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思考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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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思考和对策 近年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中,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位重而繁杂,针对当前工作中出现的一些“误区”和“弊端”,公安、检察、法院对涉法涉诉访工作改革“势在必行”。笔者对我市2005年“大接访”以来公安信信访工作进行回顾,分析了当前形势和现阶段公安信访工作面临的难点问题,阐述公安信访事项高发的原因,提出了一些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对策,以便领导决策服务。一、“大接访”以来公安信访工作回顾从2005年“大接访”以来,我市公安信访工作通过构建以“一把手”接访、批示为龙头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从规范日常接访办信、依法疏导、审核上报、反馈答复入手,狠抓领导接访、甄

2、别分流、督办协调,注重“案结事了”,从根本上息诉了一大批信访事项,化解了一批重点、复杂、疑难信访案件,一些不稳定因素及时得到消除。实现了进京赴省上访、重复上访问题逐年减少,初信初访一次性化解率显著提高,全市公安信访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为“和谐警民”建设作出了贡献。二、当前公安信访工作形势从2011、2012年度全市公安信访数据看,来信来访总量每年维持820件次水平运行,新增信访事项逐年增加(年度涉及信访事项2010年176件;2011年199件;2012年254件),来访量居高不下,对在侦案件依法甄别分流、协调疏导难度增大。办理上级交办和各级领导批示信访事项逐年成倍增加,督促办理和审核上报耗

3、时费力。为了防止群众越级上访和互联网等媒体操作上访问题,重点围绕侦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伤害类、侵财类、命案积案、交通事故逃逸四类案件,信访工作人员耐心劝解,全力沟通疏导,给具体侦办案件部门和民警带来一定压力。息诉后重访和个别无理缠访闹访人员的教育转化和稳控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涉及群众公共服务、失踪、除“四害”等求决类信访事项逐年增加,全市公安信访总体形势仍不容乐观。三、公安信访工作面临的难点问题(一)重复上访问题增多。因案件未破、嫌疑人在逃,致使医药费不到位、相关赔偿费无法追偿等引发的重复上访问题增多。一些受害人或家属借此多头信访、缠访缠诉、甚至越级上访。个别已经签字息诉的信访人,为谋求政府的更

4、多“好处”而重复上访。(二)信“访”不信“法”。由于上级领导过分重视化解信访案件,并督促超常规解决涉案问题,因群众“效仿”、“攀比”造成信访问题多发,司法权威下降,致使一些当事人不按办案程序和诉讼程序解决诉求,相信“上访”而不信“法律”。(三)信“闹”不信“法”。只要群众越级闹访,多数地方涉案部门为息事宁人而妥协,不讲法律规定,只求息诉结果。甚至无原则地“承诺”好处,使得闹访“有利”可图,逐渐演变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无形助长了信“闹”不信“法”。(四)“接访”、“劝访”变成“接回”或“截访”。“过度”重视和 “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和通报制度背后,由最初的“接访”、“劝

5、访”,发展为“接回”,现演变为“截访”、“拦访”。一些地方优厚的“接回”条件,促使个别缠访缠诉人员“进京”上访,跟政府“讨价还价”,获取更多“好处”。(五)新增信访事项频发。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种矛盾纠纷在案件侦办初始就进入公安信访渠道,客观上造成新的信访事项增加,给信访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六)反映问题日趋复杂。一是案发后当事人即以案件未破、嫌疑人外逃、无医药费等理由不断上访;二是因出警介入医疗、拆迁等纠纷,依法处置后引发的涉警缠访问题增加;三是属外省、市管辖的“三跨三分离”信访问题时有发生,如异地传销被骗、婚姻纠纷等;四是原信访问题已签字息诉,但信访人为谋求政府解

6、决其它“利益”问题而无理重访。(七)违法上访或越级上访难以管控。为获取更大利益,一些上访人员动辄串联他人集体上访,围堵党政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异常上访时有发生,合理诉求与无理缠访闹访交织,社会影响恶劣。在“敏感”时期,个别群众借机越级上访,以谋求上级领导重视交办,借机推动问题解决。(八)信访协作机制弱化。许多信访问题,涉及公安职能的相关案情已经结案,但财产的所有权、医疗事故的定性、及相关赔偿问题需法院等职能部门依法审理、科学鉴定。相关职能部门推诿、悬而未决,甚至片面答复,致使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而引发多头缠访。四、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产生的原因(一)社会管理、执法不规范。一是社会管理、决策、监督弱化

7、是造成当前社会矛盾难以在基层解决,是矛盾凸现的主要原因;二是群众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等环节,办案民警答复不周便引发上访;三是执法水平和质量不高也是导致信访人上访的原因;四是当事人及家属对法律理解偏差或不全面而上访。(二)信访制度的功能异化。新信访条例初衷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诉求,是一种法外的救济程序,而行政、刑事诉讼等法律程序才是解决问题的法定途径。实践中,因上级领导批示交办和督促信访事项超常规高效地解决,由于低廉、便捷、高效信访效果,在一定意义上驱动群众上访,成为信访问题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 “人治”而超越法律程序解决信访事项,信访制度功能被异化,若不改革将形成“

8、恶性循环”。(三)考核导向过分注重息诉指标。由于弱化“纠错”、“问责”,而片面注重进京赴省排名、交办“签字息诉”、“一票否决制”等考核指标。基层为完成任务,给信访人解决低保、救助等,甚至满足其它利益诉求,来获取形式上的“息诉”。这样很容易引入“谁上访谁得利”的误区,不利于维护信访秩序。(四)信访通报制度过于僵化。在“敏感”时期,上级把进京赴省上访列为信访工作通报、案件交办的内容,甚至提出息诉化解的目标,这也是引发越级上访“不断”的主要诱因。为防止进京、赴省上访,管控民警超负荷工作,个别信访人便借此要挟基层民警,提出无理要求。此类“畸形”稳控,不仅消耗大量警力,且给民警稳控工作增加很大难度。(五

9、)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审批、发放滞后。实践中,得到救济的都是一些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的人员,一些真正生活困难,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通过上访很难拿到救助资金。相关部门给信访人救助资金,目的是换取书面息诉的承诺书。一些当事人不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诉求,以缠访闹访来达到救助或尽快解决问题的目的。所以改革和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管理办法迫在眉睫。五、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对策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改革,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新定位。为实现“抓源头、打基础、强机制、促规范”的工作目标,针对我市新增公安信访问题突出,必须从强化信访部门自身建设入手,坚持

10、化解问题与源头治理并重,畅通信访渠道与规范办信责任并举,来解决现阶段工作中存在和面临的实际问题,引导信访工作迈向“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来。(一)制定部门、警种接待处理信访工作规范。通过明确工作原则、工作责任、管辖分工、受理范围;规范甄别分流、答复告知、办结上报等办信环节;建立和完善部门警种首接首办、矛盾纠纷排查、重访问题回访等信访工作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工作规范、考评有据、目标明晰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升级或矛盾上交。(二)建立健全法定申诉引导机制。在公安管理执法中,民警首先要提供法律服务,强化甄别确认,及时依法分流,引导群众通过法定

11、申诉途径解决信访诉求。公安督察、监察部门重视申诉、控告民警乱作为等问题的办理,及时督促“纠错”、“整改”。其次在公安司法机关内部或媒体公开行政复议诉讼、鉴定申诉、事故复核、侦查监督等法定程序,方便群众依法申诉,防止滥用信访程序解决法定程序内的事项。(三)加大源头信访工作考核力度。建议取消对在侦信访事项书面息诉、越级进京赴省访通报、不受理信访事项交办、以及进京访劝访“接回”、“一票否决”等考核指标。科学设定部、省、市、县、派出所(科、队)五级信访工作考核内容及标准,加大对各分、县公安局部门警种信访工作考核,把信访工作与责任部门和民警引发和处理信访问题的实际效果挂钩,将执法过错与民警评先评优等合理

12、挂钩。利用考核的杠杆效应,来促使各级领导和民警对执法办案的重视和规范程度,确保源头预防良性发展。(四)推行初信访问题评估纠错机制。对有责信访启动“纠错”问责机制。信访部门首先对初信初访进行甄别,对存在疑似瑕疵、执法过错等问题,经领导阅批后进行评估。由纪委、督察、法制部门围绕公安管理和执法活动是否违纪、执法过错等问题进行评估,依据职能及时启动追责程序,严格问责。及时督促责任部门改进和完善工作,确保信访问题提前得到纠错和预防,有效督促部门警种民警主动强化源头预防。(五)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金的审批和发放。对因伤害、故意杀人、交通事故等案件未破;受害人因无法获取赔偿且生活严重困难等符合救济条件的,可提前告知当事人书面申请救济,救济要细化范围、明确条件,实行分级、分类、有原则“救济”,制定和完善“公开、及时、规范、有序”的救济范围和发放程序。省、市级政法委为审批管理中心,各基层政法部门经各级政法委逐级上报审批发放。(六)落实信访队伍激励机制。信访岗位艰辛而“特殊”,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能力对工作起着决定性的因素,激励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喜欢做群众工作的民警到信访岗位工作,定期选派青年干部到信访部门锻炼提高。落实信访工作人员的津贴,确保设备、经费等保障。建立信访干部培训、交流、使用机制,充分调动信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信访工作务实、高效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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