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入伍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12541383 上传时间:2023-07-0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2.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在校生入伍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在校生入伍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在校生入伍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在校生入伍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在校生入伍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在校生入伍》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在校生入伍(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 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 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11 年秋季学期 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实施相

2、应的学费补 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2.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3.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附件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3、现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 2011 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 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 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 贷款。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 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在校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 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

4、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 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 包括在内。第五条 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 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 本办法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其资格认定 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第二章 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第六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 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 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

5、 元。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 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 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 行补偿或代偿。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 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 6000 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 停止发放。第七条 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 请获得学费资助。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 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 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 按照6000 元的金额进行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

6、, 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第八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 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分别 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 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资助的 年限。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 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 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 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 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

7、款代偿。中 职高职连读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 实际学习的时间计算。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期限,为国家规定 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范 围之内。第九条 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学 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实 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以下程序申 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每年 10月15 日前,应征报名的高校在校生登录大学 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

8、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 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 管理机构。在校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 要向学校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偿还贷款 计划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生 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本人签字的 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校或由 学校通过贷款经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一次 性代为偿还贷款。(二)每年 10月31 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 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 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

9、高校在校生学费补 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提交高校所在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三)每年 12月31 日前,高校在校生按照有关规定在高校 所在地县(市、区)参加征兵体检政审,被批准入伍的,由高校 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其发放入伍通知书, 并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上加盖公章。(四)次年1 月 15日前,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 府征兵办公室将被批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 件交学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五)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 10 个工作

10、 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应在收到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学生的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六)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报送的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 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 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一)每年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 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

11、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 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二)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 10 个工作 日内,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 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按照隶属关系,将应征入伍 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及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在规定时间 内按年度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退役复学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报送的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 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退役复学生

12、享受学费资助的最终名单以 及具体金额。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代偿和资助的实施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及退役复学生按照以下程 序实施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一)中央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学费补 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 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 央财政拨付资金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拨付地方 高校。(二)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资金后 1

13、5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补偿学费。对于办理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代替学生按照 还款计划,在收到代偿资金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在本 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 定的地址或账户。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的学生,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由学校在收到代偿资金 后 15 个工作日内直接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 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 管理机构账户,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收到代偿资 金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银行

14、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 学校或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市、区)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代为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应同时 将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 的地址或账户。如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经费不足以偿 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学生应继续按照还款计划,将剩余 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三)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 金后,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年度 缴纳学费的票据交学生本人。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

15、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 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 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 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高校。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原高校在校生,如退回 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 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 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其已补 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高校所 在地县(市

16、、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 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 金后 15 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 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第十四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 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不具备申请学费资助的资格。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 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 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仍具备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其他原因非 正常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是否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 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第十六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