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法律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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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我国已经对上市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激励做出了规定,但非上市股分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激励依然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规 定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性公司,上市 公司是公开性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可能严格参照上市公司的规定来实行股票期 权或者限制性股票计划,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其特殊性.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的特殊性(一)资本股分化问题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分,也不发行股票,没有明确的股 份价格和数量。要实施股权激励方案,首先要将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个虚拟股 份,利用公司内部对公司资产的评估与核算,对公司的资本

2、进行股分化并由有限 责任公司签发股东持股证明,与普通股票类似,形成自己的虚拟股票。从而使公 司顺利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二)股东人数的限制按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受此限 制,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后,股东人数也不得超过50人。如果有限责 任公司规模较小,激励对象范围较窄,受股东人数限制的影响不大。但是,如果 有限责任公司要实行较广范的股权激励计划,就会遇到艰难。为解决这一问题, 许多公司采用间接持股方式来解决,即员工不直接以股东身份持股,而通过其它 持股载体来享有股权。实践中,间接持股通常包括4种形式:职工持股会、工会、自然人代持和信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3、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 登记的函和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的 精神,职工持股会和工会都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能作为员工持股机构。而自然 人代持,使得那些未进行登记的不记名股东难以保障自己的权利。所以,惟独信 托这种方式是惟一没有法律障碍、最为正规的。信托方式是将员工持股的职能委托给信托机构行使,由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意 愿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普通由公司采用预提方式提取激励基金,激励对象授权公 司委托信托机构采用独立运作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用上述激励基金购入本公 司股分,并在条件成就时过户

4、给激励对象。其优点在于避开了一切法律障碍,只 须遵守信托法,而且既可融资,也可以有效地实现股权流动。但问题是操作 复杂,而且需要支付额外的成本,公司员工接受程度比较低.因此,除非有限责任公司要实行较广范的股权激励计划,股东人数要超过 50人,否则还是应该采用直接持股的方式。本文也主要是从直接持股的角度进 行探讨.(三)股价的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分不能上市流通,因此股分的价格只能依据内部价格来确 定。通常由公司或者公司委托的专业中介机构,根据公司的各项财务指标来确定 定价时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 :一是定价要反映公司达到某种财务标准 ;二是假设 股票上市,在摹拟市场中股票从长期角度看定价应是多少;三

5、是行业总体水平.二、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在选择股票来源方式时应关 注的法律问题:1.原股东转让方式:(关注重点半国有股权转让问题”其他股东优先购买(4)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允许。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允许,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 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允许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允许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允许转让。经股东允许转让的 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商议确定

6、各自的购买比例;商议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实际操作需注意问题或者需做的工作:实际操作中,为避免对股权激励方案持异议股东的阻挠,需要在实施股权激 励方案前,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规定,因股权激励而转 让股权的不受 72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限制,而由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3)法律障碍或者实操问题,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05年 6月 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9号 令)第五条规定: “ 本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

7、上市公 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以及其他产 权的交易,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可见,如果股票来源是国有股东的转让,则存在法律障碍,目前需要经过北京产权交易挂牌交易,否则工商局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如果是有国有股东的公司,最好不要采用国有股东转让股权的方式.2. 增资扩股方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关注重点:原股权问题)(1)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 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2)实际操作需注意问题或者

8、需做的工作;需要特殊关注一下这个“全体股 东的规定,和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不同,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可以通过章 程的 特殊规定进行修改或者取销,而章程的修改普通只需要 2/3以上股东表决 允许作出 股东会决议即可。假如公司股东中有不允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股东 而该股东所持股分不足 1/3,那末对于原股东转让股权方式,其他股东可以做 出股东会决 议修改公司章程,使他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对于增资扩股方式 其他股东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剥夺他的优先认缴权,无法避免这个股东的捣乱 行为。所以, 如果不是全体股东一致允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则需注意异议股东 行使优先认缴权。三.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方案(

9、一) 业绩股票业绩股票是限制性股票中的一种,指在年初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业绩目标,如果激励对象到年末时达到预定的目标,则公司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或者提取 定的奖励基金购买公司股票。业绩股票的流通变现通常有时间和数量限制。激励 对象在以后的若干年内经业绩考核通过后可以获准兑现规定比例的业绩股票。该方案的优点是:能够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努力完成业绩目标,具有较强 的约束作用.激励对象获得奖励的前提是实现一定的业绩目标,并且收入是在将 来逐步兑现。业绩股票符合国内现有法律法规,符合国际惯例,比较规范。但是,该方案也存在两个主要的缺点:一是公司的业绩目标确定的科学性很 难保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会为获

10、得业绩股票而弄虚作假 ;二是激励成本较 高,有可能造成公司支付现金的压力。实施该方案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1业绩股票来源: 包括向激励对象发行股分、老股东转让股分、公司设立时预留股分等方式。(1) 向激励对象发行新股。这种方式很适合创业期的中小企业,可以使企 业通过增资扩股来增加一定的资本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发展特定时期资金紧 张的问题。但是,采取此方式需要注意企业总股本的设置必须与企业的发展相适 应,保持股东有合理的回报率.(2) 老股东转让股分。如老股东愿意将自己所持的部份股分转让给激励对 象,该种方式也可采取.(3) 公司设立时预留部份股分。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实行授

11、权资本制度,即,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份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两年内缴足。因此,公司在设立时,可以预留出部份股分作股权激励之用。从理论上说,还有一种重要的股分来源一一公司股分回购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分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分奖励给本 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分的这条规定是公司回购股分的法律依据,但是以上规定置于新公 司法第五章“股分有限公司的股分发行和转让”中,从体例上分析,

12、以上规定 应该不合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有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进行股分回购 本人认为,这种看法并不许确我们可以更子细的分析上述条文的规定,它的意 思是说,股分有限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本公司股分,但是特殊情形例外反观新 公司法全文,对有限责任公司却根本没有收购公司股分的禁止性规定法律 并没有禁止其进行股分回购。所以,第一百四十三条并非是赋予了股分有限公司 在股分回购上的特权,反而是为其设立了限制。并且,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股分回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 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 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

13、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 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浮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的 这条规定表明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回购股分的,只是法律并未明确允许 其为了奖励职工而回购股分.按通常理解,股分有限公司是公开公司,股权分散,社会影响力大, 所以法律监管较严格;而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公司,法律为其留下了更多的自治 空间。既然股分有限公司可以为实施股权激励而进行股分回购,为什么更封闭更 私密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呢?因此,本人认为,从理论上说,有限责任公司可 以通过股分回购来解决股分来源问题。固然,非不排除

14、在实践中,工商管理部门以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否定这一做法的可能性.2、激励对象购买业绩股分的资金来源:激励对象购买业绩股分的资金主要通过如下几种方式获得:(1)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量的奖励基金,赋予激励对象特殊奖励, 专用于购买公司的股分.(2) 从支付给激励对象的年薪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以认购股分.(3) 从公司公益金中划出一部份作为专项资金,无息贷给激励对象认购股 份,然后从激励对象的薪金中定期扣还。(4) 激励对象的自有资金。前 3种方式实际上都属于延后支付奖金的形式,第 4种方式则由激励对象用 自有资金购买。如彻底采用第 4种方式,则在激励对象自有资金不足时将无法认 股,后果可能是

15、员工因无资金认股而抛却股分,激励效果大打折扣。为保证激励 对象有充足的资金认购股分,可考虑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规定用延后支付奖 金的形式认购股分的上限,剩余的部份必须用自有资金认购.3、激励范围、激励力度业绩股分的激励范围通常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 激励力度则与激励基金的提取比例密切相关。激励范围和激励力度太大,则激励 成本上升,现金流的压力也会增大;而激励范围和激励力度太小,激励成本和现 金流压力减小,但激励效果可能减弱.因此公司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找到激励 成本、现金流压力和激励效果之间的平衡点。4、业绩目标的设定业绩目标是约束激励对象的重要条件,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

16、核体系和考核办 法。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前景,选择净利润、利润总额和税后利润等绝 对盈利指标为业绩目标,也可选择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等相对盈利指标 为业绩目标,还可以以绝对盈利指标和相对盈利指标结合为业绩目标。5、业绩股分的权利激励对象持有的业绩股分,由公司按持股分额发放股分登记证书,在规定持 股的期限内享有分红和送配股的权利,不享有表决权。6、业绩股分的兑现激励对象可按约定, 在符合条件时向公司要求按最近评估的每股净资产作为 转让价格,兑现一定比例的股分。兑现速度和比例可采用匀速法,也可采用加速 累进法。7、业绩股分的变更激励对象因辞职、职务变更等原因再也不具备参预业绩股分计划的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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