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案例分析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12440771 上传时间:2023-04-22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8.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施工案例分析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建筑施工案例分析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建筑施工案例分析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建筑施工案例分析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建筑施工案例分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施工案例分析(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建筑施工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申请人某装饰公司 (以下称甲方 )与被申请人某单位 (以下称乙方 ) 于一九九六年底签订装饰装修合同, 由甲方承包乙方所属酒店的室内 装饰工程,合同中对工程款的拨付、工程变更、验收、结算、保修等 均进行了约定。工程的预算造价为二十五万元。合同签订后, 甲方进驻工地现场并开始施工, 一九九七年三月下 旬,双方签订了装饰工程完工协议书,明确了工程已进行验收。施工 期间,乙方共向甲方拨付工程款十七万余元。工程完工后,双方未办 理工程决算。一九九七年五月初,乙方在未验收装饰工程的情况下, 使用了经甲方装饰的酒店 (即开始营业 )。根据工程的实际完工情况, 甲方制作了装饰决算

2、书, 决算工程造价为四十余万元, 但乙方不予审 定,并拒绝支付拖欠工程款。据此,甲方根据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工程实际完工的情况, 依据单方的工程决算, 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请求裁决乙方 立即支付工程款二十余万元,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被申请人乙方在书面答辩中称 :双方发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是未按 约定垫付工程款,且管理混乱,施工质量低劣。同时,甲方未按双方 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 请求仲裁庭裁决甲方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仲裁结果仲裁庭经开庭仲裁查明了本案的有关事实, 并在开庭后主持了调 解。双方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供应材料数量等问题上达成了一致, 但对工程的决算始终未达成一

3、致,无法最终调解结案。经仲裁庭合议,依法委托技术鉴定部门对甲方实际完工部分进行 了工程造价审核,并出具了鉴定报告送达甲、乙双方进行质证。在仲 裁庭确定的时间内,双方均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仲裁庭遂依据该鉴定结论、案件事实及双方就有关问题已达成一 致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由乙方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 支付所欠工程款十六万五千余元,甲方的其他仲裁请求及乙方的请求 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分别按责任大小负担仲裁费用及鉴定费用。三、案例评析本案是甲、乙双方之间的结算争议,而非单纯的拖欠工程款争议。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主要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的认定:第一、关于工程垫资问题乙方在答辩中将甲方垫资未到位作为

4、双方发生争议的根本原因 之一,并向仲裁庭提交了有关垫资问题的证据, 主张当时如甲方没答 应在施工过程中垫资施工,就不会与甲方签订合同。根据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关 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要求,垫资施工”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和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严重 影响了投资效益的提高,也加重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必须禁止。 同时要求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短缺, 应由建设单位自行 解决,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仲裁庭认为,垫资施工是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相违背的, 其所侵犯的是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即使在本案中乙方确实建设资金短 缺,也应由

5、其自行解决,而不应要求甲方垫资施工。因此,乙方以此 主张进行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仲裁庭不予支持。第二、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在答辩中称 :甲方施工过程中管理混乱,施工质量低劣,但 未提交相应的证据。经仲裁庭查明,双方合同中约定工程验收方式为双方共同验收。 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下旬,签订了工程 完工协议书, 但未对验收问题达成一致, 仅对甲方施工的工程量进行 了大致确认。一九九七年五月初,乙方在未与甲方共同验收的情况下, 擅自使用了经甲方装饰的酒店。根据上述事实, 经仲裁庭评议,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 例第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工程未经验收, 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

6、由 此而发生的质量和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 即发包方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使用和擅自动用了经甲方装饰的酒店, 即使确有质量问题,责任也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时,因乙方未就该项 主张向仲裁庭提交相应的证据,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乙方对 所谓“质量问题 ”有举证责任,其未能举证,应承担不能举证的责任。第三、关于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责任问题 甲方在仲裁请求中要求裁决乙方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查明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具体付款时间仅 约定了 “开工时预付十万元,工程进度 50%时付六万元,工程进度 75% 时再付三万元 ”,但对何时付清未作约定,同时,在工

7、程完工后双方 未进行决算。对于该问题的认定,仲裁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经仲 裁庭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并结合实际,乙方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存在, 其早应支付,因其未支付确已给甲方造成了损失, 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 第二种意见认为, 乙方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存在, 但双方合同中未约定 付清工程款的时间, 欠款的数额是在仲裁庭裁决中确定的, 即仲裁庭 作出裁决开始, 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才明确, 故延期付款的责任不应 支持,如乙方在仲裁庭确定的支付工程款期间内不支付, 才应产生延 期付款的责任。经仲裁庭评议,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加公平、 更加符合实际,因此,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演讲稿/致辞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