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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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地域管辖(一)一般的地域管辖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确定(1)公民 经常居住地为所在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 就医的地方除外。 住所地为所在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不足1年:其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且户籍迁出超过1年:其居住地法院管辖。(2)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皮告

2、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不到一年:由被告原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皮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 法院管辖。(4)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法定管辖(1)适用范围: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指除了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法律对管辖另有规定的 合同以外的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约定管辖的协议,或者虽有约定,但该协议管 辖无效的。(2)协议管辖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由被告住 所地法院管辖。(3)合同履行地的确

3、定: 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优先。注意以下例外:购销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 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约定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不能视为合同履 行地。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 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未有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确定,依合同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地;b. 财产租赁/融资租赁租赁物使用地;补偿贸易一一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 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2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既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

4、行为结果发生地。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 当注意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 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 被理解为侵权行为地。 因侵犯地方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 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 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5、。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 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3其他特殊地域管辖(1)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如果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 的货物,则还包括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2)票据纠纷一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 的票据付款人(代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3)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或与铁路运 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4)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

6、地或被告住所地。(5)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 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6)海难救助费用纠纷一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7)共同海损纠纷一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二、第三人(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 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针对该诉讼标的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来,成为当事人。2. 诉讼地位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实际上是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在新诉中原告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被告是原诉中的原告和被告。3. 参诉方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以

7、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应当告知其诉讼发生的情况,但不得主动追加其为当事 人。是否参加诉讼或另行起诉由其自行决定。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1)参诉依据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必要共同诉讼人存在共同 的权利义务关系。(2)参诉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之诉的原告;而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是 共同诉讼的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诉讼的被告。(3)参诉的方式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方式主动参加;而必要共同诉讼人 可以是主动参加,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4)参诉的时间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8、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诉讼过程中;而必要共同 诉讼人可以在诉讼开始时一同起诉或者应诉,可以在诉讼中参加。(5)参诉的目的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必要 共同诉讼人参诉的目的既维护自己的利益,也维护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6)争议的对象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争议的是本诉的原被告双方;而必要共同诉 讼人争议的是本诉的一方当事人。(7)诉的合并种类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形成的是两个独立之诉的合并; 而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形成的是诉的主体的合并。(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 概念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

9、理结 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是指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2. 诉讼地位不具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基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附于当 事人一方,支持该当事人的主张,反对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而参加诉讼。3. 参诉方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4. 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如提供证据、参加辩论等。如果人 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不服该判决可以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10、,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 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5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 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 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 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

11、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 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通知其参加诉讼。(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 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一)延期审理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 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

12、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二)诉讼中止1中止诉讼的情形(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 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 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 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2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1)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或在法院审理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如果借贷关系不明 确或事实难以查清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2)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

13、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实 用新型或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3.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1)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在审理过程中 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实用新型或专利无效的。(2)在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或经专利复审 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 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4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的区别:1导致诉讼暂时停止的事由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可以裁定诉讼中止的事由无法通过人民法院 的客观努力而消除,延期审理则相反。2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案件终审判决作出之前的任何阶段,而延期审理 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

14、理阶段。3诉讼中止后,案件的一切审理活动都告停止,而延期审理只是推迟了庭审日期或暂停正在 进行的庭审活动,其他的诉讼活动并未停止。(三)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情形:(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 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二审程序(一)上诉案件的审理1第二审的审判组织形式。与第一审存在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审判组织形式不同,第二审法 院审理上诉案件只有合议制一种形式,而且,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参加。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15、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既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 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在特殊情况下,经合议庭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 开庭审理的,第二审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具体包括:(1) 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 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上诉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 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 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3二审中的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但 是,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应当予以特殊处理,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1)关于漏审、漏判诉讼请求的问题。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 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 发回重审。(2)关于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问题。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 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 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3)关于新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问题。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 讼请求或原审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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