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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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小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学校体育运动风险,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以及教育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体育运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是指学校体育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人员身体损伤的风险。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体育运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身体损伤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学校依法开展体育运动,坚持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

2、要充分考虑天气、场地、设备、器材等方面的安全因素,加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每位教职工都有责任、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健康和安全,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要立刻给予制止和教育,如果遇到学生出现伤害事故,要及时救助并向体育教师、学校等责任部门上报。 第五条学校要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防范体育课及各类体育运动的风险,并加强督促检查。要制定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等制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学校及时对体育设备、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供应商

3、要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体育器材设施由供应商负责安装,党政办、学校负责验收。验收结果记录在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中。 第七条体育器材管理员负责建立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记录采购负责人、采购时执行的标准、使用年限、安装验收、定期检查及维护情况。同时要经常对学校的体育设施、器材进行安全检查,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整改。 第八条体育教师、班主任要通过各种会议及班会课加强学生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意识教育。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体育考试、体育比赛或其它体育活动,要有学校领导、体育教师、班主任等相关人员带队,并事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九条体育教师、班主任要按规定安

4、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籍档案管理。新生入学时要将与学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有关的规定告知家长与新生,并要求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可以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第十条体育教师上课时要组织学生做好充分的准备运动,合理安排运动量和运动强度,关注体质较弱学生、特异体质学生和特体学生,加强安全保护,果断纠正或制止学生做出的各种危险动作。 第三章常规要求 第十一条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

5、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要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现场急救点,安排医务人员现场值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要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学生获得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或比赛。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食品、饮水、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服务机构,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具有安全风险的体育器材

6、设施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需要在教师指导和保护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结束后要立即屏蔽保存或专门保管,不得处于学生可自由使用的状态;不便于屏蔽保存的,要有安全提示。教师自制的体育器材,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体育器材管理员要对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使用安全情况经常巡查,定期进行保养维护,根据安全需要或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报废相应的体育器材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利用开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

7、六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要立即启动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实施或组织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情形严重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自治区农业厅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要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依法申请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介入调查处理。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学校要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学校体育运动风险,保护

8、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体育运动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开展或组织参与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是指学校体育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人员身体损伤的风险。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体育运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身体损伤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学校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运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应当加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 第四条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遵循预防

9、为主、分级负责、学校落实、社会参与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避免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减少体育活动的做法规避体育运动风险。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作为教育管理与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计划,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指导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和基本要求,指导并督促学校建立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防控责任和措施。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

10、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学校进行考核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多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制订风险防控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教务、后勤、学生管理、体育教学等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落实要求。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选购体育器材设施,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安全检测及评估报告。应当建立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制度,记录采购负责人、采购时执行的标准、使用年限、安装验收、定期检查及维护情况。 学校体育器材设施应当严

11、格按照安装要求,由供应商负责完成安装,安装完成后学校应当进行签收,签收结果记录在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中。 由教育行政部门采购交由学校使用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将采购安全台帐同期交付。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规定安排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纳入学籍档案管理。学生新入学,应当要求学生家 长如实提供学生健康状况的真实信息。转学应当转接学生健康档案。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学校负有保密义务。 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学校和教师应当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第十条学校应当主动公示体育运动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等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的

12、监督。 第三章常规要求 第十一条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当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对技术难度较大的动作应当按教学要求,详细分解、充分热身,并采取正确的保护与帮助。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现场急救点,安排医务人员现场值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学生参加跨地区体育活动和体育比赛,应当根据活动或比赛要求向学生及家长提供安全告知书,获得家长书面反馈意见。 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

13、、食品、饮水、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选择有合格资质的服务机构,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具有安全风险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需要在教师指导和保护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结束后应当屏蔽保存或专门保管,不得处于学生可自由使用的状态;不便于屏蔽保存的,应当有安全提示。教师自制的体育器材,应当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对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定期进行维护,根据安全需要或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报废相应的体育器材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利用开

14、学教育、校园网络、家长会等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宣讲体育运动风险防控要求和措施,引导学生和家长重视理解体育运动风险防范。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按照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要求及时实施或组织救助,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七条发生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

15、告。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体育运动伤害事故。 第十九条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体育、医疗、司法等部门及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建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仲裁小组,对事故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提出仲裁意见,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购买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或者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完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体艺20XX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_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3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各级各类学校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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