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设计规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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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d第一章 总那么第1.0.1条 为使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平安适用、确保质量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地下建筑、防护工程及隧道等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第1.0.3条 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作,遵循“防、排、截、堵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那么。第1.0.4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应积极采用经过试验和鉴定并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新材料、新构造、新技术。第1.0.5条 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除应遵守本标准规定外,还 应符合其它有关的国家现行标准、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第一节 一般规定

2、第2.1.1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定级准确、措施可靠、选材适当、经济合理。第2.1.2条 城市的地下工程,宜根据总体规划及排水体系,进展合理布局和确定工程标高。第2.1.3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考虑地表水、潜水、上层滞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合理确定工程防水标高。第2.1.4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宜采用防水混凝土自防水构造,并根据需要可设附加防水层或采用其它防水措施。第2.1.5条 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第2.1.6条 地下管沟、地漏、出入口、窗井等,应有防灌措施,寒冷地区的排水沟应有防冻措施

3、。第2.1.7条 防水设计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搜集以下有关资料一、最高地下水位的标高,出现的年代,近几年的实际水位标高和随季节变化情况;二、地下水类型、补给来源、水质、流量、流向、渗透系数、压力;三、工程地质构造、岩层走向、倾角、节理及裂隙,含水地层及不透水地层的特性和分布 情况,溶洞、陷穴以及填土区和松软土层情况;四、历年气温变化情况、降水量、蒸发量及地层冻结深度;五、区域地形、地貌、天然水流、水库、水沟、废弃坑井以及地表水、洪水和给水排水系统资料;六、工程所在区域的地震、地热有含瓦斯等有害物质资料;七、施工技术水平和材料来源。第二节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第2.2.1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按围护

4、构造允许渗漏水量划分为四级,各级应符合表2.2.1规定。地 下 工 程 防 水 等 级 表2.2.1第2.2.2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确定,可按表2.2.2选定。各类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 表2.2.2注:1.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可按工程或组成单元划分。2.对防潮要求较高的工程,除应按一级防水等级外,还应采取相应的防潮措施。第三节 地下工程防水方案第2.3.1条 地下工程的防水方案,应根据使用要求,全面考虑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震烈度、冻结深度、环境条件、构造形式、施工工艺及材料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第2.3.2条 对于没有自流排水条件而

5、处于饱和土层岩层中的工程,可采用以下防水方案。一、防水混凝土自防水构造或钢、铸铁管筒或管片;二、设置附加防水层,采用注浆或其它防水措施。第2.3.3条 对于没有自流排水条件而处于非饱和土层或岩层中的工程,可采用以下防水方案:一、防水混凝土自防水构造、普通混凝土构造或砌体构造;二、设置附加防水层或采用注浆或其它防水措施。第2.3.4条 对于有自流排水条件的工程,可采用以下防水方案:一、防水混凝土自防水构造、普通混凝土构造、砌体构造或锚喷支护;二、设置附加防水层、衬套、采用注浆或其它防水措施。第2.3.5条 对处于侵蚀性介质中的工程,应采用耐侵蚀的防水砂浆、混凝土、卷材或涂料等防水方案。第2.3.

6、6条 对受振动作用的工程,应采用柔性防水卷材或涂料等防水方案。第2.3.7条 对处于冻土层中的工程,当采用混凝土构造时,其混凝土抗冻融循环不得小于100次。第2.3.8条 具有自流排水条件的工程,应设自流排水系统。无自流排水条件,有渗漏水或需应急排水的工程,应设机械排水系统。第三章 防水混凝土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3.1.1条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能力,不应小于0.6MPa。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根据防水混凝土的设计壁厚及地下水的最大水头的比值,按表3.1.1的规定选用。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 表3.1.1第3.1.2条 防水混凝土的环境温度,不得高于100;处于侵蚀性介质中防水混凝土的耐侵蚀系数

7、,不应小于0.8。第3.1.3条 防水混凝土构造的混凝土垫层,其抗压强度等级不应小于10MPa,厚度不应小于100mm。第3.1.4条 防水混凝土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补砌厚度不应小于200mm;二、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三、钢筋保护层厚度迎水面不应小于35mm,当直接处于侵蚀性介质中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第二节 原 材 料第3.2.1条 防水混凝土使用的水泥,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不受侵蚀性介质和冻融作用时,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如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那么必须掺用外加剂以降低泌水率;二、在受冻融作用时应优先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宜采用火

8、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三、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并不得将不同品种或标号的水泥混合使用。四、水泥标号不宜低于425号,当采用325号水泥时必须掺外加剂并应经过试验合格前方可使用。第3.2.2条 防水混凝土所用的砂石,除应符合现行?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和?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石子最大粒经不宜大于40mm,所含泥土不得呈块状或包裹石子外表,吸水率不应大于1.5%。二、砂宜采用中砂。第3.2.3条 拌制混凝土所用的水,应采用不含有害物质的干净水。第3.2.4条 防水混凝土可根据工程需要掺入引气剂、减水剂、密实剂等

9、外加剂,其掺量和品种应经历确定。第3.2.5条 防水混凝土可掺入一定数量的磨细粉煤灰或磨细砂、石粉等,粉煤灰掺量不应大于20%,磨细砂、石粉的掺量不宜大5%。粉细料应全部通过0.15mm筛孔。第三节 施 工第3.3.1条 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抗渗等级应比设计要求提高0.2MPa。配合比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水泥标号为325号以上时,水泥用量不得少于300kg/m3;当水泥标号为425号以上,并掺有活性粉细料时,水泥用量不得少于280kg/m3;二、砂率宜为3540%;三、灰砂比宜为1212.5;四、水灰比宜在0.55以下,最大不得超过0.6;五、坍落度不宜大于5cm,如掺

10、外加剂或采用泵送混凝土时可不受此限;六、掺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时,混凝土含气量应控制86%。第3.3.2条 防水混凝土配料必须按质量配合比准确称量。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以下规定:一、水泥、水、外加剂、掺合料为1%;二、砂、石为2%;第3.3.3条 使用减水剂时,减水剂宜预溶成一定浓度的溶液。第3.3.4条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必须采用机械搅拌;搅拌的时间不应小于2min。掺外加剂时,应根据外加剂的技术要求确定搅拌时间。第3.3.5条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进展二次搅拌。当坍落度有损失时,应参加原水灰比的水泥浆。第3.3.6条 防水混凝土必须采用机械振捣密实,振捣时间宜为1030

11、s,以混凝土开场泛浆和不冒气泡为准,并应防止漏振、欠振和超振。掺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时,应采用高频插入式振捣器振捣。第3.3.7条 防水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宜少留施工缝。当留设施工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顶板、底板不宜留施工缝,顶拱、底拱不宜留纵向施工缝,墙体水平施工缝不应留在剪力与弯矩最大处或底板与侧墙的交接处,应留在高出底板外表不小于200mm的墙体上。墙体有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宜小于300mm。拱墙结合的水平施工缝,宜留在起拱线以下150300mm处,先拱后墙的施工缝可留在起拱线处,但必须加强防水措施。施工缝的开式可按图3.3.7选用;二、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

12、并宜与变形缝相结合。第3.3.8条 在施工缝上浇灌混凝土前,应将施工缝处的混凝土外表凿毛,去除浮粒和杂物,用水冲洗干净,保持湿润,再铺上一层2025mm厚的1.1水泥砂浆。第3.3.9条 大体积防水混凝土的施工,应考虑由于水化热引起的混凝土内部温升而产生收缩裂缝,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掺入外加剂,如减水剂、缓凝剂或掺加粉煤灰等掺合料;二、采用低水化热水泥;三、混凝土内部预埋管道,进展水冷散热。第3.3.10条 防水混凝土构造内部设置的各种钢筋或绑扎铁丝,不得接触模板,固定模板用的螺栓必须穿过混凝土构造时,可采用以下止水措施:一、在螺栓或套管上加焊止水环,止水环必须满焊,见图3.3.10-1,3.

13、3.10-2;二、螺栓加堵头,见图3.3.10-3。第3.3.11条 防水混凝土终凝后应立即进展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天,在养护期间应使混凝土外表保持湿润。第3.3.12条 防水混凝土的冬季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混凝土入模温度不应低于10或采用化学外加剂法;二、养护宜采用蓄热法,暖棚法并应保持一定的湿度,防止混凝土早期脱水。图3.3.7 水平施工缝的造图图3.3.10-1 螺栓加焊止水环1-转护构造;2-模板;3-小龙骨;4-大龙骨;5-螺栓;6-止水环图3.3.10-2 预埋套管1-围护构造;2-模板;3-小龙骨;4-大龙骨;5-螺栓;6-止水环;7-套管(拆模后将螺栓拔出,套管内用

14、膨胀水泥砂浆封堵)图3.3.10-3 螺栓加堵头1-围护构造;2-模板;3-小龙骨;4-大龙骨;5-螺栓;6-止水环;7-堵头(拆模后将螺栓沿平凹底割去,再用膨胀水泥砂浆封堵)第四节 质量检查第3.4.1条 防水混凝土的质量,应在施工过程中,按以下规定进展检查:一、防水混凝土的原材料,必须进展检查,如有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混凝土的配合比;二、每班检查原材料称量不应少于两次;三、在拌制和浇筑地点测定混凝土坍落度,每班不应少于两次;四、掺引气剂的防水混凝土含气量测定,每班不应少于一次;五、如混凝土配合比有变动时,应及时检查上述的二、三、四款。第3.4.2条 连续浇筑混凝土量为500m3以下时,应留两

15、组抗渗试块,每增加250500m3应增留两组。如使用的原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主尖另行留置试块。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其中一组应在标准情况下养护,另一组应与现场一样情况下养护,试块养护期不得少于二十八天。第四章 附加防水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1.1条 附加防水层有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涂料防水层、金属防水层等,它适用于需增强其防水能力、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地下工程。第4.1.2条 附加防水层宜设在迎水面或复合衬砌之间。第4.1.3条 附加防水层应在根底垫层、转护构造或初期支护验收合格前方可施工。第4.1.4条 在附加防水层施工过程中,应对每一个工序进展质量检查,合格前方可进展下一工序的施工。第二节 水泥砂浆防水层第4.2.1条 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采用的水泥标号不应低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膨胀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严禁采用过期或受潮结块水泥;二、外加剂宜采用减水剂、早强剂、密实剂等;三、砂宜采用中砂;四、水应采用不含有 害物质的干净水;五、掺合料宜采用微膨胀和后期强度稳定的掺合料。第4.2.2条 水泥砂浆的配合比,应根据原材料性能和施工方法按表4.2.2规定选用,对掺用其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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