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工程建设领域热点问题讲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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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形势下工程建设领域热点问题(讲课提纲)第一亇热点问题低于成本价的中标必须废止低于成本价的中标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1、现行的招标投标法设除外条款,明确禁止低于成夲价的中标2、低于成本价的中标应认定为废标低于成本价中标无效的理曲:(1)违背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对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界定标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九款规定:报价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夲报价竞标的。低于成本价的报价应认定为废标低于成本价合同往往通过不正当竞争,投标人以他人名

2、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界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五种情形(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已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对弄虚作假的认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作出界定:(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

3、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专业文档供参考,如有帮助请下载。(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六)隐暪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入误解的其他信息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应作无效合同处理。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作出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3低于成本价的合同危害严重(1)低于成本价的合同使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影响。(2)

4、低于成本价的中标严重危及建筑产品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3)低于成本价的合同就是恶意竞争如何防范和杜绝低于成本价的中标从法律和行政法规条文上进一步规范合理低价中标(1)废除最低价为中标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作出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因素。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的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1 真正落实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投标价一章中开宗明义指出:夲规范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低不得低于成本。这一指导思想贯

5、穿计价规范全过程,并作出相应规定。(1)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作出强制性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2)明确投标人应注意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和风险幅度专业文档供参考,如有帮助请下载。(A)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规定两种价格调整方式,由招标人选择使用。第一种方式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第二种方式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计价规范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控制在10以内,起过者予以调整。(B)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基准日后,因法律

6、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的工程费用发生约定以外的增减时,业主方应根据法律和所在地省、直辖市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规定,商定或确定所需调整的合同价款。(3)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在竞标时做出强制性规定计价规范明确,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必须执行。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并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

7、用列入工程造价,不得作为让利条件。禁止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优惠或参于市场竞争。同样规费和税金也不得删减或让利,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8)、失业保险费(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应控制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交纳)。税金(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亇人所得税等),计价规范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做出强制性规定,目的就是防止低于成夲价的中标。专业文档供参考,如有帮助请下载。实行

8、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防止了恶意竞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法律效力的问题“08计价规范”是否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此形成两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执行标准理由:依据有二条。第一条:不属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依据标难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08计价规范”不属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故只能属于推荐性标准。第二条:未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性执行依据标难化法第七

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08计价规范”未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性执行。认为具有强制性标准理由:依据也是二条。第一条:从标准的编号上辨别,“08计价规范”的编号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编号。1992年12月30日原建设部第24号令发布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号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08计价规范的编号GB50

10、500一2008,从标准的编号上辨别,“08计价规范应属国家强制性标准。第二条:“08计价规范”符合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是一部强制性标准的法规,该条例已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谁”作为强制性标准,而我国工程计价正处于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的改革过程,能否建立一亇完整的健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应属于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标准,这也涉及工程计价改专业文档供参考,如有帮助请下载。革成败的关键,完全符合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涉及到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恰恰这个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夲人同意第二种观点,“08计价规

11、范”是强制性标准。有同志又要问,既然“08计价规范”是强制性标准,是否所有条文都要执行。这里要说明有的条文必须强制执行,如招标控制价。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含工程排污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伤害保险、工伤保险费和税金。目前我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三类,第一类为全部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如住宅建筑规范;第二种是部分条为强制性条文,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三种是全部条文均为非强制性条文,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对违反强制性条文,就要追究责任并实施处罚,对违反非强制性条文,只有在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

12、隐患或事故情况下,才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但并不是所有条文都必须执行,对于其中的非强制性条文,是允许不执行的。当务之急,应当将作为行政规章的计价规范提升为行政法规,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一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敢动真格,叫停低于成本价的中标(1)严格监管(2)终极最低价中标(3)健全失信惩罚机制第二亇热点问题解读九部委施行的2007版通用合同条款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九部委联合下发了56号文件即标准文件,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一 通用合同条款适用范围和意义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工期延误工期条款是建设

13、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个主要条款,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如何界定发包人工期延误专业文档供参考,如有帮助请下载。(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和其他特征;(3)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只要发包人出现上述7种情形之一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此条款出台是依据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场地、资料、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

14、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损失”,有法可据。反之如果承包人延误工期,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责任。举一个承包人逾期竣工案例说明问题,二)如何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具体范围,一般指超过30年平均值的高温,降水,严寒等。例如2008年年初发生多年未遇的雨雪冰冻灾害等。发包人一旦确认后,承包人可延长工期,当发包人不同意延长工期的,发包人应支付为抢工期而增加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 三)暂停施工发包人暂停施工表现形式:(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监理人

15、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除第四种表现形式外,承包人即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只有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注意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时间必须是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没有动静才能实施。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表现形式:专业文档供参考,如有帮助请下载。(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须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

16、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其后果是不仅无权提起索赔要求,而且应承担暂停施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均应负责保护好工程。暂停施工超过56天以上处理办法(1)监理人未在56天内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果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己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的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予以取消,若发包人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已或其他人实施,则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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