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范本(2篇).doc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512577486 上传时间:2023-04-27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3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范本(2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范本(2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范本(2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范本(2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范本(2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范本(2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范本(2篇).doc(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建设活动,建立和完善院校规章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理院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华南热带农业大学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院校自主权范围内制定的,调整院校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行政管理关系,由院校发布,在全院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院校所属各科研所、部门、中心、实验站、院系、企业单位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不适用于本规定,但必须在文件发布的七日内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备案。第三条规章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者“办法”、“实施细则”。对某

2、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可称“条例”、“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或者为贯彻、执行既有规章而制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可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制定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三)民主集中制原则;(四)协调统一的原则。第二章立项第五条每年_月份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向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各单位(部门)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业务的,相关单位(部门)联合报送立项建议。第六条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或修订规章名称及必要性;(二)

3、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的内容;(三)起草负责人、_、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规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院校规章规定的,不予立项。第七条规章名称应当与内容相符。第八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根据各规章制度建设小组(单位、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院校年度制度建设规划,报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第九条规章立项申请经院校长或分管副院校长审批后报送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三章起草和_第十条起草规章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起草工作小组的组长由各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人员应相对固定。第十一条规章内容涉

4、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各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_协调。第十二条规章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责任和奖惩、施行日期等。起草的规章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在规章草案中写明。第十三条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_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等数字,目冠以(1)”、“(2)”等数字。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_等附加

5、部分。第十四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院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各学院、研究所、中心或院校直属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_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经过本单位所属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规章制度建设领导小组的初审后,形成规章“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六条报送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的材料应当包括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规章的电子文档。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订规章的目的、依据法律、法规、院校规章的名称、起草过程、汇总的

6、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等。“起草说明”应经起草部门的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经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会签并加盖公章。第十七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_;必要时安排继续听取有关部门或院、系、所的意见,或征求科技、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_的内容包括:(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规章相抵触;(二)是否符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三)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四)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_应当在_天内完成。发展与改革办公室_通过,形成规章“草案”,报分管院校长审阅。第十

7、八条在_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返回起草部门修改或做进一步协商:(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三)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或校内现行规章相抵触的;(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第十九条发展与改革办公室审核规章送审稿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座谈会、听证会由受该制度影响的人员、相关领域的专家、相应部门的领导参加。论证会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及相关领域专家参加。对于有关收费办法的审议必须召开听证会。院校各单位有收费行为的,必须制订相应的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发展与改革办

8、公室应与起草单位(部门)协商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提交相应专门委员会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和审议说明。规章草案的审议说明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签署,需要会签的由有关单位(部门)会签。对规章制度实行分类审核,由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审议。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通过后,再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_,决定签署发布或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第二十二条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人作审议说明。形成上报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草案和审议说明。第二十三条重大的规章制度,事关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应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章发布和解释第二十四条规章草

9、案通过后,由院校长办公室起草发布通知,报院校长或分管院校长签署,以“文件”形式,颁布规章。院校长认为不宜发布的,可以不予签发。第二十五条公布的规章应有题注,内容为“_年_月_日_次(总第_次)院校长办公会通过”;如果系修订的规章,应补充注明“根据_年_月_日_次(总第_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规章原则上至少应在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第二十七条属于规章的具体实施问题,由该规章中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并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_、备案。有关部门或院系认为解释有歧义的,可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_协调达成共识;在无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可提请院校长办公会议做出解释。第二十八条规章解

10、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第五章修改、废止和编纂第二十九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三)规定的分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或者修正的;(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废止规章,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发展与改革办

11、公室提出报告,经分管院校领导_批准,但因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第三十一条院校规章的汇编工作,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各职能部门可以汇编含有院校规章内容的工作手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含试行规章。试行规章必须在规章名称中注明“试行”字样,并规定试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问题由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办法发布前院校制定的规章,各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整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提出建议报发展与改革办公室。规章制度建设管理办法范本(二)第一条本公司为求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凡本公司有关商品的管理事项,悉依本办法办

12、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应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调货、保管、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商品运输等。存货计划与控制第一条本公司各项商品的存量,应由仓库部妥为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影响销货,期以达成适货、适量、适时的商品供应目标。第二条销路较广的商品,仓库部应于每月_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量。第三条订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商品,应由仓库部确实据以控制,存量到达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进货第一条所有商品,

13、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位检验后始得入库。第二条仓管单位应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入帐,俾凭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第三条商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办理验收。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办理。第四条因试用、表演、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商品价格赔偿。第五条进货单位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

14、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概以完整论。第六条各单位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经仓管单位签认而自行于销货报告上予以销退。出货第一条仓管单位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1.交货。2.交客户试用。3.示范表演。4.本公司同仁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5.展示中心陈列。6.本公司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借用。第二条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出货。第三条各项出货除仓库部对分公司的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商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外,其余各项出货应由出货人出示业经其单位主管亲笔签准的商品(供应品)领货单及商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向仓管人员出货。第四条仓库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订货单时,应即于

15、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须调拨供应时,亦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第五条仓库部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统计及各分公司市场需要的预测,随时注意分公司库存情形,将库存商品依比例分配给各分公司。第六条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帐,以利存货的控制。第七条各单位人员向仓管单位领货时,应在仓库的柜台办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各仓管人员得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第八条出货人于商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管人员详予检查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概以完整论。第六条各仓除仓管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第七条仓管人员对于所经管的库存商品应予严密稽核清点,各仓并得随时受单位主管或财务部稽核人员的抽点。第八条每年终,仓库部应会同财务部、服务部等共同办理总盘存,盘存时必须实地查点商品的规格、数量是否与帐面的记载相符。第九条盘点后应由盘点人员填具盘存报告表,如有数量短少、品质不符或损毁情况,应详加注明后由仓管人员签名负责。第十条盘点后如有盘盈或不可避免的亏损情形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