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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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文号主题类别就业促进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管理工作,根据国 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市的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留学人员、 留学人员企业和其它实体。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设在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内,面积暂定为23,000 平方米,分 为A、B两区,A区位于科技创新海岸的南方软件园内,面积10, 000平方米;B区位于南屏科技工业园内, 面积 13,000

2、 平方米。第四条 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由高新区管委会管理,市政 府人事和科技行政部门归口指导。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下设(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 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园管理服务中 心),具体负责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留学人员来创业园投资、创办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和项目合作的接待、咨询工作;(二)负责对来创业园投资创办企业和其它实体的留学人员进行资格认定;(三)为入园企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四) 提供必要的办公、科研、生产场地,并且提供资金 信息、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中介服务;(五) 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留学人员在创办企业、配 偶随调、子女

3、入学就业等方面遇到的特殊 情况提供服务;(六) 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企业认定第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 人员独自创办或参资入股的企业。第七条 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及下设的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 负责入园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工作。第八条 下列人员在创业园内创办企业属留学人员企业:(一)获得国外学士学位以上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二)在国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 修一年以上的人员;(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的人员;(四)其它符合规定的人员。第九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4、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属高新技术领域;(二)具有较大的出口创汇潜力;(三)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四)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第十条 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形式包括:(一)留学人员独自创办;(二)留学人员与国内外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创办;(三)其它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第十一条 合资、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可以 通过下列形式出资:(一)以货币出资;(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三)以机器设备及其它物料折算出资。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单独以工业产权、 专有技术出资的,出资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或另行商定。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

5、:科研开发型 为3 万元,咨询服务型5万元,生产型8万 元。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一)创办留学人员企业,应向高新区管委会或其下设的 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报送下列文件: 1、 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书; 2、证明留学人员身份及其项目(成果)、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资金、机器 设备、其它物料状况和作价金额的材料; 3、可行性研究报告,创办企业的合同和章程; 4、企业法定代 表人、董事会成员人选名单; 5、留学人员资信证明文件。(二)高新区管委会或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合格后,发给留学人员企业证书。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或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文件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 决定,并

6、对予以批准的企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留学人员企业。(一)有损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国家安全的;(三)造成环境污染的;(四)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有失公平,损害合资、合作一方权益的;(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申请认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一)与其它企业或经济组织合并的;(二)企业分立的。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二)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况之一,超过60日未重新申请认定的;(三)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被

7、取消资格后,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四章 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留学人员个 人所得的合法收入汇出自由。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内的留学人员可申办珠澳两地车牌。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的子女、配偶、父母可随同申请入户,并免交城市增容费。其子女入园、中小 学入学均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待遇,并且在考试录取方面可享受归国华侨子女入学规定的优惠条件。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原则上免交市及以下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确有必要的收费,需经高新区 管委会或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同意,并由管委会或中心代收。区内电价和水价比区外现行价低20%,通讯费 用比园区外降低3

8、0%。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留学生创业园内创办企业,按管理和开发人员人均十平方米办公用房的标准, 政府补贴三年房租。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的三项经费、市中小型企业创业和科技型贴息贷款基金及其它扶持高新技术产业 的基金向留学人员企业倾斜。留学人员携高新技术入股的,可优先获得创业基金支持。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企业所得税率为15%。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 得 税可享受2年免、3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减免税期满后,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 征收所得税;经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经营期10年以上、外商投资额500 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申请

9、批准,可享受1年免、2年减关征收得税的优惠。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中的留学人员将每月工资减 4000元人民币扣除额后,按5-45%超额累计税 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 转让技术的留学人员企业,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 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创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 享受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于软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每月扣除4000元 的补助及开支,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转入扶持软件产业

10、财政专户,根据企业员工的贡献大 小予以奖励。第二十八条 软件企业在珠海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内建设用地的地价,在认定项目的技术等级上再降 低30%。对企业流动资金暂时确有困难的企业,所交地价定金经珠海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可按15%预交。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软件出口,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视同特区内的生产企业,给予自营出口权。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申请GB/T19000-IS0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认证。协助软件企业申请中央 外贸发展基金予以支持其认证的费用。凡通过CMM-2级以上认证的企业,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人事局和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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