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类别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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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类别划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岩土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程测试、工 程监测、岩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地质灾害评估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估等专业。第二条:岩土工程勘察(一)1类国家重点工程或有重大意义、重大影响的工程;30层以上或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开挖深度 大于10m或规模大或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地铁、特大桥梁、隧道、高架道路、 机场跑道、航站楼、高填土公路工程及特殊性市政工程;单跨度大于24m、单柱 轴向荷载大于10000kN的建筑物;一级水厂及有特殊性的工程项目等。(二)11 类14一30层的高层建筑;体型复杂、地基

2、变形有特殊要求的9一14建构)筑物; 总建筑面积5一20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单跨度1224m、单柱轴向荷载6000一 10000kN的建筑物;高度为40100m的构筑物;开挖深度为4一10山的基坑工 程;大中型桥梁;二级水厂等。(三)111类一般工业建筑及14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单跨度小于12m、单柱轴向荷载小 于6000kN的建筑物;小型桥梁;一般等级公路等。注:对于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中属复杂场地及水上勘察的ii.m类工程, 按相应提高一级类别划分。第三条:工程测量子项名称类别划分参数主要指标I类II类II类监护测量项目相邻关系邻近施工的基坑开 挖深度12m以上且 距离监护对象的距 离小于2倍隧道

3、底 埋深除1类之外的监 护测量项目无监护测量手 段采用远程自动化技 术轨交长期沉降 与收敛测量变形程度局部变形异常且结 构发生明显破坏性 病害的区段按I类 配备技术力量与设 备一般周期性“健康体检”项目均定为I类无轨交工程测量控制检测长度LLN20Km20Km L N10KmLLN300mL S N5Km2SSN万10m2SLN5KmL5Km日照测量主客体栋数NNN50 栋50Km NN30 栋N30 栋建筑工后沉降建筑栋数NNN50 栋50Km NN30 栋N15W1H范围内有重要管线或建筑物或 水平计算位移控制在3cm之内。IIIIIII1H2H范围内有重要管线或建筑 物,或水平计算位移控

4、制在34cm 左右。IIIIIIIIII2H范围内无重要管线或建筑物,或 水平计算位移控制在5cm左右。IIIIIIIII注:开挖深度为普遍深度,不包括局部深坑,如深坑在基坑边,根据深坑范围综合考虑确定。(二)地基加固设计:I类:(1)总加固面积6000m2;(2) 加固后复合地基承载力大于140kPa;(3) 加固范围内地层复杂或有较大差异时;(4) 有重要意义或特殊要求的建筑物的加固设计;(5) 建筑物纠偏、加固(基础托换)工程设计;(6 )采用新的技术或本公司从未采用过的技术方案进行的地基加固设 计。II类:除I类之外的工程项目。第八条:工程咨询(一)地基基础设计咨询工程规模 场地及地基

5、条件多层W6层小高层714层高层1533层超高层N34层复杂IIIIII较复杂IIIIIII简单IIIIIIII注:1、场地及地基条件复杂程度判别:上海地区项目根据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37-2002)第4.2.3条与工程相关条件判别;非上海地区项目根据国家岩土工程 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3.1.2条、3.1.3条与工程相关条件判别。2、非上海地区且无工程经验的项目可提高一级。(二)其他咨询I类:(1)工程规模及重要性相当于工程勘察类别划分中的I类、II类的;(2) 对已有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进行修订或优化的;(3) 本公司尚无类似工程经验的工程咨询项目。II类:除

6、I类之外的工程项目。第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I类:(1)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任务;(2) 国家、上海市重大工程;(3) 轨道交通工程、特大型桥梁、隧道工程、高填土道路;(4) 基坑开挖深度M 15m,或开挖深度1015m且2倍开挖深度范围 内有涉及地铁、原水灌渠或重要保护建筑(5) 楼层M 40层或高度M 120m的高层建筑(高耸构筑物);(6) 建筑面积M30万m2大型住宅区;(7) 管道工程(总长度M20km);(8) 堤岸工程(海堤、长江与杭州湾堤岸、中心城区黄浦江堤岸)(9) 大型港口、码头;(10) 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项目。II类:除I类之外的工程项目。第十条:地震安全性评价I类:(1)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级为II级、III级的;(2)上海地区以外且无相应经验的。II类: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级为W级的。第十一条:如因特殊情况,经专业总工程师同意后,可调整工程类别,报公 司质量部备案。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工程项目类别划分规定废止。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技术质量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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