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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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交通建设工程(本办法所指交通 工程包含公路、市政道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 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 、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 例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费用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 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的新

2、建、改 建、扩建以及维修、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下称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交通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 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 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条件所需的资金。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在编制交通工程概(预)算时,应 当依据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广东省、深圳 市的补充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分别确 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以总额价形式单列

3、作为固 定报价,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并分别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和投 标报价中。安全生产费用应以招标控制价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 (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至第 900 章费用 之和,并扣除安全生产费用本身和机电工程设备购置费)计 提,提取标准不得低于 1.5% ,其中房建工程不得低于 2.0% , 并且最低不得低于 1 万元。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 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增加安全生产费用,并在 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当在保证安全生产费用 总额同招标文件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对安 全生产费用

4、项目清单进行报价。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支付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 全生产费用的工程量清单、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 等条款。第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管理等制度, 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项目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费 用使用台账,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痕迹管理资料台账,包含安 全生产费用使用环节的监控和有关票据凭证资料。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及审核程序(一)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

5、预付安全生产费 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 ,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在后续 工程计量中分期(次)扣回。(二)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每一计量周期 投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编制安全 生产费用工程量清单计量申请表(附相关凭证)和下期使用 计划,经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负责人与项目经理签字盖章 后,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后,应当在合 同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计量申请表的审核,核实无误签字 后报总监办再审核。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表进行审定后,按时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给施工单位。(三)工程结算时安全生产费用未计量部分原则上不再

6、 计量支付。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使用安全生产 费用,因重大设计变更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实际投入安全生产 费用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差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 建设单位按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时调整。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 用情况进行监理,监理情况应编入监理月报。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施工单位未落 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书面要求其改正,存在严重安全隐 患时应及时责令其停工整改,待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正 常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停安全生产费 用及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

7、生产费用 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施工现场 严重安全隐患整改的,建设单位可直接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整 改,相关费用在施工单位计量支付费用中扣除,并由建设单 位直接支付给受委托单位。第十五条 总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施 工的,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 位,不得拖欠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分包单 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投入不足的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配 足。安全生产费用不得转嫁由劳务分包队伍承担。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 内使用,具体使用范围和清单详见附件。(一)设置、完

8、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 急演练支出。(三)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 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试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 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安装及维护支出。(九)其他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 的费用,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和 管理。(一)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 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9、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费用。(三)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费用。(四)除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认定外,施工现场与 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以及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 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五)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道路、河流、地线管线的 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六)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 防失稳支撑、 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七)考核奖励费用。(八)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单列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其它费用。(九)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不列入安全 生产费用支出的费用。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第十

10、八条 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对交通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费用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第二十条 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 投标监管时,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工程量 清单、投标报价、计量支付规则的等有关内容。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及时受理有关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使用等情况的检 举、控告和投诉,并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 处罚。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情况将纳入企业诚信评 价内容。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 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起施行,有效期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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