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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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2013年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单 根据黑垦局发20131号和红垦局发201310号文件相关规定,对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以下内容望广大参保人员周知。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1、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最多报销多少?答: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仍为400元,第二次以上的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可报20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30万元。2、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是多少?答: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在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在职人员报销87%,退休

2、人员报销90%。3、为减轻参保人员中尿毒症透析患者门诊就医的负担,取消报销起付线,改按住院报销比例直接报销。4、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报销,但住院医疗费统筹金支付比例在本人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30个百分点。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红兴隆管理局以外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已办理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发生住院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或未经本人选择备案的定点医院转院到其他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参保人员因急病或危重病突发在非定点医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应转回定点医院治疗而不转的。参保人员因出差、开会等发生急诊住院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不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

3、医疗费。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1、从2013年1月1日开始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成年居民在一、二、三级医院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65%;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学生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0%。 2、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和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学生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用药、治疗的费用由统筹金支付85%。3、参保居民住院和特殊门诊治疗中使用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5%,其余部分按规定比例支付。4、异地居住人员、参保居民探亲、外出、发生急诊一次性住院,但未登记备案或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统筹金支付降低30个百分点。5、参保当地居民未履行相关转诊手续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统筹基金对应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6、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500元。7、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2013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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