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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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1、各科室保洁工人负责医疗垃圾的收集工作,感染性废物放入 黄色垃圾袋内、损伤性废物放入利器盒内,不得随意取出。盛装的医 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 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并在医疗废物包装袋、容器外表 面粘贴警示标识,标明医疗垃圾产生科室和产生日期。然后填写医疗 废弃物收集运送登记本并签名。2、负责医疗废物收集的工作人员每天2 次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收集 医疗废物,并通过医疗废物专用电梯和专门的路线运送至院医疗废物 暂存地点。收集时应核对科室医疗废弃物收集运送登记的数量与实物 是否一致、是否密封、有无粘贴警示标识

2、等并在交接本上签名。如不 符合要求不得转运。3、院医疗废物暂时储存地点实行专人负责制。严格按照医疗废 物分类管理的要求存放,在医疗废物储存过程应当严防造成包装物或 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院医疗废物暂时储存地点 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交接制度,认真与市政府指定的“医疗废物无 害化处理单位”工人进行交接并做好登记,且登记资料需保存3 年。4、严禁回收买卖医疗废物,一旦发现将按有关法规给予严肃处 理。【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医疗废物处置职业安全防护制度1、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

3、制度、医 院医疗废物处理操作规范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 存,掌握正确操作方法和操作程序,减少或杜绝意外事故发生。3、在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时应做好职业防护,穿工作服、戴 长橡胶手套、穿长筒胶靴、戴口罩、帽子。医疗废物处理完成后立即 按六步洗手法清洗双手。4、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过程应当严防造成包装物或容 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 体,一旦泄露应及时更换盛放容器,并对污染区域彻底消毒处理。5、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及处置过程中应注意预防被医 疗废物刺伤、擦伤,如不慎发生刺伤、擦伤等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 施并根据伤员情况进行预防接种。6、

4、发生医疗废物职业暴露后的工作人员在接受预防性治疗前应 留取血样进行相关抗原、抗体的检查,并向感染管理科报告备案,感 染管理科应做好详细的登记工作。7、从事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 时,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受到健康损害。【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工作制度1. 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附 1)。2. 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3. 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

5、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4.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在医务部、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5.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的处置同(4)。6. 批量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处置同(4)。7.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标本及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8.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 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9. 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 废物不得

6、取出。【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等需要焚烧的医疗废物必须交迎园医院由市废物处理部门集中处置。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废物管理,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嘉定区环保局 指定的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置。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如细胞毒药物,必须由科主任批准,交嘉定区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置。 放射性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处理并有记录。 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传染性的呕吐物、分泌物等排泄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方可

7、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禁止任何科室及其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违者扣5000元 的超劳补贴。因科室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扣 2000元的超劳补 贴。【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医疗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医 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感染管 理科报告,感染管理科在 48 小时内向区卫生局、环保局、医院应急 事故小组报告。调查处理结束后,必须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市卫生局、 环保局、医院应急事故小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 事故发 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 (2) 泄露、散落医疗废物的类 别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

8、疗废物产生的科室: (3)医疗废物流 失、泄漏、扩散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4) 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 施和处理结果。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 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 采取相应措施。 当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 2小时内向 区政府、卫生局报告,并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被医疗废物污染或损伤时,在采取紧急处理 措施的同时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医疗废物交接制度 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对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 当包括

9、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 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三年以上。 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医疗废物的 包装与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或桶内,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 物。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时应当重新包装。对拒不按规定对医 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应当立即向感染管理人员报告。 实行危险废物转移登记本,嘉定区卫生局指定的迎园医院的医 疗废物管理人员和我院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保存时间 为五年。 建立填报医疗废物产生的年报表,并于每年一月份向环保局报 送上一年度产生的医疗废物年报表。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医疗废物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在

10、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当中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溢出、散落时,转 运人员立即向医院急救事故小组报告,必要时和区应急联动中心联 系,以取得他们的支持。感染管理人员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 影响范围及程度。 感染管理人员尽快组织有关人员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 现场进行处理。 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要尽量减少对病人、医 务人员及现场其他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转运人员对泄漏、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迅速进行收集、清理 和消毒处理。对于液体溢出物采用木屑等吸附材料吸收处理。并对受 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以防扩大污 染。 清理人员

11、在进行清理时必须穿防护服、戴手套和口罩、穿靴子 等防护用品,清理工作结束后,用具和防护用品均须进行消毒处理。 如果在操作中清理人员的身体 (皮肤 ) 不慎受到伤害,应及 时采取处理措施,更换防护用品,受污染皮肤部位用 0.25 %过氧乙 酸擦拭 3 分钟后洗澡,必要时接受医护技术的救治。 清洁人员必须对污染的现场地面用 0.1 0.2 %的含氯消毒 液进行喷洒、擦地消毒和清洁处理,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 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 毒。 感染管理科必须向院应急事故小组,卫生局、环保局报告事故 发生情况,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院应急事故小组、 卫

12、生局、环保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原因及其简要经过, (2)泄露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受污染 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科室, (3) 医疗废物泄露、散露已造成的危 害和潜在影响, (4) 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万一被医疗废物污染或刺伤时,立即向感染 管理科报告,根据不同的处理方法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必要时接受 医护技术救治,进行体格检查,防治传染疾病。医疗废物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要 求及安全防护知识。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13、、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 作程序执行。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要穿 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 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次运送或贮存结束后立即进行 手清洗和消毒。 要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 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禁止吸烟及饮食,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 疗废物。 每日对运送车辆及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暂时贮存处进行清洁 和消毒处理。 在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过程中,要防止医疗废物流 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发生。要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 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

14、紧急处理措施。 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 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 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感染管理科经常对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指导等工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定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 移交、运送、处置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下列废物:(一)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医疗、预防、保健、

15、科研和其他与医疗 相关的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 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 化学性废物;(二)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 垃圾。【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与医疗相 关的科研等活动中产生医疗废物的下列单位:(一)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 血液中心、疾病控制中心;(二)保健、预防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三)医学教学和医学科研机构;(四)在相关活动中产生医疗废物的其他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医疗废物处置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 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 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公安、城管执法、交通、药品监督、计划生育、农牧、 科技、工商、商贸、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 做好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卫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互相告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 题,协作配合有关重大执法活动,互相通报和告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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