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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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法制和人治的区别与联系一、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总称 ,它 包括静态的法律规则、制度系统和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 活动及过程。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基本要求是使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做 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二、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 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 依法办事。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 实施;法治

2、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 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 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法律公正、 稳定、普遍、公开、平等,而法制不具这些内涵,只要求严格依法办 事。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其基础是民主政治,是民主和宪政的表现, 而法制和人治并不对立。“法治”与“法制”的联系和区别1. 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 有一定的联系。一方面,要实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 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 原则为指导。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 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正确区分这两

3、个概念, 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 重要意义。2. 区别:(1)“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本身的含义来说, “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 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 法律完备;2 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 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法律的表述 准确、简洁,易于理解。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 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 严 格依法办事;有效的法律监督。而“法制”贝脂的是一个国家或地 区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法制”至少包括三种因素,即

4、 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在实际中的运行和指 导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运行的法律意识三部分。可见,从本身的含义上 说,“法治”指的是一种治国原贝,“法制”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 的法律制度,二者是原贝与制度的区别。(2)产生的历史时期不同。自从有了阶级和国家后,便有了法, 也就有了法制,因此“法制”是与阶级社会相伴始终的。而“法治” 的出现,贝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产物。虽然古希腊的亚里士 多德提出了“法治”概念,中国古代的韩非和商鞅等提出了“缘法而 治”,但他们所说的都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3)制度基础不同。只要有阶级对立和国家存在,便有法制存在, 所以“法制”不要求特

5、别的制度基础。而“法治”贝不然,它是以资 本主义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为基础的,古代的西方和古代的中国由于 没有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所以他们讲的“法治”便不是近现代意义 上所讲的“法治”。(4)与人治的关系不同。法治和人治是绝对排斥的,是不能共存。 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忍受一定的人治存在。因此,有“法制”未必有“法治”,而有“法治”贝必有“法 制”。在西方社会,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制”越来越完备,而“法治”则出现了危机。“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 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 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

6、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 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与乡规民约、民俗风 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 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 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 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 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 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 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 正是法治内在

7、的本质要求。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 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 治优于法治。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 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 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 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 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 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 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

8、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 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 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 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显 然,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 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 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 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 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 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

9、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 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 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 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 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 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 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 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 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 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 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 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 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 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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