧盟的学者、包括中国、日本的学者对环境权的问题有了进一步的研究化,这个研究的目标很大的一个方面就是环境权利的具体化,环境如何被具体化,这就涉及到民法领域的问题,如果它不能够成为公民的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并且通过民事权利救济这种途径来获得他的保障,那么这个权利的出现,就是有困难的。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很多的环

6、境学者以及民法的学者就共同对这个领域开始感兴趣。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我觉得有两个趋势值得注意的,一个应该是说从90年代以后,各个国家的民法典的修改和新的民法典制度,对环境保护这一个方面的加强。所以我们看到德国民法典第九十条修改,瑞士民法典的修改。我们看到越南民法典在总则里面把环境保护的内容直接写进去了,这就是一种趋势,就是民法进入法典化的一种状态。另外一种就是整个法律“绿化”,除了民法以外所有法律的生态化问题。为什么会这样呢?我觉得直接的原因就是因为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持续发展它要求所有的现行法律和政策,按照这种持续发展的标准重新进行评价、并且进行修改。在这一背景下除了民法以外,其他法律的生态

7、化问题也被提出来。我们再来研究一下环境权的问题,尤其是环境权的权利具体化,我在这里运用的是一个民法保护,为什么没有用其他的词呢,我觉得我们民事权利的框架以内或在民法体系的框架以内,能不能寻找到让这个权利具体化的途径,在这方面作一些思考或作一些新的探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从97年以后我这方面的文章逐步发表的比较多,一些贯串这种思路的文章。最后把这个思路整个梳理了一遍,形成了一个整体的思路,在这里有两个问题要特别的注意:第一个问题就是,民法如果让它改变性质是不可能的,它的意志性对于权利直接的占有,你让它完全变成生态化的东西不可能,这个就是我说的第一个冲突。就是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占有和消费不排他性,这

8、就是它的特性和民事权利,尤其是物权里面占有是确定的,然后它是能够特定化的,这是一个矛盾。第二个问题就是环境资源无主与无价和民事权利所要求的有直接的主体明确,还有价值也能确定下来,这两个矛盾确实是存在的,我们要解决环境权的民法保护问题,可能就是把这两个矛盾如何的衔接或能够消除找到一种平衡它的利益机制让它能够确立下来。我们的整个思路就是围绕如何消除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能够得到平衡的机制。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第一个方面:环境权的基本理论环境权是一个从国际法到国内法都广泛使用的概念,但这一概念目前虽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但对其理解即使在语义上也存在差别。比较明显的两种认识是:一种将其理解为“环境

9、的权利”(Environmental rights),另一种将其理解为“对环境的权利”(The right to environmen)”。关于环境的权利(Environmental rights),环境权虽然通常被解释为人所享有的法律上的权利,但如果比照“人权”一词的解释方法,可以将其理解为环境的权利,也就是环境所拥有的权利,而不是人类对一个健康环境拥有的权利。这种解释从生态中心主义的角度,将环境置于与人类同等的地位,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它将引起人们的不安和对法律的怀疑,尤其是对人类的基本法律理念如主客二分法、以及人类的法律主体地位的怀疑,这种理解也将使法律的根基发生动摇。对环境的权利(The

10、 right to environment),即人类对环境的权利。这种解释表达了法律将环境作为客体的一般理念,但是,它也强调了这样一种观点:“对于环境权的认同将增加到对生物圈的保护之中,而后者的健康安全对于人类的生存是致关重要的。”事实上,这种解释是在传统法律观念下对权利的一种再认识,它也并非是完全的将人类凌驾于自然之上或将自然看作人类任意奴役的对象,而是充满了人类重视自然、与自然和谐友好的思想。一般认为,有关环境权的经典定义是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原则的宣告:“人类专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

11、庄严责任。”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对于环境权的表达方式有多种,一方面是因为在立法上对法律有不同的表述方法,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研究者对这一概念的不同理解。有的将环境权理解为各种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即各种环境法律权利,并认为环境权包括享受适宜环境权、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权、参与环境管理权,以及环境检举权、控告权、监督权、知情权、诉讼权等各种具体权利;有的认为环境权仅指公民享受适宜环境的权利,即公民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有的认为环境权是指保护环境的权利。有的将环境权界定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

12、体有享用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并认为环境权包括个人(自然人)环境权、单位(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代际环境权、自然体环境权等内容。 由于本文是从民法角度研究环境权问题,它所涉及的并非环境权的全部,因此我不会对 环境权的整个理论展开论述,而是仅仅研究与民事权利相关的环境权内容。在本文中,我将 环境权界定在“公民环境权”的范围以内(在本文中简称为环境权),并将它定义为:公民 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地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它包括如下涵义:(1)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因为地球并不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它属于我们的后代,环境权应由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2)环境权

13、的对象包括人类环境整体。它既包括天然的环境要素和人为环境,还包括各环境要素所构成的环境系统的功能和效应,如生态效益、环境的优美舒适等。 (3)环境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它可以通过列举而具体化。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宪法中将环境权作了具体地规定,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免受过度噪声干扰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等;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列举的环境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宁静权、眺望权、通风权、日照权、达滨权等。(4)环境权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同时是每个公民的 义务,在享有环境权利的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是现代权利观的基本要求。各种有关环境权的定义都建立在对环境权法律属

14、性的认识基础之上。学者们从国际法到国内法、从公法到私法等各个不同层面,对环境权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广泛研究,也产生了激烈的争论,这些争论的焦点也集中在对环境权性质的认识,不同性质的环境权决定了对其实体权利的不同理解以及权利保护体系的设计。归纳起来,对于环境权的性质的认识,主要有四种学说:第一种,“人权说”,即认为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种,“人格权说”由于环境权的主体是公民,而公民的环境权益包括了人身权益,又由于侵犯环境权的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身体健康的损害,因此,有人认为环境权届人格权。第三种,“财产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如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萨克斯认为

15、,空气、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为了管理他们的共有财产而将其委托给政府,政府与公民从而建立起信托关系。政府作为受托人有责任为全体人民,包括当代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许可,政府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由此可以得出“生活环境利用权”、“自然公物利用权”、“特定自然环境利用权”三种权利。第四章,“人类权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我以为以上几种学说都揭示出了环境权的某个或某些性质特征,包含着对环境权的属 性认识。但是人格权说与财产权说均只反映了环境权某一方面的功能特征而失之片面,人类 权说则因为难以具体化为公

16、民权利而失之笼统,至于财产权兼具人格权或人格权兼具财产权 说则本身并没有确定环境权的性质。因此,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 国家公民的人权。环境权是一种新的、正在发展的重要法律权利。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环境权与生存权、自然资源权、生命健康权、发展权等许多基本人权或社会经济权利有交叉和和牵连。这是我们在认识环境权的法律属性时所必须正视的一个问题。由于环境权的主体广泛、客体多样、内容丰富,我们必须从多方位来对环境权进行全面的认识:一,环境权是新型人权;环境权将人权和环境保护目标融合在一起,是因为两者最终都要寻求在现存地球生态系统条件下取得人类生存质量的最优化。保护环境往往与保护个人权利产生冲突。这一问题在环境权产生后不可避免,但是发展出这一权利可以为了平衡的目的置环境保护与其它人权于同等地位,而不是象财产权一样成为人权的附庸。环境权与传统人权的另一不同在于它是一种动态的权利,由于引进了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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