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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满足这7点的社会决不是法治社会 丛日云 理想的法治社会蓝图是:人民享有民主,权力得到驯化,人权充分保障。三者缺一不可。共识君按: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2X年第7期,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丛日云教授,原标题为现代法治社会的理想模式及其实现次序。 以下为摘选,小标题为共识君所拟改革开放的一大成果,是有着深厚人治传统的中国社会在法治目标上达成了基本共识。不过,这个共识大体属于政治口号层面上的表象,在法治目标的具体内涵上,仍然存在着深刻的分歧。 十八大承诺的法治改革,使一些原来持悲观态度的学者又燃起了希望。但是,当具体落实法治改革精神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公布后,法学界和政治学界再一次出现了深刻的分裂
2、。 面对这种分歧和对立,我们不得不回到基本的问题上来,也即是说,什么是法治的内涵,法治社会的蓝图应该是什么样。 本文认为,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的标准包括以下7点-1-法律是否属于共同体的公共意志。 从亚里士多德到洛克都确认,法治社会的法律必须是共同体的意志。也就是说,法律必须是共同体意志的表达,为共同体所认同。公民只有遵守自己制定的或自己参与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否则,服从一种外部强加的、异己的权威,就是受奴役。 这样,法治就与民主产生了一种不可分割的联系。 著名宪法学家戴雪认为,英国宪法的一大特征即议会主权。这里所谓的议会主权,即议会有权造法废法,一国之内没有其他权力机构能够否定它的立法权威
3、。议会主权意味着,法律必须是共同体的意志。 议会主权是英国法治的特色,但法律是共同体的意志则是现代法治的普遍特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吗。几乎所有的人都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法治的核心特征之一。但是,如果从历史上考察,在古代希腊、罗马社会,虽然高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旗帜,但这个原则只在特定的群体中是有效的,它并不能覆盖整个社会。 在那种等级身份社会里,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对某些身份的人平等,对另一些身份的人不平等。 中国古代对法律最为推崇的思想家能够提出一断于法、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主张,但他们绝不会提出皇帝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要求。 正是最高统治者是否同等受法律约束,成为法治与人治的一个
4、重要分界。而最高统治者与普通人同等地受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才能实现。-法律对权力是否实现了有效约束。 这个原则其实已经包含在前一个原则中了,不过前一个原则侧重于人,这个原则不仅包括掌权者个人,更侧重于掌握权力的组织和机构。 法制与法治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法治的重点不是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而是约束权力。 这里的关键是两点。一是最高掌权者和组织机构是否受法律的约束。如果最高掌权者和组织机构不受法律约束,法治就不存在了。因为他们拥有巨大的权力,如果他们不受约束,就留下了一道致命的缺口,整个法治体系都会被破坏。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能实现有限的、部分的法治,真正的法治是不可能存在的。 二是这种约束
5、是否刚性。是否有效。也就是说,是否有独立的机构,有权按独立的程序,对掌权者进行监督。如果他们违背法律,这个机构能够具有制度赋予的强制性权力,对其进行惩罚。如果没有这一点,其他的所谓约束都是空话。4-法律对人权是否有充分保障。 这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即法治要落实到对人权的保障,否定人权的法律本身即违背法治精神,公民没有服从它的义务。 古代希腊罗马城邦时代的法治,其约束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共同体,即防止掌权者侵害共同体的利益。现代法治的目的,是约束权力,保护个人权利。共同体的利益在这里具体化为每个成员的权利。 古代的法治将重心放在保护共同体的利益不受掌权者侵害上,但共同体本身的权力则不受约束,它可
6、以任意侵犯个人,以个人为牺牲品。现代的法治划出群己权界,为个人权利设置了坚硬的屏障,即使共同体(或人民)的权威也不能随意进入。 所以,人权是现代法治的基石。现代人构筑法治大厦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权。而保障人权就必须约束权力,这两者是相互依存的。法律不仅约束掌权者的权力,也约束共同体的权力,即人民的权力。-5宪法对立法行为是否有约束力。 这是法律体系内部的一种制约关系。它意味着,即使人民选举的立法机关,也不能随意立法,其立法权要受到宪法的约束。 之所以宪法有更高的权威,因为宪法是共同体(国家)的基本契约,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基本结构,规定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界限。 宪法一般是经过特殊的民主程序或民
7、意认同过程制定或形成的,所以,它也是共同体的相对稳定的意志,或者说,反映了社会共同体对基本规则的广泛共识(福山)。这使它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6-法律体系中,是否实现了分权制衡。 法治的基本预设是,所有掌握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惟一的办法是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权力趋于败坏,绝对的权力绝对败坏(阿克顿)。 所以,对权力的约束不应是一种道义诉求,而应该具体落实为一种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对权力的约束由法律制度的强制力量来保证。 对于权力的任性,历史上常见两种应对方法。一种是求助于神意、天命的威慑力量,或求助于礼俗的影响、臣民的劝阻或社会舆论的压力等。这种方法是一种柔性的约束
8、,其对掌权者的约束力是非常脆弱的,其产生的作用也是不确定的。它与其说是一种约束,不如说是在制造权力受约束的假象。 另一种应对方法,就是诉诸于制度外的暴力,推翻掌权者。这种做法只能偶尔发生,不可能成为约束和惩罚统治者的常态。在日常政治生活中,它会对统治者产生一种威慑力量,使其有所收敛。这种威慑力量的存在有时还起到一种相反的作用,使统治者不惜代价地强化权力,彻底剥夺被统治者的反抗意志、能力和手段。所以,民众暴力反抗的结果,往往是统治的缰索进一步抽紧,权力的压迫更加严酷。 西方人在上述两种方式之间,找到一种制度化的约束权力的方法,那就是将权力进行分割,使其相互平衡,相互制约和监督。特别是使作为社会冲
9、突仲裁者的司法机构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依法进行裁判。 这样,每种权力都受到其他权力的监督,没有哪种权力能够超越于法律之上。当其意欲突破法律的限制时,会遇到难以逾越的制度障碍。 所以,这种以权力约束权力的制度设计,是一种刚性的约束,有效的约束,也是约束权力的理性与和平的方式。-7社会是否具有发达的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包含丰富的内容,比如优良的法治传统;追求独立、自由、平等的民族精神;良好的规则意识与行为习惯(以守法为第二天性);发达的权利意识;法律人的现代职业素养;被驯化的掌权者的教养等。 前述各项制度有利于培育发达的法治文化,制度具有强大的教化和塑造人的力量。而法治文化一旦形成,就会成为对法治
10、制度的有力支撑,使法治不再停留在口头上和书面上,也不再是僵硬的与现实脱节的制度形式,而是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行为习惯。 如果说法治制度是一个法治社会的骨骼,那么,法治文化则是它的血肉甚至灵魂。一个法治社会真正的成熟,其标志不仅在于制度的健全,还要形成高度发达的法治文化。 -结语- 法治的核心在于驯化权力。法律相当于给权力套上笼头、拴上缰绳,民主相当于将鞭子和缰绳交到人民的手中。所以,现代法治必须有一定程度的民主支撑,而成熟的法治必须与发达的民主相表里。在特定条件下,法治可以超前于民主,但不可能走得太远。 从历史发展次序上说,法治与民主常常不是齐头并进的;从现实关系来看,两者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相
11、互伴随、相互匹配。但是,在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法治,只能是准法治,不是完善的法治;而准法治,也需要一定程度、范围或形式的民主。 现代法治的目的是保障人权,而成熟法治的标志,是人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出于反腐败和提高政府效能的目的而启动法治建设,其动力是有限的,它也不一定会走向法治。它可能收到一定的规范权力的功效,但也可能停留在以法治吏、以法治民和强化秩序的层面上。 总而言之,理想的法治社会蓝图是。人民享有民主,权力得到驯化,人权充分保障。三者缺一不可 第二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最近,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
12、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重要论述,对于我们不断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让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使各种积极因素得到充分调动;就是要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
13、方面群众的利益。说到底,和谐社会就是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社会。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还要求实行法治。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因此,也可以说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手段是民主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人民是社会发展的
14、动力,是社会和谐与否的最终决定性因素。只有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和最终利益的社会,才具有最深刻的群众基础。只有在人民支持和参与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建立起来。民主是和谐社会得以长期维持与维护的根本保证,是和谐社会的努力方向与理想目标。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建立的手段和途径。和谐社会是社会矛盾能够获得及时解决的社会。在法治社会,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则。严格地遵守法制,社会矛盾和冲突就可以最大幅度地降低或者减少,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减少矛盾,而且还在于可以有效地解决矛盾,使已经产生的纷争能够得到及时解决,使不和谐的状态归于和谐。从减少矛盾和解决矛盾这个
15、意义上讲,法治就是达成和维系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与路径。胡锦涛同志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就是要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让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民主法治是目标与手段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需要民主法治的支持,需要以民主法治为基础。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三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文章标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最近,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重要论述,对于我们不断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就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