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12566077 上传时间:2023-01-09 格式:DOC 页数:35 大小:5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3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矿高管层和副总工程师下井带班工作。 122标准内容 2.1公司高管层和副总工程师下井带班标准12.2.11总经理、党委书记带班次数不少于5个。 2.2.1.2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开掘、防突工作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不少于8个。 1.2.13其他副公司级领导带班次数不少于6个。 12.2.1副总工程师带班次数由矿根据人员结构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8个。 2.2.1.5每天零点、肆点班必须有一名安全生产系统矿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且带班下井次数不得少于总带班次数的三分之一。 1.2.带班人员任务职责标准 12.2.2.1带班下井领导必

2、须与工人同上同下,是本班井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2.2.2领导带班下井应当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 22.23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1.22.4带班下井领导除对井下安全隐患最多和最危险的工作地点重点关注外,可根据领导分管工作不同适当兼顾巡查井下其他重要地点;12个月内带班人员应当把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巷道、机电设备处、硐室等至少巡查一遍。特别是回采面初次放顶、掘进巷道贯通、排放瓦斯、采区及矿井通风系统调整、井下探放水和采掘面过断层或邻近老空等关键环节必须检查巡视到位,确保井下安全隐患及时发现整改

3、到位。 1.2.2带班下井领导要严查施工现场正规循环作业状况、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等。 12.2.2.带班下井领导要严查各队动态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矿井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12.2.2.带班下井领导遇到或听到职工反映的险情时,应当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12.2.2.8带班下井领导应当在井下向矿调度室汇报所巡查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少于三次。 1.2.2.9对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在现场与被检查单位带班人员交接清楚,责令整改时间和指定责任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者,有权对被检查单位带班人进行处罚。 1.22.0带班下井领导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知情权。 1.2.11

4、带班下井领导有权制止任何“三违”行为,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 12.2.1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带班下井领导有权指挥调度井上、下任何地点的队伍、设备及设施。 12.23带班人员井下工作时间标准 12.2.3.1零点班带班领导井下工作时间为:3:3-:00; 12.32八点班带班领导井下工作时间为:7:3-6:0; 12.2.3.四点班带班领导井下工作时间为:1:30-4:00。 2.4带班领导必须严格按照井下工作时间执行带班,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2.4带班领导井下交接班标准 22.1带班领导应配备矿领导井下带班表、现场检查记录本和井下交接班记录表,明确交接班地点,并设专人进行保管和管

5、理。 12.4.上一班带班领导必须在井下固定地点向接班领导进行交接,严禁以打电话或其它非见面方式进行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发生事故。 12.4.3交班领导要如实详细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存在隐患,以及下一班安全生产工作需注意事项,并填写在交接班记录薄,经确认签字后方可下班。 1.2.4带班领导在井下交接过程中,下班领导在规定时间未到达交接地点时,上一班领导不准私自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处理;无领导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至有领导接班为止。 12.2.带班下井档案管理标准 12.2.51安检部要明确专人负责对领导下井档案的存

6、档工作。每月矿级领导带班登记表和井下交接班记录应按月装订,分类管理,进行存档,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12.5.2带班领导下井前和出井后,必须在井口信息站认真填写带班领导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本和井下交接班记录表,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职务、入井时间、升井时间、工作任务、地点、经过路线、工作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12.2.3带班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本和井下交接班记录表,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本人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安检部必须严格进行把关。集团公司发现他人代填写的,按违反带班规定处理。 2.5.4安检部信息站针对带班领导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整改处理。

7、122.5安检部要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对领导带班下井信息进行存储,严禁人为改动或弄虚作假,其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12.2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标准 12.6.1集团公司统一制作领导带班下井公示牌板,安检部要在井口明显位置进行悬挂,牌板公示内容包括当天三班带班领导照片、姓名、职务和公司举报电话。 12.2.2每月底安检部要将领导带班下井次数和下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2.6公司设立领导带班下井举报电话,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举报电话:集团公司09-8985;新义公司39-8780。 2.7领导替换班标准12271在带班工作前,因公(私)外出,不能履行带班职责需调班的,矿长、党委书记须经

8、义煤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副矿长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批准材料应及时交调度室、信息站保存登记,并向公司总调度、安监信息中心报备,方可进行。 12.2.7.2在带班过程中,因公(私)临时外出,不能履行带班职责需调班的,矿长、党委书记须经义煤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副矿长须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同意材料应及时交调度室、信息站保存登记,并向公司总调度、安监信息中心报备,方可进行。 12.2.8考核及相关规定标准 122.8调换班无手续、应完成未完成月带班次数规定或带班任务的,带班人员缴纳安全保证金20X元/次。 22.8.2未认真填写带班登记表和井下交接班记录,存在填写内容缺项的,带班领导缴纳安全保证金50-1

9、00元。 2.2.8.3上一班带班领导和接班领导未在井下固定地点进行交接的,责任带班领导缴纳安全保证金100元。 12.2.4领导带班下井档案未安排专人管理或管理不规范的,责任单位缴纳安全保证金10元。 12.28.5人员定位系统未存储或存在人为改动、删除、弄虚作假,存储期达不到规定时限要求的,责任单位缴纳安全保证金02元。 12286未在井口悬挂领导带班下井公示牌板或未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在公示栏公示的,责任单位缴纳安全保证金0元。 12.职工群众举报领导违反下井带班有关规定,经查证属实的,对违反规定带班领导缴纳安全保证金50元,并通报全公司。 第二篇: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关于下

10、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及带班下井 管理制度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02X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

11、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12、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13、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

14、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