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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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平安生产条例2017(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

2、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发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需同时管平安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干脆领导责任。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平安生产专项规划,刚好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

3、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帮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担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帮助开展平安生产宣扬教化活动,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平安事故。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

4、负相关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平安生产信息化建设、平安教化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急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等。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平安

5、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加强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学问的宣扬教化,增加全社会的平安生产意识。教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平安教化纳入教学支配,培育学生的平安意识、学问和技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平安生产学问纳入职业教化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平安意识和技能。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开展平安生产公益性宣扬教化。第十条 工会依法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平安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保障平安生产

6、的建议,督促订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平安生产管理制度、作出有关平安生产的确定,应当听取工会的看法。其次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并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平安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一)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与奖惩制度(二)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和平安生产费用提取、运用制度(三)全员平安生产教化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四)

7、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五)平安设施、设备的安装、运用、检测、修理、改造、验收、报废等制度(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平安设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运用的制度(七)危急作业管理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八)重大危急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九)平安生产检查制度和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报告制度(十)平安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十一)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制度(十二)相关方以及外用工管理制度(十三)平安生产职业卫生保障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十四)平安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

8、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平安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实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专项平安方案或者平安管理规定组织作业(四)对非本单位缘由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离岗

9、六个月以上复岗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第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依据下列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依据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进行

10、动态管理。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平安设施工程质量担当监理责任。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平安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平安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记明显、保持畅通的平安出口。对简单引发事故、具有较大危急因素的工作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应当划分危急等级,设

11、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状况下应当实行的应急措施。其次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建立并实施班组长随班工作、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平安管理制度。其次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作业前进行本岗位平安检查,确认平安后方可进行作业。从业人员发觉事故隐患应当停止操作,实行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刚好解决。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平安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

12、生事故。平安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签字存档。其次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将平安生产标准化、平安教化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急源管理、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内容纳入平安生产综合信息系统。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急源和重大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点实时监控系统,定期向所在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平安生产数据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视频监控资料的档案管理,确保所录制的监控图像真实、连续、可溯。其次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平安生产资金投入。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

13、械制造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平安生产费用,特地用于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干脆相关的支出,其他单位不得实行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运用。其次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平安生产责任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其次十五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民爆器材、电力、城市地下轨道经营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以机械化生产替换人工作业、以自动化和智能化限制削减人为操作。其次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

14、当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应当马上实行技术、管理措施,组织解除;对不能马上解除的,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退事故隐患;对非本单位缘由造成的事故隐患,应当刚好向所在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治理事故隐患,应当实行平安防范措施。事故隐患解除前或者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急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记,短暂停产停业或者停止运用相关设施、设备,防止事故发生。其次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

15、准,刚好进行专项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难或者极端天气的(二)本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三)本单位组织机构进行调整、相关方进驻或者撤出本单位致使平安生产条件发生变更的(四)本单位作业条件、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发生变更的(五)重大危急源风险等级发生变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其次十八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在试运行、生产操作、工程建设、维护保养等作业前或者在工艺技术、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等状况发生变更前,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预防限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其次十九条 石油自然气输送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

16、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避开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以及人员密集区域,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相协调。第三十条 石油自然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管道日常巡护制度,刚好发觉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样状况。发觉干脆占压、不符合管道爱护平安距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事故隐患,无法自行解除的,应当向所在地石油自然气输送管道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石油自然气输送管道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平安的违法行为,刚好协调解除或者报请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解除。第三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急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作业场所应当符合标准要求,禁止将作业场所设置在居民区、不符合规定的多层房、平安距离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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