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资料(2021-2022年收藏的)第二章贸易术语及其国际惯例案例讨论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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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贸易术语及其国际惯例 案例讨论题及参考答案案例1:FOB1997年3月,卖方A与买方B签订甜菜粕合同,价格条件是FOB大连,数量2000公吨,2%的溢短装,最迟装运日是8月20日。B与船方C备好船后通知A,8月14日:船到;8月16日:装船;8月17日:装货时下雨,部分货物被淋湿。此时A、B、C三方均有代表在场,于是达成扒舱协议,卸下受损货物108吨。8月19日装完船后,买方与船方认为实装1903吨,于是在大副收据上签了1903吨货物,当时卖方并未表示异议,但是后来卖方认为自己所交的货物是2011吨,卸下的108吨货物是上船后才发生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该损失,遂不接受大副收据。据此,

2、A与B各不相让,但载货船只已抵达目的港,没有提单B无法提货,最后,C只得签发2011吨货物的提单。根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A方这样做有无道理,为什么? 案例1:FOB 参考答案按照Incoterms2010,FOB术语中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风险,货物被雨淋湿是发生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之后,此时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是有道理拒绝接受写有1903公吨货物的大副收据的。案例2:FOB2004年1月8日,河南开封一家外贸服装公司A与韩国一家公司XX签订了一批服装出口合同,共600箱,每箱100件,每件售价80美元,FOB青岛港,托收方式付款,装运期为2004年6月18日之前。该公司在

3、青岛设有办事处,于是在6月上旬将货物运到青岛,由青岛办事处负责存仓、装船。不料在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发生意外,电路遭雷击失火,导致600箱服装全部被毁。办事处立即要求其内地总部尽快赶制补发600箱,以便按期装船,但A公司原存货不够,只好要求韩国XX公司延长交货期,使装运期延误了一个月。根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A公司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 案例2:FOB 参考答案 本案中,由于采用了FOB术语,根据Incoterms2010,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照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完成交货,风险自此转移给买方。因此,作为卖方的河南开封A公司

4、要承担以下损失和风险:(1)自己负担货物被焚的全部损失;(2)按合同规定承担由于延期交货而对韩国XX公司的赔偿。据悉,河南开封处于我国内陆铁路交通干线上,货物运输十分方便,如果采用FCA术语,将货物在就近铁路站交承运人,由承运人将货物运至青岛港装船,则不仅可以节省长途运输的费用,而且可以避免长途运输途中及港口存仓的意外及风险。本案中,如果采用FCA术语,则货物在当地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给买方,那么存仓失火造成的货物被毁的损失就由买方负担。案例3:FOB1998年中国A公司作为卖方与韩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 大豆单价为XX美元/吨,FOB天津,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在19

5、98年8月派船到港接运货物;货物的质量以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证明为最终依据。但是,之后由于各种原因,B公司延误了数月后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完毕,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捡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以便向A公司索赔。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后,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期间A方所支付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你认为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为什么? 案例3:FOB 参考答案根据Incoterms2010,本案中,一方面,由于进口商B公司未按期到港接货,按照惯例规定,由此产生的

6、一切额外费用均应由买方负责;另一方面,按照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承担责任。由于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货物品质是完好的,因此,可确定大豆生虫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综上所述,进口商B公司的索赔是不能接受的。案例4:FOBS买卖双方签订FOBS合同,在日本某港装货,装到一半时突然遇到台风,为避免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港务部门要求船舶离开泊位,到锚地避风。由于时间仓促,加上尚未装完船,所以上船的货物未能理舱,结果货物在台风中受损。对于这部分损失由

7、谁承担的问题,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了争议。你认为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案例4:FOBS 参考答案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实践做法,经常出现贸易术语的变形,但是术语的变形通常是为了解决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至于这些变形是否会影响到风险划分的问题,按照传统的观点,贸易术语的变形只是用以解决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一些当事人的理解和掌握上的偏差,往往会因此产生争执。而Incoterms2010未涉及贸易术语变形。在本案中,双方事先在合同中规定货物交付适用FOBStowed,即卖方需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但并未因此规定,

8、风险转移的界限也随之转移,仍然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由于受损的货物已经装上船,所以装船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及损失都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关于贸易术语的变形和风险转移的界限买卖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规定,以免发生争执。案例5: CIF在二次大战期间,美国卖方A与英国买方B按照CIF条件达成一笔交易。装运港在美国东部某港口,目的港是英国某港口。合同签订后,卖方备妥货物,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货物发运。载货船只在大西洋上被敌对国德国的潜艇发现,并被对方发射的鱼雷击沉。买卖双方均得知了这一消息。卖方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备好后,通过银行向买方提交,并要求买方付款赎单。买方则以

9、卖方所交的货物已全部灭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为此,双方发生了诉讼。根据Incoterms2010,如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此案? 案例5: CIF 参考答案 最后,法院以卖方通过提交合格单据完成其交货的义务为由,判买方败诉。案例6: CIF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某买方出口一批货物,装运港为法国的加来,目的港在英国的多佛尔。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备妥了货物并安排好了船只。但在办理装运时,卖方考虑到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很近,风平浪静,估计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就没有办理保险。载货船舶起航后也很快平安抵达目的港。当卖方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赎单时,买方发现其中缺少保险单,就以

10、此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卖方则以货物完全合格,且安全抵达,保险单已失去效用为由进行抗辩。根据Incoterms2010,如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此案呢? 案例6: CIF 参考答案 最后法院判卖方败诉。 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 (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接受有关单据并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本案中,卖方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保险单,因此,买方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 但是,必须指出,按

11、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需要注意的是,卖方除了要备齐合同所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还要及时向买方办理交单。许多案例表明,如果卖方发运了合格的货物,出具了规定的单据,但是提交单据的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时间,买方仍然有权拒绝接受。案例7:CIF我某外贸公司按CIF条件向国外出口一批化工产品。该产品在常温下呈小颗粒结晶状态,但在高温天气下就会熔化,并对品质产生影响。签订合同之后,买方曾发传真给卖方,提醒他注意装船时的温度,避开高温天气,并且要求采用集装

12、箱直达运输,中途不转船。卖方回电表示他会照办的,请买方放心。到了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即当年的7月底,卖方租用了集装箱发运货物,但未能租到直达船,于是该船在香港转船。转船期间,在香港遭遇到高温天气。货物运抵目的港,在卸货过程中,买方雇佣的工作人员发现部分包装箱底部与集装箱粘连,仔细查看原因发现是由于货物发生熔化渗漏出来所导致的。而造成货物熔化的原因,则是在运输途中遇到高温天气。买方就此向卖方提出索赔,认为他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但卖方却拒绝理赔,理由是合同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卖方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案例7:CIF 参考答案 本案中对于直达运输和防高温问题,虽然在

13、合同和信用证中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交易双方来往的函电中,买方已提出了具体要求,而且卖方也回电表示可以照办。这就说明双方在这些问题上已经达成了合意,对合同条款作了增添,卖方应该照办。后来卖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条件办理装运,而在高温天气下在中途港转船,导致了买方的损失,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采用CIF条件成交时,作为合同的卖方在办理租船订舱时,还应注意所租用的船只是否具有适航性和适货性。所谓适航性(Sea Worthiness),是指载货的船只在装运港启运时,从船舶的性能和船上人员的配备情况来看,已具备了将货物从装运港运抵目的港的能力。适货性 (Cargo Worthiness)是指船舶从其性能和设备情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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