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相关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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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目录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企业会计准则租赁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11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17关于鼓励开展国产飞机和大型设备租赁业务的若干政策18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22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3中美租赁政策对比研究30规发展大租赁公司15家金融租赁公司座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40央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40合资租赁业法律框架逐渐形成41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发布金融

2、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43我国融资租赁有五大制度缺陷45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时间: 2001-04-27 09:45 中新网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这标志着我国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开始启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十个部委就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快我国社会化信用体

3、系的建设步伐,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发表了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良好的信用关系是企业正常经营和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越来越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关系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能否缓解的突出问题。目前,在我国企业总数中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情况和信用状况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当前,任意拖欠货款、恶意逃废债务、制假贩假等个人与企业的失信现象仍很突出,为此,必须强化信用意识和整肃信用秩序,尽快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培育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引导中小企业加强信用管理,以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

4、场经济体制和即将加入的要求。意见强调,中小企业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此外,中小企业要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中小企业还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部财务管理办法。就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提出如下要求:一、指导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加强信用管理,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质量管理、信守合同、依法足额纳税;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

5、制订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相关执业规,创造有利于中介机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重视发挥中介机构在提升中小企业信用中的作用;三、制订中小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结合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对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四、实施信用工程,在充分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工商登记年检系统等现有信用体系作用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部门间联合的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培育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据悉,有关部门将按照意见要求,以中小企业为切入点共同实施信用工程,逐步形成包括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担保在的,面向全社会、跨部门的信息发布

6、、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信用体系。近期,将结合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引言1本准则规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2本准则不涉与:(1)开采或使用石油、天然气、林木、金属与其他矿产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2)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3)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定义3本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租赁,指在约定的期间,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2)租赁期,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赁该资产,而且在租赁开始

7、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应当包括在租赁期;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自租赁开始日起至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之日止的期间。(3)不可撤销租赁,指只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下才可撤销的租赁: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了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4)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

8、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5)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租赁的分类4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5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与由于资产闲置、技术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

9、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与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6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7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种因素。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

10、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本准则所称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

11、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当包括在。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本准则所称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融资租赁8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

12、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9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上述租赁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10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

13、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11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各个期间进行分摊。12承担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13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间计提折旧。14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15承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作如下披露:(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

14、账面原值、累计折旧与账面净值;(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与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经营租赁16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它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它方法。17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18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19承租人应当对重大的经营租赁作如下披露:(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2)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出租人的会计处

15、理融资租赁20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21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22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各个期间进行分配。23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24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的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25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与经营管理情况,以与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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